1.在心堕落妄语品第一:“知而妄语者(sampajàna-musàvàde)”-即使在先前知道,(或)在说的剎那才知道而说妄语者。而且,所谓的说在此是指:以不真实的由身体或语词表达为真实的,或真实的(表达为)不真实的之努力。而且这是在特相义的处格。因此,凡是在知道而说妄语者,在该特相、该因、该缘,(犯)心堕落。如此当知在这里和余处为如此之意。    在沙瓦提,哈塔咖(Hatthaka)释迦子开始,在否认后而承认等的故事制定。    共制〔共通制定〕。 无命令的。    为了告上人法而说虚诳(语)者,(犯)他胜。    为了以无根的他胜诽谤而(说虚诳语)者,(犯)僧初余。    为了以(无根的)僧初余诽谤而(说虚诳语)者,(犯)心堕落。    为了以行失坏诽谤而(说虚诳语)者,(犯)恶作。    以:“凡是住在你的精舍者(为阿拉汉)”等方式,为了说上人法,而说虚诳(语),在(对方)知解者,(犯)土喇吒亚;在(对方)不知解者,(犯)恶作。而只是说虚诳(语)者,(犯)心堕落。    在未经思考而急速说出者,【83】在:“我将说这〔其它〕”而说了其它者(欲说此而误说彼者),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在此(学处)有这两种构成要素:“1.置身〔向前〕于说谎,2.以说谎的心对那人表达想说之义的努力。”    等起等与不与取(学处)相似。   (由想而脱罪。 有心的。 从做才犯。    世间罪。 身业、语业。    不善心。 三受。)   第一学处    2.在第二:“辱骂语者(omasavàde)”-为讽刺语;即对无论已犯或未犯他胜的比库以身体、语词或手势非在余处(即现前),以出生、名字、种姓、职业、技术、疾病、(长)相、烦恼、罪、恶骂,或者以真实或不真实来(表达)辱骂语者,即(犯)心堕落之意。    在沙瓦提,六群比库开始,在辱骂的故事制定。    共制〔共通制定〕。 无命令的。    只以那十(种)骂詈事,(如)以:“这里有些人是旃陀罗”等方式,在余处(他不在现场)而骂詈者;以:“你是小偷”、“你是破结者”等,脱离巴利圣典文句而骂詈者;以及依照(那十骂詈事和非十骂詈事而)骂未达上者,(犯)恶作。在此,即使比库尼也算是未达上者。    并无想要骂詈,只是想要以戏笑而说者,一切处,(犯)恶说。   为了置身〔向前〕于义、法、教示〔开示〕而说者,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在此(学处)有这四种构成要素:“1.凡被辱骂者为已达上者,2.非在余处(即现前)以生等而辱骂,3.(对方)知道:‘他骂我’,4.没有置身〔向前〕于义等。” 等起等与不与取(学处)相似,而这里的受为苦(受)。 (由想而脱罪。 有心的。 从做才犯。    世间罪。 身业、语业。    不善心。 三受。)   第二学处。    3.在第三:“离间比库者(bhikkhupesu¤¤e)”-对比库离间。即在听了比库以生等骂詈事骂比库时,想要喜爱或分裂的目的,凡不忿怒(该)比库语者,为那位比库以身或语带去,而对那作离间语者,为(犯)心堕落之意。   在沙瓦提,六群(比库)开始,在带去离间的故事制定。    共制〔共通制定〕。 无命令的。    只以所说的方式,在余处(他不在现场)而骂詈而带去(辱骂者)之语者;或带去脱离巴利圣典(文句的)骂詈(事)者;或者带去未达上者所(说)出的骂詈(语)者;以及为未达上者带去(骂詈语)者,(犯)恶作。在此,即使比库尼也处于未达上者之处。   不是为了想要喜爱,也不是为了分裂的目的,只是为了呵责而说者,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在此(学处)有这三种构成要素:“1.在听了比库非在余处(即现前)以生等骂詈时,为(该)比库带去(该语)者;2.在想要喜爱或分裂的目的其中之一【84】;3.该(比库)知解。”   等起等只与不与取(学处)相似。   (由想而脱罪。 有心的。 从做才犯。    世间罪。 身业、语业。    不善心。 三受。)   第三学处。    4.在第四:“假如同句教诵法者(padaso dhamma§ vàceyya)”-即使未登入三(次)结集的《教诫王》、〈利根〉、〈四(圆)轮〉、《难达伍巴难达(经)》、《库仑帕经》、〈道论〉等法,以及登入三(次)结集的三藏法,假如句句教诵(该法)者;即在句、随句、随字〔音节〕、随文〔义味〕的一一部分之意。   “巴吉帝亚(pàcittiya§)”-除了比库和比库尼外,在这些句等,与其余的人一起(教)诵某部分者,以(算)句等的数(而结犯)心堕落罪(数)。 在沙瓦提,六群(比库)开始,在同句(教)诵法的故事制定。共制〔共通制定〕。 无命令的。 三法心堕落。   在已达上者,存未达上者想或疑者,(犯)恶作。   在与未达上者一起学取诵经、在学习〔复习〕而在其前学取诵经,(和在未达上者)熟练大部分圣典而(教)诵者;以及在解说时者,和在扰乱处,由:“如此诵”之语而一起诵者,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在此(学处)有这三种构成要素:“1.未达上者,2.以所说的特相同句教诵法,3.以及一起结束。” 句法等起。 从做(才犯)。 非由想而脱罪。 制罪。 语业。 三心。 三受。   第四学处。   5.在第五:“未达上者(anupasampannena)”-除了比库之外,乃至(犯)他胜的生类,即使畜生(也包括在内51)。   “超过两、三夜(uttari§ dirattatiratta§)”-两或三夜以上。   “同宿(saha seyya§)”-在全〔一切〕覆(盖)、围,或大部分覆(盖)、围的住处,在(一)前(一)后,或在同一剎那一起躺卧者。   “假如准备(kappeyya)”-假如安排;假如准备。    此中,(假如是有屋顶)覆盖的,即使是以不可移动〔固定的〕高一肘尺半之围墙等围的,当知也是(属于)全〔一切〕围的。因此,以具足这个特相,假如七层的楼房即使有一百间房间或四合院为一近行界,凡是在那里或余处与那位或其他的未达上者同宿了三夜后,在第四天的日落时,无论房门关闭或未关闭,在未达上者卧着时而(自己)躺下,无论是第一次躺下,或是在那躺着时没有起来,以那(比库和未达上者)两者起来后(再)躺下的加行〔努力〕数和未达上者数(而结)心堕落罪(数)。在此,这(只是)简略,详细的一切方式,(当知)在《普端严》所说。   在阿腊维(??avi),众多比库开始,在与未达上者同宿的故事制定。   “超过两、三夜”,这是在此(学处的)随制。    共制〔共通制定〕。 无命令的。 三法心堕落。    在(与)已达上者存未达上者想或疑者,以及在半覆(半)围等者,(犯)恶作。    在住未满两、三夜者;在第三夜的明相(升起)前离去后而再住者;在(屋顶)完全〔一切〕未覆盖而全〔一切〕围【※(屋顶)全〔一切〕覆盖而完全〔一切〕未围※】等而居住者;在其他人(未达上者)坐而(自己)卧下者;在(未达上者)躺卧而(自己)坐下者;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在此(学处)有这三种构成要素:“1.心堕落对象的住处,2.在那里与未达上者共卧,3.在第四天日落。”    等起等只与羊毛(学处)相似。    (非由想而脱罪。 无心的。 从做才犯。 制罪。    身业。 三心。 三受。)   第五学处。    6.在第六:“女人(màtugàmena)”-乃至即使当天才出生的人女。正显现像〔可见相〕的女亚卡、女饿鬼、潘达咖〔黄门〕、淫欲对象的生类,和雌性畜生〔畜生女〕,在这里为恶作的对象。   在沙瓦提,具寿阿奴卢塔长老(Anuruddha)开始,在与女人同宿的故事制定。   除了夜的限制外,其余的当知只与前〔无间〕学处所说的方法(相似)。在那为第四天(的日落犯)罪;而在此(学处)即使在第一天(的日落即犯罪)。   (在此学处有这三种构成要素:“心堕落对象的住处,在那里与女人共卧,日落。”    非由想而脱罪。 无心的。 从做才犯。 制罪。 身业。 三心。 三受。)   第六学处。   7.在第七:“超过五、六语(uttari§ chappa¤cavàcàhi)”-在此,以一首偈颂的(一)行为一语,当知如此在一切处(计算)语的(数)量。   “假如说法(dhamma§ deseyya)”-假如(为)说在句法学处所说特相的法或注释(a??hakathà)的法。   “除了有智男子(在场)外(a¤¤atra vi¤¤unà purisaviggahena)”-即没有有识的男子(在场)。由取了人类而处(在场),即使有亚卡、饿鬼或畜生一起共处〔在场〕也不能为说法。   “巴吉帝亚(pàcittiya§)”-在第二不定所说特相的人,在没有有识的(男子在场的情况下),在为人女说句等法超过六语者,在说多(法时)以计算句(数),和计算女人(数而结犯)心堕落罪(数)。   在沙瓦提,伍达夷(Udàyi)长老开始,在对女人说法的故事制定。    “除了有智(男子在场)外(a¤¤atra vi¤¤unà)”,这是在此(学处的)随制。   共制〔共通制定〕。 无命令的。 三法心堕落。   在非女人存女人想或疑者,以及对女亚卡、女饿鬼、潘达咖(黄门)、人形的雌性畜生说者,(犯)恶作。   在以六语或从那(六语)之内而说者;或者在有所说特相的男子(在场而说者);或在自己起来再坐下后(而说者);在女人起来再坐下后(而说者);或对其她女人而说者;在以:“尊者,《长部》有什么含意?”如此问时,即使在说一切《长部》者;在为其他人说而女人听闻时;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在此(学处)有这五种构成要素:“1.说所说特相的法超过六语,2.所说特相的女人,3.没有转起威仪(起来再坐下),4.没有(男)净人,5.非问答。”   等起等只与句法(学处)相似。只是在此为从做、未做(才犯)。   (非由想而脱罪。 无心的。 制罪。    语业。 三心。 三受。)   第七学处。   8.在第八:“上人法(uttarimanussadhamma§)”-在第四他胜所说特相的诸上人之诸禅那和诸圣法。    “在真实者巴吉帝亚(bh?tasmi§ pàcittiya§)”-在自己有禅那等法,除了比库和比库尼外,向其他人说该(上人法)者,(犯)心堕落。   在韦沙离,瓦谷木达(Vaggumudà)河畔的比库们开始,在说他们实(有的上人法)之故事制定。   共制〔共通制定〕。 无命令的。   假如以非异门〔直接〕向那个人说自己存有的禅那等法,而他只在无间〔当时〕以某行相而知解该义:“这位是获得禅那者”,或“(这位是)圣者”者,心堕落;假如(他)不知解者,(犯)恶作。 (假如)以异门〔直接〕而说者,无论(对方)知解或不(知解),只(犯)恶作。 在有适当的原因而向已达上者说者,以及最初(犯)者无罪。   由于诸圣者不会有疯狂者等情况,(或)获得禅那者在他们的诸禅那退失,所以在此不取他们。   在此(学处)有这四种构成要素:“1.真实的上人法,2.向未达上者说,3.(对方在)该剎那知解,4.非在余处(不是在说:‘住在你精舍的比库是阿拉汉’等)。”    说真实等起。 从做(才犯)。    非由想而脱罪。 无心的。    制罪。 身业、语业。    由善、无记二心。 由乐、中性二受。   第八学处。   9.在第九:“比库的(bhikkhussa)”-未违犯他胜(法)者。 “粗恶(du??hulla§)”-即使有某(《律藏》取了)(他胜和僧初余)二罪聚为这(粗恶)的同义词;而在此只是(取)僧初余为意趣。 “除了比库(僧)共许外(a¤¤atra bhikkhusammutiyà )”-凡僧团对经常(犯)罪的比库,为了使(他)未来防护,无论是作了或未作诸罪和诸家的限制,而作了三次求听的同意,除了该(共许)外,(假如)不依照所规定的,而以:”这位出了不净而犯了僧初余”等方式,以(罪)事和罪一起结合后而说者,(犯)心堕落。   在沙瓦提,六群比库开始,在说粗恶罪的故事制定。   共制〔共通制定〕。 无命令的。 (三法【87】心堕落。)   在非粗恶存粗恶想或疑者,(犯)恶作。   在说其余的六罪聚(者),(在说)未达上者称为粗恶的违犯前五学处(者),或(说)其它非粗恶的违犯者,只(犯)恶作。   在说(罪)事或罪者,【※在未超过比库(僧)共许所限定的而说者,※】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在此(学处)有这三种构成要素:“1.所说特相的比库之有(罪)事的僧初余,2.向未达上者说,3.无比库(僧)共许。”  等起等只与不与取(学处)相似。而受在这里只是苦(受)。(由想而脱罪。 有心的。 从做才犯。   世间罪。 身业、语业。 不善心。)   第九学处。   10.在第十:“地(pa?havi§)”-有生地(和)非生地两种地。当中,生地有纯(地)、混合(地),(和)堆(地)三种。   此中,纯地是指自然的纯尘或纯土。   混合的地是指凡在尘或土(混)有(超过)三分之一〔第三部分〕岩石、鹅卵石、甲壳的碎片、圆石(或)砂的其中之一。   堆地是指(依《律藏》)所说的:“淋雨超过四个月的尘堆或土堆。”即使以所说特相(尘土和砂石)混合的堆(地),以及即使处在岩石上面的细尘,只被天(下雨)淋过一次,在经过四个月后,只有所淋湿之处称为堆地。   这三种(生)地,即使在火炉、烧钵等处,凡是未被(火)烧过的(地),也称为“生地”。   被烧过的(尘土),或比所说量的(比例)之岩石等超过(三分之一)而混合(的地),称为非生地,何况是纯岩石等的区分,则更不用说(当然是生地了)。   这里,凡所说的“生地”,这即是不允许的地。凡是比库自己掘那如此的(生)地,以掘、破坏、涂〔抓〕、烧等而破坏者,以该加行〔努力〕的数目(而结)心堕落(的罪数)。 凡是(比库)使令掘(该生地),而(被命令者)只以所说的方法而破坏者,在以:“这个地方”,或“这个地”如此决定后(而说):“掘”(或)“破坏”等方式而命令者,在命令(时),(犯)恶作。在只命令一次,即使掘了一整天,也只(犯)一心堕落(罪);假如从那而一再地命令者,则语语(犯)心堕落。   在阿腊维(??avi),阿腊维(??avika)的比库们开始,在掘地的故事制定。   共制〔共通制定〕。 有命令的。   在是地而怀疑者,以及在非地存地想和疑者,(犯)恶作。   在未结定场所而说:“挖莲花池”、“挖坑”、“挖球根”等者;在破坏晒干后掉落的泥土者;或(在破坏)牛蹄下与地不相连而破了的(土)者;或(在破坏)河岸崩落的(土)者;或(在破坏)即使大块而被犁犁破的土块,如此等一切(土)者,以及(在破坏)非生地者;在说:”你给你所知道这根柱子的坑【88】的土”、“你拿土来”、“我需要尘(土)”、“你把土作净〔做成允许的〕”者;非故意的在转动树等而破坏者;在无念(asati)而以脚指等刮破者;在不知道生地的情况,或”我在掘地”者;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在此(学处)有这三种构成要素:“1.生地,2.生地想,3.挖掘或使令挖掘的其中之一。”   等起等只与不与取(学处)相似。而在这里是制罪。   (由想而脱罪。 有心的。 从做才犯。 制罪。    身业、语业。 不善心 三受。)   第十学处。   第一妄语品。       11.在(草木)生物村品第一:“破坏(草木)生物村(bh?tagàmapàtavyatàya)”-此中,正生存者和已存在者为“生物”;即是被生、成长、已生和已成长之意。“村”是指类聚〔聚集〕。诸生物的村,或者只是诸生物的村为生物村。这即是已住立的绿色植物〔蔬菜〕、草、树等的同义词。   破坏的情况为破坏;即是(为了)随(其)喜乐的使用而砍断、破坏等之意。   对该生物村的破坏,而此是在相义的处格。   以破坏生物村为因,对生物村的破坏等为缘,即(犯)心堕落之意。   因此,凡是比库在地(上)煮水等,凡是在该处有已生而未干(的植物),乃至即使有极细小的草,(或)芥子续种的苔,用拔起、砍断、贯穿等来破坏,或者以在掘地(学处)所说的方式而使令破坏者,犯心堕落。   在阿腊维(??avi),阿腊维(??avika)的比库们开始,在砍树的故事制定。    共制〔共通制定〕。 有命令的。    已从(草木)生物村分开的根种、茎种、节种、枝种(或)种子种的其中之一,无论是放在器皿或使聚集,即使种在地上无论是只是长出根或只是长出幼叶,无论还没长出根或已经长出根,即使叶缘长到一张手,只要幼叶还没有成为绿色,假如破坏者,(犯)恶作1。    同样地,在生物村、种子村而怀疑者,以及在非生物村、种子村而存生物村、种子村想和疑者,(也犯恶作)。    在(生物村和种子村)两者存不真实〔不如是;不认为是草木、种子〕想者;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非故意、以无念或不知道而破坏者;未如此决意:”这棵树”后而说:“砍树”;“砍蔓草”等者;以及在说:“这花或果是(你所知道的)”;“给我这个”;“带来这个”;“我需要这个”;这个你作净〔作成允许的〕”者,无罪。   如此以净〔作成允许的〕语,从(草木)生物村分开而再生出的种子,只要再令作:“你作净〔允许的〕后,即可以食〔使〕用。”   如此即使有种子村,使令出来〔脱开〕,也成为已作(净)。   作净时,应当用火、指甲或刀子作(净)。当用火作(净)时,应当以某一(种)火在(水果等的)一个地方接触,在只说了【89】:“净〔允许的〕”后而作(净)。 (当)用刀作(净)时,用一利刀的(刀)口〔尖〕或(刀)刃,乃至即使以针、断指甲等刺或切来显示,应当以同样地(说了):“净〔允许的〕”而作(净)。 (当)用指甲〔爪〕作(净)时,除了牛、水牛等的蹄外,用一种未腐烂的人或畜生爪,乃至在切断后而带来的,只应当以在刀所说的方法来作(净)。    在此,假如即使是整山之量的一堆种子,或者一千棵树砍断后捆绑在一起,或者一大担的甘蔗捆绑后放在一起,在一个种子、(一根)树枝,或(一根)甘蔗已作净,则所有的〔一切〕都成了已作(净)。(假如)以:”我将把甘蔗作净”而绑在一起,(即使是)贯穿了木材,也是可以的;假如以蔓草所结的担子而贯穿该(木材),则是不适当的。    带来与已煮得胡椒等相混合的食物,在说了:“你作净”,假如即使贯穿饭粒,也是可以的;在芝麻、稻谷,也只是以此方式。    在放入粥而结合在一起后,但不停止,在此只应当以一一(个别地)贯穿后来作(净)。    林檎果(wood-apple)等内部的(果)髓,在(取)出壳〔盘〕后,应当使结合(在一起)来作净。假如是结在一块,即使是在壳〔盘〕内,也可以作(净)。 凡是果实幼(小)而无种子和除去〔未生〕种子者,在除去种 子即可食〔使〕用,而在此没有作净的事(工作)。 在此(学处)有这三种构成要素:“1.(草木)生物村,2.(草木)生物村想,3.破坏或使令破坏。”    等起等只与掘地(学处)相似。    (由想而脱罪。 有心的。 从做才犯。 制罪。    身业、语业。 不善心 三受。)   第一学处。    12.在第二:凡是在僧中持律者所问的义(据说你犯了恶作等的某义),从该(义)说了其他的言词为“异语(a¤¤avàdako)”;这即是以相反的(语词)来规避〔答非所问〕。    使苦恼为“恼乱(vihesako)”;这即是指沉默的状态。    而那“异语、恼乱者,(犯)心堕落”,即在二(罪)事(而有)二心堕落而说。    因此,任何比库,犯了有余(除了他胜以外)之罪,在僧中问时,(由于)不想说该(罪事),用其他的语词来隐瞒,以此来使离散;以及凡是以沉默的状态来恼乱,世尊听许对他们(行)异语甘马和恼乱甘马,当僧团作了该(甘马)而同样地再作(异语等)者,(犯)心堕落。    在高赏比,阐那(Channa)长老开始,在以相反(的语词)规避〔答非所问〕的故事制定。    共制〔共通制定〕。 无命令的。    在(如)法甘马,三法心堕落;在非法甘马,三法恶作。    在未作呵责(甘马)而如此做异语或恼乱者,只是(犯)恶作。    在对罪或所犯的情况不知(情)者;在问:“您们是在说什么?”者;由“将会生病或僧团将会(产生)争论”;“将行非法、别众或不应甘马(者)而甘马”【90】的这目的而不说者;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在此(学处)有这三种构成要素:“1.以如法甘马呵责,2.以罪或事而问时,3.以想要隐瞒而以相反的(语词)规避〔答非所问〕或沉默。” 等起等与不与取(学处)相似。而这(学处)有以做、有以未做,以及苦受。   (由想而脱罪。 有心的。 制罪。身业、语业。 不善心 。)   第二学处。    13.在第三:以语词轻贱。对被僧团(甘马)差选的分配住处者等区分之已达上者,以:“这某某以欲而做”等希望他不名誉,使比库们轻视(他)、使令观(其)诽谤(ava??a),或使令存卑劣之想,而说那轻贱(ujjhàpanakaü)。    以及只是如此地说而嫌毁,在一切处对他阐明诽谤,那为“嫌毁(kh?yanakaü)”。    而那“轻贱、嫌毁者,(犯)心堕落”,即在二(罪)事(而有)二心堕落而说。    因此,凡是希望(对方)不名誉而对已达上的被(僧团甘马)差选比库而说轻贱或嫌毁,该事即(犯)心堕落。    在王舍城,慈、地生比库开始,在轻贱、嫌毁的故事制定。    共制〔共通制定〕。 无命令的。    凡对那已达上者,当(他的)被选派甘马为如法甘马者,三法心堕落;在非法甘马,三法恶作。    在未作呵责(甘马)而如此做异语或恼乱者,只是(犯)恶作。    在对未达上者前如此地说(该比库不名誉等)者;以及无论在谁之前对未被选派者说诽谤者,以及无论在谁之前对无论被选派或未被选派的未达上者说诽谤者,只是(犯)恶作。    原来(事实)是以欲等做而轻贱或嫌毁者,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在此(学处)有这六种构成要素:“(对方)被以(如)法甘马而选派,已达上者,没有行非趣,欲对他诽谤,对那位已达上者面前而说,轻贱或嫌毁。”    等起等与不与取(学处)相似,而这(学处)只有苦受。   (由想而脱罪。 有心的。 从做才犯。    制罪。 身业、语业。 不善心 。)   第三学处。   14.在第四:“僧团的(sa?ghikaü)”-僧团所有的。   在床等,凡以某床的积集而做成的,一切只是“诸床(ma¤cà)”;在“椅子(p??he)”也只是以此方式。   以某(种)布或允许的皮做成表皮〔面〕后,除了人毛和达子香(tàl?sa)叶外,以某种毛、叶、草、树皮、布(填)满后做成的卧具(senàsana),称为“床垫(bhis?)”。   在此,(该床垫)可以坐,也可以卧;这里也没有(尺)量的限制。   “椅垫(kocchaü)”乃是树皮、乌希拉草、文加草、灯心草等其中之一所制的,里面包捆在一起后而束缚,在上面和下面撒布,鼓(pa?ava)苇在中间,也有以狮子皮等包围。而在此则没有不允许的皮革。    卧具(senàsana)即使是金制的也是可以的。【91】 “在露地(ajjhokàse)”-这里指定非雨季(四个月)的,不以“雨季的月份”如此称呼的八个月,除了那些(月份)之外,在(雨季的)四个月即使假如天不下雨;同样地(在雨季),在一般的露地和淋雨的草蓬则不可以敷设。假如在寒季下雨,在该处即使后面的四个月也不可以(敷设)。在热季(由于)一切处乌云消失、天空明净,因此在那时当有某事(缘)时,则可以(敷设)。而在乌鸦固定栖息的树下,即使在(任何)时(节),都不可以(敷设)。如此,凡是无论在何处和何时是不可以敷设的,那一切在此当知“只算为露地”。   “敷设后(santharitvà)”-在如此之处,为了自己或为了他人敷设之后,即使是为了他人而敷设,只要他还未在该处坐,或说:“你(可以)离去”,(他)就对所敷设的有责任。   “使令敷设后(santharàpetvà)”-(假如)使令未达上者敷设后,(长老命令沙马内拉敷设床、椅后而去余展两次举脚而治罪—Samp.p.975)。那只是对他有妨碍;(若)由已达上者所敷设,则只是敷设者的责任。而且,只要命令者未在该处坐在那(床等),或者说:“你(可以)离去了。”(则是敷设者的责任)。    凡是由自己所敷设或自然敷设(不是自己敷设,也不是使令他人敷设)的,由已达上者坐,那一切只是坐者的责任。因此那只是算为使令敷设。 “在离开时假如不收举也不使令收举那(床等)(taü pakkamanto neva uddhareyya, na uddharàpeyyà)”:假如不 自己收举后放在适当之处,或假如不使令他人如此地做。 “或假如未嘱咐而离去(anàpucchaü và gaccheyyà)”:   凡是有耻的比库、沙马内拉或寺院居士会认为如同自己的妨碍一般,未对那样的(人)嘱咐后,未将该卧具(senàsana)授与那(人负责),以漠不关心而离去,假如超过强力中等男子投土块所及处,以一脚超过那投土块及及处者,恶作;在第二脚超过(投土块所及处)者,心堕落。   假如处在斋堂(食堂)派遣:“在某某名的日住处﹝坐禅处﹞铺设后才离去”后,从那离开去到余处,应当以脚的移开(撤去)而处治。  在沙瓦提,众多比库开始,在敷设而未收举后未嘱咐而离去的故事制定。  共通制定。 有命令的。 三法心堕落。  在个人的三法恶作。 地席垫、上敷具﹝床、椅套﹞、地敷具﹝地毯﹞、坐垫、破皮垫﹝块﹞、擦脚垫、木板椅、或任何木具、土﹝陶﹞具乃至钵座﹝架﹞在所说特相的露地放置后而离去者,只是恶作。   林野(住)者假如没有雨淋不到之处,即使将一切悬挂在树(上)或放在白蚁无法咬啮(之处)后,如此即可离去。   露地住者即使衣作成的小屋也应当保护。   在自己所拥有的;自己个人所拥有的无罪。(Vin.p.40)   亲厚个人所有的(床等)在收举等后而离去者;曝晒(时):“回来后我将收举”而离去者;假如瓦萨(戒腊)较长者令起来,非人在该处坐、某自在者(来)而提取,狮子等来了该处后停留,如此为住处的障难;如同在障难,或者在住处【92】作命、梵行难,在如此灾难而离去者;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这里有此六(种)构成要素:“1僧团的床等;2在所说特相的地方敷设或使令敷设;3没有障难;4没有灾难;5漠不关心﹝不期待﹞;6(离去)超过投土块所及处。”   等起等只与第一咖提那(学处)相似。   而此(学处)为以做、未做。   第四学处。   15.在第五:“住处(vihàre)”—在房间或任何一种全覆(有)保护的住处。   “卧具(seyya)”—“名为床垫(bhis?)、地席垫、上敷具﹝床、椅套﹞、地敷具﹝地毯﹞、坐垫、破皮垫﹝块﹞、坐具、床单、草敷具、叶敷具”而说。(Vin.p.41)   此中,地席垫(cimilikà)名为:在作地面的遍作,为了保护表面﹝颜色﹞而作的。   上敷具(uttaratthara?aü)名为:可以敷在床、椅子等上面相应的床(椅)单。   地敷具(bh?matthara?aü)名为:(假如)有地席垫,敷在其上面;(假如)没有,可以敷在纯地(面),有席子等种类。  坐垫(ta??ikà)名为:以棕榈叶等做成的坐垫。 破皮垫﹝块﹞(cammakkh?óo)名为:凡狮子皮等某(种)皮,只要在保持﹝保护﹞禁止名为不允许的受用。在坐卧具的使用,没有不允许的皮之名。 床单(paccatthara?aü)名为:“覆罩布、毛毯”只是这些。 其余只是众所周知的。    如此在这十(种)卧具,即使自己在雨舍拿取一种卧具后,在所说特相的住处敷设或使令敷设后,任何比库为出行(他)方者(应)收置在白蚁所无法咬啮(之处),假如不收举也不使令收举,或者以在前学处所说的方式,假如不嘱咐而离去,在有围的寺院以(那)围墙﹝篱﹞,未围者以近行﹝投土块所及处﹞而超过(那范围)第一脚,恶作;在(超过)第二脚,心堕落。   凡是那里没有白蚁的疑念,即使不嘱咐而从那里去也是可以的;假如嘱咐,(也)是适合的。   在沙瓦提,十七群比库开始,在于僧团的住处敷设了卧具,未收举后不嘱咐而离去的故事制定。    共通制定。 有命令的,    三法心堕落。 在个人的,三法恶作。    在所说特相住处的近行之外附近的集合堂或未覆盖的草蓬,或有覆盖,或众多生类聚集的树下敷设或使令敷设后未作收举等后而离去者,只是恶作。    在自己所有的、亲厚个人的(卧具),做了收举后;只以前面的方式之障难舍弃后而离去者;以及凡“只在今天我将回来守护”如此(存)有期待而去了河的对岸或村落中,而只于所处的该处生起离去之心,派遣某人(去)嘱咐;或者有河(水)满、王、贼等障难不能回去;和灾难;以及疯狂者等,无罪。〖93〗    这里有七(种)构成要素:“1所说特相的卧具;2那是属于僧团的;3在所说特相的住处敷设或使令敷设;4无障难;5没有灾难;6以漠不关心而离去(他)方;7超过近行界。”    等起只是与在无间﹝前面﹞学处所说方式(相似)。   第五学处。   16.在第六:“知道(jànaü)”—明知:“此人不应令起来”。那只是在(《律藏》的)文句分析: “知道为‘耆宿’,知道:‘他生病’,知道‘由僧团所与’”。(Pàci. 121)  “耆宿”(长者):以(比)自己(的瓦萨)长而不应令起来。    生病:以生病(而不应令起来)。    僧团观察了守库房者,或说法者、持律者、(为)众说(法)的导师,或多饶益者和优越功德者,为了常住而观察住处后共许而给与,因此凡由僧团所与不应令他起来。 “先到(pubbupagata)”:先前到达。 “强入(anupakhajjà)”:侵入后对床、椅子或那位比库进入或出来的近行。此中,在大住处到床、椅子周围的一肘半为近行;在小(住处)从(床、椅)的该处一肘半(为近行);在那位(比库)进入(的走道)从洗脚石到床、椅子(走道宽一肘半),(在那位比库)出来从床、椅子到小便处(走道宽一肘半)为近行。  “假如止宿﹝假如敷设卧具﹞(seyyaü kappeyyà)”:以想要(使)他拥挤,在他近行以十(种)卧具即使(其中)一(种)敷设或使令敷设者,恶作;在该处坐或卧者,心堕落。   即使在做(坐或卧)两者,二心堕落;再再做(坐、卧)者,以其加行数目(而结)心堕落(罪数)。   在沙瓦提,六群比库开始,在强入止宿的故事制定。   共通制定。 无命令的。   三法心堕落。 在个人(所有)的,三法恶作。   从所说近行之外,或在集会堂等,或住处的近行而敷设或使令敷设(卧具)坐、卧者,只是恶作。   在自己或亲厚者所有的住处而敷设者,以及凡生病,或(因)冷、热的逼恼而进入者;以及在灾难;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这里有此四(种)构成要素:“1僧团的住处;2明知不应使令起来的情况;3希望(使)拥挤;4在近行坐或卧。”   等起等只是与第一他胜相似。   而此(学处)只有苦受。   第六学处。 17.在第七:“忿怒(kupito)”:瞋怒。   “不喜(anattamano)”:心不满足。   “假如赶出或使令赶出者,心堕落(nikkaóóheyya và nikkaóóhàpeyya và pàcittiyaü)”:此中凡在〖94〗多层的楼房或多通道〔门口〕的四合院,在如此的住处捉取后(至大门)中间未停留〔放置〕只以一加行而超过〔跨越〕(大门)者,一心堕落。一再的停留〔放置〕后以多〔不同〕加行而超过(大门)者,以门数(而结)心堕落(罪数)。   手未接触而以语言说:“(你)出去”后而赶出者,也只是此方式。   使令赶出者在只是命令:“赶(他)出去”,恶作。在只下一次命令而(从那里)离开多门,只有一心堕落。   假如以:“(把他从)那么多门赶出去”或“(把他从这里)赶出大门”如此决定而命令者,以门数(而结)心堕落(罪数)。   在沙瓦提,六群比库开始,在于僧团的住处使令赶出比库的故事制定。   共通制定。 有命令的。   三法心堕落。 在个人(所有)的,三法恶作。   在将(比库)他的资具投出者;将(他从)集会堂等或住处的近行(赶出者),(或于该处)对他的资具赶出(投出)者;对未达上者(或)未达上者的资具从住处或住处近行赶出(投出)和使令赶出(投出)者,只是恶作。   以及在诸资具与他未连结,当知以资具数(结罪数)。   从自己或亲厚者所有的住处赶出者,对(制造)诤论者或他的资具即使从整座僧团的寺院赶出或使令赶出者;将无耻者、疯狂者、不正行的诸依止弟子、弟子或他们的资具从自己的住处赶出者,以及自己疯狂者等,无罪。   这里有此三(种)构成要素:“1.僧团的住处,2.(为了)脱离已达上的诤论者情况等,3.以忿怒而赶出或使令赶出。”   等起等与不与取(学处)相似。   而此(学处)为苦受。   第七学处。   18.在第八:“上有天井的阁楼(uparivehàsaku?iyà)”:上面覆盖;平(屋)顶的二层阁楼或三层阁楼。在(《律藏》的)文句分析能显示这里意趣的小房:“中等男子不触及头”而说。   “可拆卸脚(àhaccapàdakaü)”:在边缘〔膝部〕贯通后装入的(床)脚。   “假如坐(abhinis?deyya)”:假如征服后,铺设后而坐;或在地义,此是结合词。即“假如在床或椅子坐或卧”之义。   “(abh?(对;向;胜)”:此是在文句的修饰义,只是接头辞。   因此,任何比库在所说特相的有天井阁楼以最极限的量为中等男子的头不触及一切(处)平顶的最下(端),在如此高的平顶,上面放置可拆卸脚的床或椅子而坐或卧者,对他以在强入学处所说的方式,以加行数(而结)心堕落(罪数)。〖95〗   在沙瓦提,某比库开始,在放身急坐、卧在上有天井的阁楼之可拆卸脚的床、椅子之故事制定。   共通制定。 无命令的。   三法心堕落。 在个人(所有)的,三法恶作。   在自己或亲厚者所有的住处,在非有天井的阁楼,在头能触及(平顶),下面放置适当的必需品等而没有〔不使用〕,在上(层)的平顶或所积的床板以石灰等(涂)边作〔固定〕,在那里的可拆卸脚(之床椅)而坐者;在那天井处所置的可拆卸脚以某物系绑〔取着〕或固定,以及施与布(或)钉(而固定),诸脚顶头上面装〔钉〕入钉后而在那里坐者;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这里有此四(种)构成要素:“1.僧团的住处,2.不会触及头的(有天井)的阁楼,3.下(层)有使用,4.在没有施以布、钉(固定)的可拆卸脚(之床等)坐或卧。”   等起等与羊毛(学处)相似。   第八学处。   19.在第九:“大的(mahallakaü)”:有(施)主的。 “住处(vihàraü)”:内、外涂抹。 “至门框(周围)(yàva dvàrakosà)”:这里,门框〔穴〕(周围)名为最大(上等)的限定为门框〔楣、门柱〕周围二肘半的地方。 “为了固定门框〔闩〕(agga?a??hapanàya)”:为了使有门板的门连结不动摇的状态。在开(门)时,门板轻转动而撞击墙,在(门)关着时,门牢固,以那撞击而墙而墙动摇,由此而粘土松动,松动后松弛或掉落。以此世尊说:“至门穴(周围)固定门框”。 这里“此应作之名”既未在本母也没有在文句分析所说。   由所生之义:“已一再的使覆盖;已一再的使涂抹”的关系已显示了:“为了固定门框在至门穴(周围)应当一再的涂或抹”如此之义。   “为了设置窗口(àlokasandhiparikammàya)”:这里的“窗口”(àlokasandhi)乃就窗板而说。   在开(窗)时以一张手之量即使超过(一张手)在(窗板)撞击墙的地方之近行,这里在一切方向[四周](都)可得(涂抹灰泥)。因此:“为了设置窗口可以在窗板(窗框)四周[一切方向]一张手之量的地方涂或抹(灰泥)”此为这里的意趣。   如此显示了那应作的涂抹工作后,现在可以显示应当作的屋顶:“(覆盖)屋顶二、三(层)”等说。   此中“屋顶的两、三围(dvatticchadanassa pariyàyaü)”:屋顶的两三围法,围法称为围。“围(pariyàyaü)“即:“可以指示、决意”两围或三围之义。   “站在没有农作物(处)(appaharite ?hitena)”:处在无农作物(处)。   “农作物(harita)”:此中,〖96〗(以)七谷等区分的七谷;以及(以)绿豆、蚕豆、芝麻、豌豆、冬瓜(长白的葫芦瓜)、南瓜等区分的七菜为(此)之意趣。   在那(样的)田所说的还未成就,只有在已下了雨而将(会)成就(收成),即使那也算为农作物。   因此在那(里)站着后而指示者,犯恶作。   即使站在无农作物(处)后指示者也有此限定:坐在上梁或屋脊侧面的男子在屋顶的边缘看时,他(可以)看见在地面站着的比库,以及(当比库)向上望时,只见到在上面坐着的(男子),(比库)可以站在那里;即使在那之内没有农作物,也不得站在(在那里指示)。   “假如从那(规定)超过者(tato ce uttar?)”:以道[直式覆法]覆盖时,(覆)三道;以围式(覆盖法)覆盖时,(覆)三围而更(超过)多。以瓦、石片、石灰覆盖时,以瓦、石片、石灰的团块数,以草、叶覆盖时,以叶数和草的把数(而结)心堕落(罪数)。   在高赏比,阐那(Channa)长老开始,在一再的令覆盖、令涂抹的故事制定。   共通制定。 无命令的。 三法心堕落。   在未满二三围式(层)而超过想或疑者,恶作。   在(作)白色等工作(者);以及在二、三围式(层)或未满二、三围式(层),在洞穴、岩窟、草屋等,为了其他人,以自己的财物而建造者;除了住房外,指示其余(建筑物)者;以及疯狂等,无罪。   这里有此三(种)构成要素:“1.大的住处,2.自己的住房,3.指示超过。”   等起等只是与在媒介(学处)所说的方式(相似)。   第九学处。   20.在第十:“知道有生物的(jànaü sappà?akaü)”:见了或听闻了:“这(水)有生物,(或)以某方法而知道”。  “假如浇或使令浇(si¤ceyya và si¤càpeyya và)”:假如自己将那水浇,或假如命令了其他人而令浇。   此中,在一盆(瓶)水流不中断而浇者,只有一罪;(假如)中断(而浇)者,以加行数(而结)罪(数)。   (假如)做前面的水道,即使能流一日,也只一罪;在该处会合后而从余处疏导者,以加行数(结)罪(数)。   即使那里有很多的草、叶、树枝等,以一加行而将水投入者,只有一罪;一一地投入者,以加行数(而结)罪(数)。   以及此乃就如此而投入[浇]时(水)会灭尽或混浊,而诸生物会死,如此相关而说,而非就(将水浇入)大水(而说)。   在以使令令浇的命令者,恶作;只下一道命令即使浇了很多次,,命令者只有一心堕落。   在阿腊维,阿腊维的诸比库开始,在浇(有虫[生物]水)的故事制定。   共通制定。 有命令的。   在无生物,而有生物想者〖97〗,在(有生物、无生物)两者疑者,恶作。   无生物想、非故意、或无念而浇者;不知者;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这里有此四(种)构成要素:“1.有生物的水,2.明知:”(若)浇了诸生物将会死”,3.以及只是那如此之水,4.没有杀害之思而只是有某事(缘)而浇草等。”   等起等与不与取(学处)相似。   而此(学处)为制罪。 三心。 三受。   第十学处。   第二(草木)生物村品。      21.在教诫品第一:“未选派(asammato)”:对具足八支[条件]的比库世尊听许以提案第四的甘馬选派教诫比库尼,的那选派?。   “假如教诫(ovadeyya)”:以”(即使)达上经百岁的比库尼应对当天达上的比库作礼敬、起迎、合掌、恭敬业”等八尊敬法教诫、解说,假如教诫比库尼僧、众多或一位比库尼。 “心堕落(pàcittiyaü)”:在教诫结束,心堕落。 在沙瓦提,六群比库开始,在教诫的故事制定。 非共通制定。 无命令的。    以(八尊敬法外之)其它法,或只在比库尼(一方)达上者教诫者,恶作。    即使已被选派,假如那选派甘马为非法甘马,在那非法甘马非法甘马想而对别众(1.别众想,2.别众疑,3.和合想)的比库尼僧教诫者,三法心堕落。   同样地,“(在非法甘马)疑者和(如)法甘马想”,(共)为九心堕落。   以非法甘马对“和合的比库尼僧”(教诫者)(共有)十八(心堕落)。   假如那(选派甘马)为如法甘马,“在如法甘马存如法甘马想对和合的比库尼僧和合想而教诫”,除了此结束句外只以那方式(而共)有十七恶作。如法甘马存非法甘马想等九恶作,和合众存别众想等八。   在(比库尼)说:“尊者,我们和合”(而说)余法者,或在说:“尊者,我们别众”而说八尊敬法者;以及不给与教诫后而说余法者,只是恶作。   凡在如法甘马存如法甘马想对和合的比库尼僧存和合想而教诫者;给与诵巴利[圣典](八)尊敬法;给与质问者;(—若熟练巴利八尊敬法而说注释之义)。在说:“请解说(解说八尊敬法)”时而解说者;问问题而说者,在为其他人说而诸比库尼听时;为在学尼(正学女)或沙马内莉说者;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这里有此三(种)构成要素:“1.未经选派,2.已圆满达上的比库尼,3.以说八尊敬法而教诫。”   等起等只与句法(学处)想似。   第一学处。〖98〗   22.在第二:“假如教诫(ovadeyyà)”以八尊敬法或以余法教诫者;即使经选派,也只是心堕落。   在沙瓦提,具寿朱啦般塔咖(C??apanthaka)开始,在于日落教诫(比库尼)的故事制定。   非共通制定。 无命令的。 三法心堕落。   在未日落存日落想或疑者,以及对从一方达上而教诫者,恶作。   如在前面的学处,以诵等方式,无罪。   这里有此三(种)构成要素:“1.日落;2.已圆满达上(的比库尼);3.教诫。”   等起等只与句法(学处)相似。   第二学处。   23.在第三:“比库尼的住处(bhikkhunupassayaü)”:即使比库尼才住了一夜之处。 “假如教诫(ovadeyyà)”:这里只以(八)尊敬法教诫者,心堕落。    假如未经选派,二心堕落;假如在日落教诫,三心堕落。经选派者,若夜晚教诫者,只有二(心堕落)。经选派而有尊敬法教诫根本者,没有心堕落。 “生病(gilànà)”:不能够去听教诫或共住。   在释迦(国)(sakka),六群比库开始,在前往比库尼的住处教诫的故事制定。   “除了适时外”:此是这里的随制。   非共通制定。 无命令的。 三法心堕落。   于未达上存已达上想或疑者,对从一方达上者,和以其它余法而教诫者,恶作。   在适时者;为未达上者;以及如在前面学处以诵等方式,无罪。   这里有此四(种)构成要素:“1.前往(比库尼的)住处,2.已圆满达上,3.没有适时,4.以(八)尊敬法教诫。”   等起等与第一咖提那(学处)相似。   而此(学处)以做。   第三学处。    24.在第四:“利养因缘(àmisahet?)”:衣等其中之一因。   “诸比库(bhikkh?)”:经选派的诸比库为这里的意趣。   “心堕落(pàcittiyaü)”:在如此想要诽谤诸比库而如此说者,心堕落。   在沙瓦提,六群比库开始,在说:“他们(为了)利养因缘而教诫”的故事制定。   非共通制定。 无命令的。   在如法甘马,三法心堕落;在非法甘马,三法恶作。   在对未经选派者,和对经选派或未经选派的未达上者而如此说者,只是恶作。   此中,凡在比库时得了选派(甘马)而再处于沙马内拉之地,此名为经选派的未达上者。   原来(事实)(以)衣等因缘而教诫,〖99〗对如此而说者,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这里有此四(种)构成要素:“1.已达上者,2.如法获得选派,3.没有(为得)利养的心﹝间﹞,4.以想要诽谤而如此说。”   等起等与不与取(学处)相似。   而此(学处)只有苦受。   第四学处。      25.在第五:在沙瓦提,某比库开始,在施与(比库尼)衣的故事制定。   其余的叙述〔论道〕此处当知只以在受衣学处所说的方式。而那里接受者为比库,而这里为比库尼,此是差别。其余只是如此而已。   (这里有此三(种)构成要素:“1.达到净施(之量)的衣,2.没有交换,3.交给非亲戚(的比库尼)手中。”)   第五学处。   26.在第六:“衣(c?varaü)”:达到下着衣、上着衣(之量)。   “假如缝或使令缝(sibbeyya và sibbàpeyya và)”:此中即使自己缝合,针一再地缝入后,在取出(针时),心堕落。即使(针)缝穿了一百次而一次取(针)出者,也只一心堕落。   在说:“(你)缝(这件衣)”:假如即使完成一切的针缝工作,命令者只有一心堕落。   或者在说:“凡是在这件衣应做的,那一切是你的责任〔工作〕”而完成,在那每一针路道针?,心堕落。   命令者以一语(而令缝),即使(他缝了)众多(衣),(也只有一心堕落--(自己意见))。以一再的命令,没有应说的。(以命令数结罪数)?   在沙瓦提,伍达夷(Udàyi)长老开始,在缝衣的故事制定。   非共通制定。 有命令的。 三法心堕落。   在亲戚存非亲戚想或疑者;以及未从一方达上(的比库尼)缝者,恶作。   为缝其它袋等资具者;以及为亲戚(的比库尼)、在学尼、沙马内莉缝即使是衣者;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这里有此三(种)构成要素:“1.非亲戚比库尼所拥有的,2.达到下着衣、上着衣(之量),3.以所说特相而缝或使令缝。”   等起等只与媒介(学处)相似。   第六学处。   27.在第七:“相约(saüvidhàya)”:相约了之后;即是“在前往时作了约定(指定)”之义。   “同一旅途(ekaddhànamaggaü)”:称为(同)一旅途的道路,或是一起(同)的旅途。   “应与商旅同行(satthagaman?yo)”:应当与商旅一同前往。   其余的句义只是容易了解的。   此是这里的抉择:在不允许之地相约者,到了相约之缘,为恶作。此中,除了比库尼住处、寺院之间、坐堂(àsanasàla),以及外道住处,其余为不允许之地。“处在此处(不允许之地)后而相约者”之义。   相约后而决定:“今天或明天”在时间未作解约〔违约〕,即使门(离开或入村之内)作了解﹝违﹞约或道路(作了)解(违)约,与比库尼同行者,〖100〗即使邻近〔接近〕余村,此为“此之近行”,只要还未进入诸人所处的近行〔界〕,就还无罪。超过那(近行)第一脚者,恶作;在(超过近行)第二脚,心堕落。如此以进入村的近行数,(而结)心堕落(罪数)。   (假如)在没有村落(的旅途)超过半由旬(约10.5公里,一由旬约21公里),以半由旬数(而结)心堕落(罪数)。   在沙瓦提,六群比库开始,在同一旅途行的故事制定。   “除了适时外”,此是这里的随制。   非共通制定。 无命令的。 三法心堕落。   在未相约存相约想,或疑者,以及比库尼未相约而只是自己(一方)约者,对那(约定),恶作。   即使相约定在适时而(同)行者,自己未约定〔相约〕者;以解〔违〕约或在灾难而(同)行者,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这里有此五(种)构成要素:“1.即使(才)两(人)相约后(同)道而行,2.未解(违)约(约在上午,下午去等),3.没有适时,4.没有灾难,5.进入村落间或超过半由旬。”   与从一方达上者等(沙马内莉),同(道行)以女人(同行)学处(而有)罪。   旅途等起。 以做。 非由想(而)脱罪。   无心的。 制罪。 以身业、语业。   三心。 三受。   第七学处。   28.在第八:“相约(saüvidhàyà)”:向着〔置身〕嬉戏而相约后,即是“在搭乘时作了约定”之义。   “往上(游)航行(uddhaügàminiü)”:以嬉戏向河的上(游)逆流而行。   “往下(游)航行(adhogàminiü)”:同样地,只是向下(游)顺流而行。   凡是为行往渡场而载往上(游)或往下(游),在此无罪。   “除了横渡外(a¤¤atra tiriyaü tara?àyà)”:在结合义的夺格;“凡是除了那横渡外”之义。   “心堕落(pàcittiyaü)”:在有村的河岸侧航行时,以村落间的数目;在无村的河岸侧或在宽一由旬的河中间航行时,以半由旬数,(而结)心堕落(罪数)。   在海洋则可以随喜乐而航行(不犯)。   在沙瓦提,六群比库开始,在搭船的故事制定。   “除了横渡外”此是这里的随制。   其余当知只以在无间(前一)学处所说的方式。   第八学处。   29.在第九:“比库尼所促成(bhikkhuniparipàcitaü)”:由比库尼所促成的。“既非(比库)他的也不是(她)自己的诸亲戚(或)已邀请的居士们前说了比库的功德后:‘给与尊者(这个)’‘为尊者做(这个)’如此而达成所得(之食)之义”。   “居士们先前准备(pubbe gihisamàrambhà)”:此中的“准备(samàrambho)”即努力。此为准备(有意)之名。诸居士〖101〗准备为居士们准备。   “在比库尼促成之前较早(先),凡为了诸比库诸居士所准备的食物或诸亲戚、已邀请者所拥有,除了那之外,明知(已先准备外)而食用其余者,心堕落”之义。   以及那以吞咽数(而结心堕落罪数)。   在接受时,为恶作。   在王舍城,迭瓦达答(Devadatta)开始,在食用比库尼所促成的钵食之故事制定。   “除了居士们先前准备外”,此在这里是随制。 非共通制定。 无命令的。 食用由一方达上(的比库尼)所促成(之食)者;在非促成的存促成的想者,以及在(促成和非促成的)两者存疑者,恶作。   在(促成和非促成的)两者存非促成想者;在居士们(先前)准备;在由在学尼、沙马内莉等所促成者;除了五(种)主食在其余的(食物);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这里有此五(种)构成要素:“1.由比库尼所促成,2.明知(被)促成的情况,3.非居士们(先前)准备,4.饭等其中之一,5.对那吞咽。”   等起等与第一他胜(学处)相似。而此(学处)为制罪。   三心。 三受。   第九学处。   30.在第十:所有叙述〔一切论道〕当知只以在第二不定所说的方式。   此学处以第二不定(由伍达夷(Udàyi)开始),而后面(裸形者品)的第四学处为由伍巴难达,(此)一(种)差别。   由义之生起从各别制定。(比库尼和女人之别制)。   第十学处。   第三 教诫品      31.在食物品第一:“无病(Agilànena)”:即使能够行走半由旬。   “一(eko)”:一日的。   “普施食的住处(àvasathapi?óo)”:由诸想要(得)福者所施设的:“这些或这么多”(施与)“一位外学〔外道〕或只这么多位”如此这之食或在未限定堂等某处(施设的)饮食。   “可以食用(bhu¤jitabbo)”:以一家或多家一起在一处或在多处,“今天在一(处),明天在一(处)”如此决意处,或在所设之一处,只有一天可以食用。   “假如从那(规定)超过(tato ce uttariü)”:从第二天开始在该处或在余处接受他们所拥有的者,恶作;在每吞咽,心堕落。   在沙瓦提,六群比库开始,在随住了之后食用普施处的钵食之故事制定。   “无病”,此是这里的随制。   共通制定。 无命令的。 三法心堕落。   生病者存无病想,或疑者,恶作。   生病者存生病想者;或食用一次者;或者离去(时)在道中间一天〖102〗,在去处一天,即使回来(时)在道中间一天,在到来处一天;以“我将离去”而食用后在离开时,以某灾难而返回后,知道(目前)为安全的状态,在离去时再食用一天者;或凡是主人邀请后而施与者;或凡只是指定为诸比库而施设者;没有限量而施设者;(na yàvadatthaü)或者除了五主食外,食用余(食)者;以及对那疯狂者等,无罪。   这里有此三(种)构成要素:“1.普施食的住处,2.无病,3.随住后而食用。”   等起等与羊毛(学处)相似。   第一学处。   32.在第二:“成众(受)食(Ga?abhojane)”:在对众的食。以及这里的“众(ga?o)”:为四位或那(四位)以上的比库。   即“那些从邀请或乞〔暗示〕而得的饭等五主食其中之一种食”之义。   此是这里的抉择:假如有人前往四位比库(处),以任何同义语或言词取了五主食之名,以:“我以饭邀请,请(来)向我接受饭”等方法邀请,假如他们如此一起或各别〔不同〕受邀请,(无论他们)一起或各别〔不同〕前往后而只是一起接受,(无论)后来一起或各别食用,即成(成)众(受)食。   其实只有接受才是这里的标准〔量〕。   假如取了饭等之名,(无论)一起或各别乞求〔指示〕后以及前往而只是一起接受,即使如此,也只是成众(受)食。   在对那两种如此接受时,恶作。在每吞咽,心堕落。   在生病时等,即使当脚破裂而无法行乞食,此为“生病时(gilànasamayo)”。   已敷展咖提那五个月,其它(未敷展咖提那)咖帝咖月,此为“施衣时(c?varadànasamayo)”。   凡当在(令)做衣时,只要在做衣应做的工作,此为“做衣时(c?varakàrasamayo)”。   当想要前往,即使才半由旬,或前往,或到达,此为“旅行时(addhànagamanasamayo)”。   在“乘船时(Nàvàbhiruhanasamayo)”只是此方式。   当在(乞食)所行范围的村落四位比库乞食后无法维持〔支持〕,此为“大众会(时)(mahàsamayo)”。   当有某出家者(--无论同法者或外道请食(Samp.p.813))以食物邀请,此是“沙门(施)食时(sama?abhattasamayo)”。   在这些适时(的情况)即可以食用。   在王舍城,迭瓦达答(Devadatta)开始,在乞求后而食用的故事制定。   “除了适时外”,此七种为这里的随制。   非共通制定。 无命令的。 三法心堕落。   在非成众受食存成众受食想或疑者,恶作。   非众食想者假如两、三位一起接受者;多位〖103〗乞食后而一起食用者;在固定(常施)食等;除了五主食外在一切处(余食);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这里有此三(种)构成要素:“1.成众受食,2.没有适时,3.吞咽。” 等起等只与羊毛学处相似。   第二学处。   33.在第三:“展转食(paramparabhojane)”:只以在成众受食所说的方式以五主食而受邀请者从那首先邀请的食物违背次第或未净施后,(而食用)其它后来的食物。   因此,任何比库对五同法者其中之一,以:“我所期待之食我施与你”或“我净施给(你)”如此现场净施,或者以“我施与某某”或“我净施与(某某)”如此不在场净施,(假如)未对首先邀请(之食)净施后,而在后来邀请之家所得的食物,即使才吞咽一粒饭,也心堕落。   适时只是(前学处)所说的方法。   在韦沙离,众多比库开始,在(食)余处所邀请的食物之故事制定。(将前食不在场净施而受食,见Vin.p.78)   “除了适时外”,此三种为这里的随制。   而在<附随>取了净施而说:“四(种)随制”。   非共通制定。 无命令的。 三法心堕落。   在非展转食存展转食想或疑者,恶作。   非展转食想者假如在适时、或净施后、或混合在一起(两三家邀请后坐于一处,将持来之各种饮食混合在一起,无罪。(Samp.817)(若首先邀请之食在下面后后邀请在上,上面由开始食用者-犯)、或将二、三(处)邀请(放入一钵)一起(混合)后而食用者;(依照)邀请的次第而食用者;整个村或团体(一起)邀请而在该处食用者;在邀请时说:“我将接受(其它)食物”者;在那常(施)食等;除了五主食外在一切处(食物);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这里有此三(种)构成要素:“1.展转食,2.没有适时,3.吞咽。”   等起等只与第一咖提那(学处)相似。   而此(学处)以做、未做。   第三学处。   34.在第四:“饼(p?vehi)”:为了赠礼而准备的上味甜点、饼等某种副食〔硬食〕。   “炒粮(manthehi)”:为了旅途粮〔道路粮〕而准备的某种炒粮、芝麻、米等。   “两、三满钵(dvattipattap?rà)”:以不超过(钵)口缘的最下线两或三满钵。   “假如从那(规定)超过(tato ce uttariü)”:即使假如接受第三尖钵,从(钵)口缘的最下线,以处在上面的饼数(而结)心堕落(罪数)。   “接受两、三满钵后(dvattipattap?re pa?iggahetvà)”:(假如)已在该处接受两(钵),(当)他见了外(来)的比库(时)应当说:“我在这里已接受两满钵,你可以接受一(钵)。”即使他(第二位)见了其他(比库时)应当说:“第一位来(的比库)已接受两满钵,我已接受一(钵),你不要〔不可〕接受。”而在第一位已接受〖104〗一(满钵)的展转告知,也只是此方式。而当自己已接受三(满钵),当他见了其他(比库时)应当说:“你不要在这里接受。”未说者,恶作。即使听了那(告知)而接受者,也只是恶作。   “应从那(里)带回与诸比库分享(tato n?haritvàbhikkh?hi saddhiü saüvibhajitabbaü)”:从所获得之处回去一切依存的〔附近的〕坐堂(àsanasàla)或寺院、或固定之处。去了那里之后,除了(为)自己(留)一满钵外,其余的应施与比库僧团,不得随(亲)友施与。凡已取一(钵者),他可以不想要(施)而不施与(僧团),可随(他)喜乐而做。   在沙瓦提,众多比库开始,在不知量而接受的故事制定。   共通制定。 无命令的。 三法心堕落。   在未满两、三满钵而存超过想或疑者,恶作。   在未满(两、三钵)想者假如不是为了赠礼或旅途粮而准备者;为了(赠礼和旅途粮)那(目的之外)所准备之其余者;或在停止前往;或诸亲戚已邀请者所施与;以自己财物而接受者;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这里有此五(种)构成要素:“1.限与所说特相之饼(粮),2.没有剩余的,3.没有停止前往(有灾难等打消前往的计划),4.非亲戚(未邀请)等,5.接受超过。”   等起等只与媒介(学处)相似。   第四学处。   35.在第五:“已食(bhuttàv?)”:即有食了;凡吞咽了五主食,即使才芥子之量,如此说那(为已食)。   “已满足(pavàrito)”:在巴利(圣典)以:“1知进食、2知主食、3在伸手所及处站立、4持来、5知拒绝”如此所说的五支而:“作了满足、作了拒绝”之义。   1此中,由于以此“知进食”乃“未完成的食物,为已满足”而说。而已那未完成的食物有些已食用,而且已食用与那相关而算为“已食”。因此以“已食用”之语我不见有某个别的义成就;如在“二、三夜”等之二夜等语,当知:“此乃为了对已满足句与已满足状态文句〔特相〕紧密结合而说。”   在满足支的“知进食(asana§ pa¤¤àyat?)”乃显示未完成的食物,“以及此正在食用那(食物)的人”之义。   2“知主食(bhojana§ pa¤¤àyat?)”乃显示能够满足的主食,“以及饭等其中之一成为可以拒绝的主食”之义。   3“处在伸手所及处(站立)(hatthapàse ?hito)”:乃“假如施主处在两肘半之量(内)的地方拿取能够满足的主食”之义。〖105〗   4“持(食)来(abhiharat?)”:“假如那位施主以身体带来该主食”之义。   5“知拒绝(pa?ikkhepo pa¤¤àyat?)”:显示拒绝。即“假如那位比库以身或以语拒绝那已被带来(的主食)”之义。   以如此五支而成为已满足。   此是这里的抉择:在“进食”等,当只要食用,当(他)拒绝已被处在伸手所及处(内)持来的主食,当知那(主食)只是“饭(odano)、麦制品(kummàsa)、炒粮(sattu)、鱼(maccha)、肉(maüsa)”这些其中之一。   此中“饭(odano)”名为:“稻米(sàli)、谷(v?hi)、大麦(yavo)、小麦(godh?ma)、黍(ka?gu)、瓦拉卡米(varaka)、稗子(kudr?saka)”这些七谷,在取了米后以:“我们煮食物”或“我们煮粥”,能以某相关而煮。   无论在食用时为热的或冷的,假如在(成为)食物时在(以手)一再(抓)取之处(可以)知道(其米饭间的)区分,则为饭,(能)产生满足。   假如刚从火炉取出的奶粥或米粥,可能很热,回转(搅拌)后可以喝饮,在以手取那粥的地方,无法知道(粥间)的区分,不产生满足。假如在退去热(冷却)而成为凝结的状态,能见(其)区分,再(能)产生满足。先前稀的状态不(再)保持。   假如放入多量的叶、果实、竹笋后,即使放入拳头之量的米,假如在(煮成)食物之时可知道(其)区分,(能)产生满足。   在非粥的邀请(说):“我们将供养粥。”在食物(上)撒入水、米粥、乳等后以:“请接受粥”而施与,即使稀薄,也只是(能)产生满足。   假如投入沸腾的水等煮后而施与,则只属为粥。   假如粥中即使才放入芥子之量的鱼、肉或肋,则(能)产生满足。   除了所说的那(些)谷(与)顺应(那谷)的米外,由其它竹米(ve?uta?óula)等或球根、根、果实所做的食物,不(能)产生满足。   “麦制品(kummàsa)”名为以麦所制。以其它绿豆等所作的麦制品(kummàsa)不(能)产生满足。   “炒粮(sattu)”名为七谷炒后而制成。乃至将谷(v?h?)、米硬炒热的(kharapàkabhajjità)捣碎后即使做成粉或米屑也只属于炒粮。   将晒干的米屑或某种米或玉米〔小麦〕以平等〔同〕炒熟的或以玉米〔小麦〕制成食物的炒粮等非满足。   4~5在“鱼肉(macchamaüsesu)”,假如喝粥者?,而粥只有米粒之量,两块鱼或肉(放)在一个容器或不同容器而施与,假如未食用那(肉粥)而拒绝其它能够满足(之食),并不(算)满足。从那吃了一半(鱼)一半(肉)在手中或钵(中),假如拒绝其它(食物),(成为)满足。即使两种都已食用,口中连芥子之量也无剩余,假如拒绝其它(食物),不(成)满足。   假如正在食用的不允许的肉由污家、行医、〖106〗说上人法、接受钱等所生的不允许食物,而拒绝其它允许或不允许(的食物),不(成)满足。   如此当在食用而在拒绝被处在伸手所及处所带来的主食时时产生〔犯〕满足。   知道了那之后随(所)犯而知该义,当知此之抉择。   “进食主食”:此中,即使才吞咽了一粒饭,假如他在钵、口、(或)手中有主食而存有期待(继续食用),而拒绝所说特相的其它主食,(则成)满足。   假如(他)没有期待(继续再食用),而在钵等(口、手中)(也)没有剩余,以及(他)不想吞咽那(食)或想要施与他人或去了他处后想(再)食用,即使他拒绝也未(不)成满足。   “处在伸手所及处(内)”:此中,假如比库坐着,从座位的最后边(算)起;假如(比库)站着,从脚跟〔踵〕的边(算)起;假如(比库)躺卧,以躺卧的胁之后(那)边(算)起,(无论)施主坐着、站着或躺卧,除了伸出的手外,凡是较近的身分〔肢体(a?ga)〕,以其内边为限定后,(之间的)两肘半(的距离)当知为”伸手所及处〔臂距〕(hatthapàsa)。只有带来(主食)处在那里之后而拒绝者才成满足,而非从那(里)之外〔其它〕。   “持来(abhiharati)”:为了(对方)接受而带来处在伸手所及处之内。   即使假如邻座坐着的比库将钵放在手中或(钵)座〔架〕而未持来,在说:“请你接受食物”,而拒绝那(食物)也没有满足。将(装在)篮子的食物带来后放在前面的地上,也只是以此如此所说的方式。在取出或除去少量后而说:“请接受”时而(加以)拒绝,则成为满足。   拿取了篮子的食物对供食者(说):“我将持其它(的食物)”而只是做了拿取,供食者只是拿取那(而施与),因此,只是已带来那(食)。从那为了想要施与而拿取时,拒绝者成了满足。   假如供食者只是接触,他只拿取其它的(食物),从那为了想要施与而拿取时,拒绝者未成满足。   假如在以匙而舀取,即使在两者同样而拒绝,只是成了满足。   邻座(比库)者在施与时,盖着另外的钵,名为拒绝他人所带来,因为没有(成为)满足。   “拒绝(pa?ikkhepo)”:此中,以言语所带来(的主食)拒绝无效。   以摇动手指等身体变化或以“够了,不用给了”等语词变化而拒绝由身体所带来(的主食),成为满足。   (假如施主)带来一有肉的汤,他说:“请接受汤。”(比库)听了后(而加以)拒绝,没有(成)满足。假如在说:“(请接受)肉汤”而加以拒绝,成为满足。假如在说:“请接受这个”而加以拒绝,只成为(满足)。   (假如)肉(与汤)各别作后而说:“(请授受)肉汤”,即使假如有芥子之量〖107〗的肉块,(而加以)拒绝,成为满足。假如没有(肉块),则是适合(不成满足)的。   以竹笋、波罗蜜等与鱼肉混合后(一起)煮,取了那(食物)后说:“请接受笋羹” “请接受菠罗蜜羹。”即使如此也不(成)满足。为什么?以不适为满足的名称而说(的缘故)。(假如)在说:“(请授受)鱼肉羹”,或“请接受这个”(而加以拒绝)则(成)满足。   此在这里(只是)简略,详细在《普端严》所说。   凡在行走等威仪满足,只要不改变〔扰乱〕那威仪,即使食用。   “未作余食法〔非剩余的〕(anatirittaü)”:即“不是剩余的、不是多出的”之义。   1.假如未以作成允许的等七(种)维那亚的工作〔甘马〕之方式而作,或非病者所多出的。因此在(《律藏》的)文句分析说:“未作成允许的﹝凈﹞”(akappiyakataü)等。   此中,凡果实或球根、根等未以五沙门允许〔净〕而作成允许的,以及凡不允许的肉或不允许的食物,此名为不允许的。(若)对那不允许的(食物)以:“这一切(我)都够了(alametaü sabbaü)”而如此做了余食法,当知为“未作成允许的”。   2. “未作接受(apa?iggahitakataü)”:未由比库接受,只是以前面的方法而作了余食法。   3. “未取〔未举起〕而作(anuccàritakataü)”:来想要作净〔允许的〕的比库没有令(作余食法的比库)取〔举起〕或拿取〔除去〕即使少量(的主食)而作。   4. “未处在伸手所及处(内)而作(ahatthapàse kataü)”:来想要作净〔允许的〕(的比库)处在伸手所及处外而作。   5. “由未已食者作(abhuttàvinà kataü)”:凡作余食法者,他未食用能够满足的主食而作。   6. “已食满足者以起座而作(bhuttàvinà pavàritena àsanà vu??hitena kataü)”:这(只)是容易了解的。   7. “未说:‘这一切(我)都够了(alametaü sabbaü)’”:未以语表如此作说出。   如此,未以此七(种)维那亚工作〔甘马〕的方式而做成剩余允许的,以及非生病(比库)所剩余,即使这两者(都没有)为未作余食法。   (已作)余食法当知只是那相反的方式。   以及这里的:“由已食者作”乃至由邻座坐着(的比库)即使从钵(中)食用了一粒饭或(一)片细肉而作,也成为由已食者作。   凡只是在早上而如此已食满足而坐著者,即使在接近(正午)之时由比库持来食物,可(得)以带来作成允许的。   假如食用者在那已作成允许的(食物)撒布其它食物,他不得对那食物再作(成允许的)。   凡可以做那未作的(食物),乃“以及可以作那未作的”所说。因此,在那容器令作时“以首先已作的一起作”而作那(食)是不可以的。在其它的容器或以那其它(的食物)而作,是可以的。如此作了,即使与首先已作的(食物)混合后也可以食用。而且并非只是那(样),除了那已作的之外,即使其它已满足的,也可以食用。而如与未作的未相混合,如此清理口和手清净后即可食用。   而病者所剩余的(gilànàtirittaü)并非只是(指)已食的生病者所剩余的,而且凡带来为某生病者指定:“只要(他)今天、明天或何时想要,那时他将食用。”当知那一切为“病者所剩余的”。   “副食或主食(khàdan?yaü và bhojan?yaü và)”:凡某时限药。   “假如咀嚼或食用者,心堕落(khàdeyya và bhu¤jeyya và pàcittiyaü)”:此中所说方式的满足者,为了吞咽而授受未作余食的某种食物,在接受,恶作;在每吞咽,心堕落。   在沙瓦提,众多比库开始,在余处食用的故事制定。   “未作余食法”,此是这里的随制。   非共通制定。 无命令的。 三法心堕落。   为了食物而接受夜分药等,以及吞咽非食物,恶作。   同样地,在(已作)余食法〔剩余的〕存未作余食法想和疑者,(也)是恶作。   剩余想者假如令作余食法后“我将食用”而接受者;为了他人而接受者;那些所听许受用的夜分药等,以非食物而食用者;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这里有此三(种)构成要素:“1.已满足的情况,2.食物未做余食法(和病者残食),3.在适时吞咽。”   等起等只与第一咖提那(学处)相似。   而此(学处)以做、未做。”   第五学处。   36.在第六:“假如拿去邀请(abhiha??huü pavàreyyà)”:假如持去后:“来,比库,咀嚼或食用。”,如此邀请。   “知道(jànaü)”:听了或见了而知道那位已满足者已满足的情况。   “欲使(他犯)而指责者(àsàdanàpekkho)”:期待指责、责备、使沮丧的情况。   “在(他)食用,心堕落(bhuttasmiü pàcittiyaü)”:此中,在持去(施与)只是恶作;假如那位(比库)接受那(食物),持去(施与)者再(犯)恶作;在那位(比库)食用时,持去(施与)者对那每吞咽,恶作;在食物完毕,心堕落。   在沙瓦提,某一比库开始,在以非剩余的食物拿去邀请的故事制定。   非共通制定。 无命令的。   在已满足存已满足想者,心堕落。   (在已满足存)疑者;为了食物而以夜分药等持与者;以及在接受那些(夜分药等),和在(每吞咽)者; 以及在未满足存已满足想和疑者,恶作。   未满足想者;令作余食法后而施与者;或令作(余食法)后说:“请食用”而施与者;或为了他人而带来(说):“请(带)去”而施与者;以及以夜分药等:“在有因缘请食用”而施与者,以及对那疯狂者等,无罪。   这里有此五(种)构成要素:“1.已满足,2.已满足想,3.期待指责,4.以未作余食法而持去邀请,5.食物完毕。”   等起等与不与取(学处)相似。   而此(学处)为苦受。   第六学处。〖109〗   37.在第七:“在非时(vikàle)”:离了适时;即“从超过正午到明相升起”之意趣。   因此,任何比库在那之间〔非时〕,凡取(了)林根、果实(yaüki¤ci vanam?laphalaü upàdàya),为了吞咽而接受(无论)生的或熟的达到称为食物的副食或主食,在他接受,恶作;在每吞咽,心堕落。   在王舍城,十七群比库开始,在非时食的故事制定。   共通制定。 无命令的。 三法心堕落。   在为了食物而接受夜分药等者,(和每)吞咽者,在适时存非时想和疑者,恶作。(在非时,时想,非时疑,非时想。)   在适时存适时想者;夜分药等在有因缘而服用者;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诸比库,我允许反刍者反刍。诸比库,只要不取出口外即可以吞咽。”由听许的方式,即使反刍者,也无罪。   这里有此三(种)构成要素:“1.在非时,2.时限药,3.吞咽。”   等起等与羊毛(学处)相似。   第七学处。   38.在第八:“作储存(sannidhikàrakaü)”:“行为〔作者〕、所作、所作业”从义为一。“有作储存”为作储存;只做储存为做储存。此即接受后(放)经过一夜之名。   因此,如此作储存,凡拿取某时限药或夜分药:”我将吞咽”,在拿取,恶作;在每吞咽,心堕落。   即使假如钵洗得不好〔洗得不干凈;劣洗〕,可以看到〔知道〕手指所按的指纹,或者镶补过〔结(ga??hika)〕的钵在接合间有残留〔入〕油脂,当在晒而热(时)那(油脂)流出,或在装取热粥时将流出,即使那样的钵在隔天食用者,也心堕落。假如比库对那食物不期待而遍舍给诸沙马内拉,施与他后由他(沙马内拉)放置(再施给比库)获得后而食用,那是可以的。   自己接受后未遍舍而在第二天食用允许的食物者,心堕落。在(食用)不允许的(食物),假如(食用)人肉,以土喇吒亚俱的心堕落。假如在(食用)其余的(不允许之食物)以恶作俱的(心堕落)。有因缘吞咽夜分药,心堕落;为了食物而吞咽,以恶作俱的(心堕落)。   凡已满足者吞咽未作余食法(的食物),即使他将一切净施给他人,心堕落也增(多)。   假如在非时吞咽,在未作余食法之缘而一切净施,无罪。以及在有因缘 非时之缘(吞咽)夜分药等,无罪。(Samp.p.839为:在夜分药非时之缘,无罪。未作余食法之缘,在非时一切净施,无罪。)在其余的非时之缘,只增(多)心堕落。   若比库所储存(的食物)对比库尼是适合的;以及比库尼所储存(的食物)对比库是适合的。“在<比库尼篇章>所听许可以的。(C??ava.421~422)”   在沙瓦提,具寿贝拉替西萨(Bela??his?saü)开始,在储存食物的故事制定。Samp.:(Bela??his?so nàma ja?ilasahassassa abbhantare eko mahàthero贝拉替西萨乃名为一千结髪外道内之大长老)—(kvA.p.4)   共通制定。 无命令的。〖110〗 三法心堕落。   在为了食物而接受七日药、尽形寿药,以及在(每)吞咽,恶作。   就如这些为了食物(而受、食)是不允许的,如此即使以夜分药而相混合物,(也是不允许的)。如此所说:“诸比库,当天所接受的掺有时限药的夜分药,在适时是允许的;非时则不允许。”等。   因此,即使假如这些与那些相混合而获得,或者假如汤未混合,或者善洗〔洗得干凈〕,就如不知〔清楚〕与其它相混合,自己以顺适时而食用,是可以的。   假如汤混合,或者洗得不干凈〔劣洗〕,则不可以。   时限药自己与混合的汤在一起,即使夜分药等三(种)也自己导致(其)自性。以及即使夜分药(与)七日药等自己也导致(其)自性。   因此,以当天接受的那(七日药)与当天接受或先前接受的尽形寿药(相混合),七日是允许的。   当知:“以二日接受的(七日药),六日(是允许的),以三日接受的,五日(是允许的);……略……以七日接受的,只有当天是允许的。”   因此,实只:“诸比库,当天接受的掺有七日药的尽形寿药”说了后而说:“接受的七日是允许的。”   此处在超过适时、夜分、七日,当知以非时食、储存、药学处的罪。   而在这四(种)时(药)只有“时限药(和)夜分药”这二(种)有(犯)内宿和储存;而七日药和尽形寿药则可以放在非净厨﹝非允许的小屋﹞(akappiya ku?i),不产生储存(罪)。   即使当天接受的以那其它两(种——时限药和夜分药)一起内宿在非浄厨﹝非允许的小屋﹞则不可以,成为口的储存之名。而在《大帕恰利(Mahàpaccar?)》说:“成为内宿”。   这里只是名字而已,由所作不同而罪只是恶作。   此中非净厨﹝非允许的小屋﹞名为:僧团或已达上人所拥有为了居住所建造的屋舍。   这里,以时限药和夜分药在僧团或已达上人所拥有的能够同宿之地方而(一起)住(过夜)而成为内宿之名。   在那里﹝非净厨﹞煮名为内煮。凡在任何处所自己煮名为自煮。一切那(些)为非适合吞咽的﹝非时限药﹞与那相混合也只是属于那(内宿)。吞咽(那)一切者,恶作。   因此,为了免除内宿(和)内煮,世尊听许四允许的﹝净﹞地:(即允许的小房﹝净厨﹞:1近露(ussàvanantikà)→在盖时围绕而说:“我们盖净厨”或“净厨”而盖僧或一比库的小屋(ku?i)。2牛卧的(gonisàtikà)→寺院大部份没有围墙。3居士(gahapati)→除了比库外,由其他人以:“我们施与净厨”而施与;或他们所拥有。4认定(sammuti)→僧团甘马所结的净厨。(Ni.p390.391)〈药篇章〉)。那些抉择在《普端严》所说。   假如没有那些(净厨),在该处作成未达上者所拥有后(再施与比库)即可食用。   即使是自己煮的,再煮也是可以的。   在未作储存作储存想者和疑者,恶作。   (在未作储存存)非作储存想者;时限药等三(种)〖111〗放置后不超过(它们)各自的适时(而服用者)、即使经常有因缘对尽形寿药而服(食)用者;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这里有此三(种)构成要素“1食物,2储存的情况,3对那吞咽。”   等起等只与羊毛(学处)相似。   第八学处。   39.在第九:“诸胜妙饮食(pa??tabhojanàni)”:(与)胜妙(食品)混合七谷所生的食物;就如骏马所驾的车称为骏马车。如此在此诸胜妙(食品)所混合的食物为诸胜妙饮食;凡由诸胜妙(食品)所混合的那些称为“诸胜妙饮食”。   为了显示那些种类而说:“这即是:熟酥、生酥(seyyathidaü sappi, navan?taü)”等。   此中,“熟酥”等当知只是在药学处所说的特相。(ka?khà.a??ha.bhesajjasikkhàpadava??anà)   在鱼等,“即使一切(在)水中(行)的(Pàci.260)”所说的特相只是“鱼﹝鱼类﹞”。   凡是肉是(被)允许的,它们的肉、乳和酪为这里的意趣。   “如此的诸胜妙饮食(evar?pàni pa??tabhojanàni)”:“以这些熟酥等所混合的诸胜妙饮食”而说。像这样的诸胜妙饮食。   “无病〔没有生病〕(agilàno)”:凡是即使没有那些(胜妙饮食)不安乐〔舒服〕。   “为自己乞求后(attano atthàya vi¤¤àpetvà)”:此中,假如任何无病(比库)为了药而乞求纯熟酥、生酥、油、蜜等,他应当以大名学处而惩治。(Pàci.No.47)(假如)乞求鱼等四(种),应当以乞求豆羹饭而惩治。(为了食物而乞求纯熟酥等也是以众学法(Sekhiyà.No.37)而惩治。—Nò Samp.p.840)(假如)乞求以熟酥等所混合的食物,应当以此(学处)而惩治。   此是这里的抉择:“请给熟酥的食物”,“请撒布〔放入〕熟酥后施与(我)”,“请混合熟酥后给(我)”,“请给(我)有酥的”,“请给(我)熟酥和食物”而如此乞求者,在到了乞求,恶作;在接受,恶作;在每吞咽,心堕落。   在说:“请给(我)熟酥食,由于如稻米(sàli)食”,一般,没有熟酥食之名,因此只是以乞豆羹、饭的恶作。   假如在说:“请给(我)以熟酥的食”,在施与了食物作了熟酥后说:“请食用”;或他施与生酥、奶等或允许的物品,以取了此(熟酥)(Samp.p.841)“请食用”,只是以物品(而结罪)。   (假如)在说:“请给(我)以牛的熟酥之食”,(而或者)他可给与牛的熟酥,或他没有那(牛的熟酥),(只)以前面的方式。或者他只可以施与生酥等或只有母牛,从此:“请食用熟酥”,只是依物品(而结罪)。   假如乞求牛的熟酥而他施与羊的熟酥等,(如此成)离了指定,——如此则有乞求其他(此物)而施与其他(彼物)之名,因此无罪。   以此方式,在“请给(我)羊的熟酥”等,(也是如此)。   (假如)在说:“请给(我)允许的熟酥”,而他施与不允许的熟酥,只是离了指定,(因此无罪)。   (假如)在说:“请给(我)不允许的熟酥”,而他只施与不允许的熟酥,(无论)在接受(或)在受用,只有恶作。   当知以此方式在一切文句的抉择。   假如以熟酥等一切(九种胜妙食品)在一处或不同处乞求后,将所得(九种食品)一起混合而作成汤〔羹〕,即使从那只吞咽草端(量)的一滴,(也犯)九心堕落。〖112〗   在沙瓦提,六群比库开始,在乞求胜妙饮食的故事制定,   “无病”,此是这里的随制。   非共通制定。 无命令的。 三法心堕落。   (在)生病存无病想者,和疑者,恶作。   (在生病)存生病想者;在生病时乞求后无病〔病愈〕而食用者;在(食用)病者所剩余的者;从诸亲戚、邀请者处或为了他人而乞求者;以自己财务而受取者,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这里有此四(种)构成要素:“1胜妙饮食;2无病;3以作乞求而获得;4(每)吞咽。”   旅行等起。 以做。 非(由)想(而)脱(罪)。   无心的。 制罪。 身业、语业。   三心。 三受。   第九学处。   40. 在第十:“未经授与(adinnaü)”:(布施者)未处在伸手所及处(内)以身体、身体所系(物)(或)舍其中之一而给与,而(接受者)以身或身所系(物)受取;此为未接受的之名。   未接受的即使是比库自己所拥有的也不能吞咽;已接受的乃至亲厚者所拥有的也可以(吞咽)。   而那(已接受)的特相当知(与未接受的)所说相反〔颠倒〕。   假如某未达上者,即使乃至畜生处在比库或比库尼的伸手所及处(内)以身体等其中之一施与,而当比库以某身体部分或那(身体部分)所系(物),以及为可移动的乃至即使可以以床持,以及能够足以纳受(受取的)乃至即使非在该处生的树叶,即使只是以纯粹的摩触而接受的,即为已接受的。而这里没有所系(物)对所系(物)之名。   ﹛接受者能接受的身所系物须:1.可以移动的(而非固定的床、房子……)2.接受器是以水纳所受物,3.所接受强力中等男子抬得起来。}   即使在施与灌鼻筒(内有油等物)时,(比库)以有病〔不健康〕的鼻或嘴接受,一切是适合的。而只有思念为这里的标准〔量〕。以及(假如)先前有思念(将接受),即使后来睡着(而施主)在伸手所及处(内)施与(放入)钵中,也成有接受。   即使(比库想):“我将以钵接受”而只是坐着,而(食物)掉落在手中,也只是适合的(有接受)。   (布施时)从持来的器皿掉落,即使(有)灰尘,也是适合的。   此中,站着、坐着、躺卧(施受间)的伸手所及处,当知只以在满足学处(Pàc No.35)所说的方式。   假如布施者(与)接受者一位在空中、一位在地(面),除了在地面者和在空中者以头而施与或受取外,(除了)伸出的手,应当限定伸手所及处的量为以(两者)较接近的身(体部)分,其内(之间的距离)。假如一位在坑中一位在坑的岸;或一位在树(上)一位在地(上),应当限定伸手所及处的量,只以所说的方式。   即使假如两或三位沙马内拉处在那(伸手所及处内)搬运中等男子能够举起的如此之担,比库以放在地上〖113〗的手向上抬起或即使比库只是以伸出的手在一处放下,那也成已接受。   (假如)在行乞中灰尘掉(入)钵中,那即成未接受,因此只(空钵)应接受后才受取食物。(该钵)未接受而受取(食物者),犯维那亚恶作。假如再接受那(钵食)后而食用者,无罪。   假如在(对布施者)说:“请接受后(再)给我”,(对方)没有听到话或没有(拿)取而只施与食物,则免除维那亚恶作,再接受后即可接受其他食物。   假如(刮)大风,从各处〔从这从那〕落下灰尘而不可能受取食物,以清净心作思念:“我将给与未达上者”,则可以受取(食物)。将那(钵食)给未达上者后再接受后即可食用。以他所施或以他的亲厚(自己当他的亲厚者)   凡在泪、唾液、鼻涕(尿、粪、痰、齿垢、身所生?)等从(其)原处离开而掉在手或钵中,应当(再)接受那(钵食);(假如)附着在肢体,只是已接受的(C?.Samp.p884)。即使在掉落时停〔中断〕在中间,也不应拿取,(否则即)成(恶)捉取之名。即使后来(再)接受那(钵食)也不适合。   凡是为了亡者等拿取药或根、果之后,或者为了(遮)影而举起(有)果实的树枝而行,(假如)想要那(果实等)在再接受那(果实等)后,即可食〔使〕用。   凡是捉取于该处所生的(有)果实的树枝或蔓而摇动,对他而言,从那所得的果实则不能(食用),而且犯了坏习惯的恶作。(而)那(果实)对其他人而则可(接受后食用)。或者可以依靠或攀登的果实(也)不可以(接受后食用)。   接受后放置(后来)生出其它幼芽等,也还是已接受的〔不失受〕。那(食物)从手中脱落〔放下〕的而非不想要〔期待〕,或者以不想要〔不期待〕但未从手中脱离,到此(还是)不舍接受〔未失受〕。此在这里(只是)简略,详细当在《普端严》所说。   “口中(mukhadvàraü)”:即是喉管〔食道〕;实由口能进入或由鼻(能进入),以喉〔食道〕而能吞咽,即使一切入了那口中。   “食物(àhàraü)”:凡是时限药、夜分药、七日药或尽形寿〔命限〕药,此一切为能吞咽性,故称为“食物”。   此中一切谷或顺于谷的,以及称为:棕榈、椰子、波罗蜜、面包果、葫芦、南瓜、莆蕯果〔冬瓜?〕(pussaphala)、胡瓜、黄瓜的九种大果,以及七菜,以及为了食物而遍满的其它林根、叶、花、果等,而那一切直到日中之时可以食用,(因此)名为“时限药(yàvakàlika)”。   “芒果汁浆、蒲桃果汁浆(jambupànaü)、有硬子蕉(芭蕉)汁浆、无硬子蕉(香蕉)汁浆、蜜树浆、葡萄汁浆、莲藕〔睡莲根〕汁浆、雷蒙子果汁(phàrusaka)、”这八种浆,以及顺着那些的藤〔茎〕(汁)、罗望子(汁)(tinti??)、枸橼〔香橼〕(màtulu?ga)(汁)、林檎(汁)、高赏比的日帝(莲)(kosambakaramandàdi)(汁)等诸小果之浆,这一切〖114〗由未达上者在冷水中压碎后而做成或以日(光下)晒〔煮〕(而做成),可以放置直到夜晚的最后夜分饮〔使〕用,名为“夜分药(yàmakàlika)”。在其余所听许的果、叶、花汁(也)只是此方式。   熟酥等五(种)药可以存放了七日而服用,名为“七日药(sattàhakàlika)”。   此脱离了时(限),除了时限药等(三种药)和水之外,其余的根、果实等,凡遍满既非为了副食也非为了主食,可以乃至存命存放那(药)后在有(因)缘服用,名为“尽形寿药〔命限药〕(yàvaj?vika)”。   “假如持入(àhareyya)”:假如(放)入。   “除了水(和)齿木外(a¤¤atra udakadantaponà)”: 即使此并非食物而在水和齿木存食物想持入口中,以“此”之想而感到追悔,为了除去追悔而说。水随喜乐可以饮用,以及齿木以齿木受用可以使用。   除了这两(种)外,其余的(食物)为了吞咽而接受者,在接受,恶作;在每吞咽,心堕落。   即使假如不知齿木汁而入(口)中者,也只是心堕落。   在韦沙离,某一比库开始,在持取未经授与的食物之故事制定。   “除了水(和)齿木外”,此是这里的随制。   共通制定。 无命令的。 三法心堕落。   在已接受的存未接受想者或疑者,恶作。   (在已接受存)已接受想者;在水(和)齿木;四大污物在有(因)缘而没有净人(时)自己拿取后食用者;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于此即使(在)难(开口)说话(或)没有能力也只处在没有净人之侧。   在没有灰(时)可以烧亁材以及在那里没(干材)即使从树砍下湿材后也可以做(成灰)。以及为了土即使掘地也可以。   而此四种大污物则(有)时限之名,只有在被蛇咬的剎那才可以自己拿取,在余时只可接受后才服用。   这里有此四(种)构成要素:“1.未接受的,2.非听许的(水与齿木),3.非烟等不足取的(花香等),4.吞咽。”   等起等与羊毛(学处)相似。   第十学处。   第四 食物品      41.在裸形者品第一:凡以一加行将某食物给与这些裸形者等其他外道者,一心堕落;(再再)分断后而(一一地)给与者,在每加行(结)心堕落。   在韦沙离,具寿阿难开始,在给与女遍行者两(块)饼的故事制定。   非共通制定。 无命令的。 三法心堕落。   给与水(或)齿木等;在非外道存外道想和疑者,恶作。   在非外道存非外道想者;令未达上者给与者;(令他们将器皿放在地下等)在他们之面(将食物)放在器皿而说:“请拿这个”者;或给与在他们已放置的器皿者;给与外〖115〗用涂抹(药)者;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这里有此三(种)构成要素:“1.其他外道,2.非听许的(水、齿木;外用药、由未达上者,无罪),3.为了食用而亲手将手将食物未放置的器皿中。”   等起等与羊毛(学处)相似。   第一学处。   42.在第二:“(无论)给与或未给与(dàpetvà và adàpetvà và)”:凡是(无论)给与或未给与某食物。   “假如赶(他)走(uyyojeyya)”:欲〔想要〕与女人作戏笑、嬉戏、秘密(共)坐等,假如说了:“(你)走”等而赶(他)走。   “只是(以)此(etadeva)”:只是此不(正)行的(因)缘而作,而不是其他适合的原因。   “心堕落(pàcittiyaü)”:在只是到了赶走时,恶作;当一脚离开见的近行或闻的近行,(犯了)另外的恶作;在第二(脚)离开(那近行),心堕落。   以及此中见的近行为处在露地后十二肘之量(的距离);假如是在墙壁、门、围墙等之间,只要(超过)它们之内〔间〕的情况〔出了门外等的情况〕,即为超过(见、闻的)近行。   在沙瓦提,伍巴难达开始,在赶走的故事制定。   共通制定。 以命令赶走而有命令的。   三法心堕落。 在未达上者,三法恶作。   即使在对(已、未达上者)两者说(使)苦恼的讯息,也只恶作。   在以“两人一起(乞食)我们将无法支持〔维持〕”,如此等适当原因而赶走者。(2.见了高贵财物他将生贪法,3.见了女人他将生不?,4.令他带粥、食物回去给病比库、留守者、守寺院者而赶走者),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这里有此(三)种构成要素:“1.欲行非(法)之行,2.只为了那(原因)而赶走已达上者,3.如此赶走超过近行。”   等起等与不与取(学处等起)相似。   第二学处。   43.在第三:“以有(男女)两人(saha ubhohi janehi)”为有两人;在那为在有两人。或者,“在有两人”为有(财)受用;对被贪所缠的男子,女人为(其财)受用;对(被贪所缠的)女子,男人为(其财受用)。以因此在(《律藏》)文句分析说:“有男子和女人”。   “假如强入安坐(anupakhajja nisajjaü kappeyya)”:假如(强)入后而(安)坐,即是那户(人)家的卧室,“对在那大四合院等所造的大(寝室)舍离了从门框伸手所及处之内而处在卧床的附近,或对小的(寝室)超过了(寝室的)中间而坐”之义。如此而坐者,心堕落。   在沙瓦提,伍巴难达开始,在强入共坐的故事制定。   共通制定。 无命令的。 三法心堕落。   在非寝室存寝室想或疑者,恶作。   (在非寝室存)非寝室想者;未超过所说的地方而坐者;在有第二位比库,在(男女)两者都离去或离贪而坐者,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这里有此四(种)构成要素:〖116〗“1.坐着〔安置〕未离贪的夫妻;2.寝室;3.没有第二位比库;4.(强)入安坐。”   等起等与第一他胜(学处等起)相似。   第三学处。   44~45.在第四、第五:在沙瓦提,伍巴难达开始,在于屏覆的座位和秘密(处)共坐的的故事制定。   共通制定。   44.这里有此四(种)构成要素:“1.人女;2.无未盲的有识男子在场;3.在秘密屏覆的座位;4.共坐或卧。”(自己意见)   45.这里有此三(种)构成要素:“1.人女;2.无未盲、未聋的有识女人或男子在场;3.两人共坐或卧。”(自己意见)   这些的等起等只与第一他胜(学处等起)相似。   其余论说的方式当知只以在二不定所说的方式。   第四、第五学处。   46. 在第六,“已邀请(nimantito)”:已以五主食其中之一而邀请。   “有食物(sabhatto samàno)”:只是以那食物而邀请为有食物。   “有比库而未嘱咐(santaü bhikkhuü anàpucchà)”:以近行界之内在看见的近行见了比库能够以平等之语嘱咐,而未如此以:“我要去某某(名)的家”或“我要前往〔行访〕(某某的家)”似此之语而嘱咐后。   “食前食后(purebhattaü và pacchàbhattaü và)”:凡以食物邀请在那已食用或未食用。   “假如行访诸家(kulesu càrittaü àpajjeyya)”:凡是从那所邀请之家假如进入其他之家。   “除了适时外,心堕落(a¤¤atra samayà, pàcittiyaü)”那位比库除了两种所说特相的适时外,假如在未过正午而进入余家,或者在入那房屋的近行,恶作;在第一脚超过门坎者,(犯了)另外的恶作;在第二脚超过门坎者,心堕落。   在王舍城,伍巴难达开始,在行访的故事制定。 “有比库而未嘱咐、食前、食后、除了适时外”,此四种是这里的随制。   共通制定。 无命令的。 三法心堕落。   在未邀请存已邀请想或疑者,恶作。   (在未邀请存)未邀请想者;在适时;在有比库嘱咐后(或)在无比库未嘱咐后而入者;以其他的房屋或房屋的近行有道路,而走那(道路)者;前往寺院间(村中有寺)、比库尼住处、外道住处〔卧处〕、返回、施食家者;在灾难;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这里有此五(种)构成要素:“1.接受五主食其中之一邀请,2.有比库而未嘱咐,3.从受食之家进入余家,4.未过正午,5.没有适时或灾难。”   等起等与第一咖提那(学处等起)相似。   而此(学处)由做、未做。   第六学处。〖116〗   47.在第七:“四个月(病)缘(药品)的邀请(catumàsappaccayapavàra?à)”:在四个月生病之缘(药品)的邀请;此一切乃就物品(事)而说。这里此义为:有四个月(病)缘(药品)的邀请、再度邀请或(恒)常(性)邀请,一切都应接受。不应以:“我现在没有生病”而拒绝;应当以:“在有病(时)我将乞求”而同意(接受邀请)。   “假如从那(期限)超过而接受者(tato ce uttari sàdiyeyya)”:此中,假如这里有作夜或药的限定:“只是多少夜或多少药可以乞求”,或者从那夜的限制或药的限制超过,或不应用药而对药(乞求)、或应用余药而对其他的药而乞求者,心堕落。   在释迦国,六群(比库)开始,在乞药的故事制定。   共通制定。 无命令的。 三法心堕落。   在未超过那(规定)存超过那想或疑者,恶作。   在未超过那(规定)存未超过那(规定)想者;凡以药而邀请从那更增加其它的在有需要,以及在以夜夜邀请,即使超过那(夜数)在有需要如实说了之后而乞求者;以及在对亲戚,对个人的邀请而已(作)邀请,对未限制的邀请而已(作)邀请,为了他人,或以自己的财物而乞求者;以及那些疯狂者等,无罪。   这里有此四(种)构成要素:“1.对僧团邀请,2.从那而乞药,3.无病,4.超过限制(夜、药)”。   等起等与媒介(学处等起)相似。   第七学处。   48.在第八:“出征(uyyuttaü)”:即作出发,乃“从村落出发〔离开〕”之义。   “军队(senaü)”:四支(军)。   “除了适当(因)缘外(a¤¤atra tathàr?pappaccayà)”:在没有适当的原因,只是为了观看而前往者,在每(一)脚(步),恶作;处在见的近行而观看者,心堕落。   (此中)见的近行名为:凡所处〔站〕之处(可以)看见。离了该(处)后而一再地观看者,在每加行,心堕落。   在沙瓦提,六群(比库)开始,在观看军队的故事制定。   “除了适当(因)缘外”,此是这里的随制。   无命令的。 三法心堕落。   在象等(军)只以所说的方式为了一一(个别)观看而前往者,恶作。同样地,在非出征存出征想和疑者,恶作。   (在非出征)存非出征想者;站在寺院,(军队)来到自己所站之处,以及(军队)逆着道(从前方)来而观看者;在适当因缘;在灾难;以及疯狂者,无罪。   这里有此四(种)构成要素:“1.出征的军队,2.为了观看而前往,3.除了听许以外的场所而观看,4.没有适当〔因〕缘或灾难。”〖118〗   等起等与羊毛(学处等起)相似。   而此(学处)为世间罪。 不善心。 三受。   第八学处。   49.在第九:“假如从那(规定)超过者(tato ce uttariü)”:从三夜超过;在第四天日落假定在军中站立、坐或卧,即使假如以神通在空中而现某威仪,也只是心堕落。   在沙瓦提,六群比库开始,在于军中住超过三夜的故事制定。   共通制定。 无命令的。 三法心堕落。   在未满三夜存超过想或疑者;恶作。   (在未满三夜存)未满想者;在第三夜明相(出)之前离去后再住者;或生病者,或为了病者的义务〔应作、所作〕而住者;军队被敌军包围;有某障难;在灾难;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这里有此三(种)构成要素:“1.超过三夜,2.在军中日落,3.没有生病等。”   等起等只与羊毛(学处等起)相似。   第九学处。   50.在第十:再再上行后而扫荡〔战斗〕为“战场(uyyodhikaü)”;此乃战斗处之名。   知道此处最上〔最高、上首〕之力为“点兵处(balaggaü)”;即“数(军)力处”之义。   军队的阵为“军(布)阵(senàby?haü)”:此乃军队安置〔住扎〕之名。   观看军队为“阅兵(an?kadassanaü)”:军队名为:“象(军有)十二人〔男子〕,马(军有)三人〔男子〕、车(军有)四人〔男子〕”,以此特相至少三头象为象军;在马军、车军也只是此方式。   至少四位手有武器之男子为步兵〔军〕。   在这些为了观看某(一种)而前往者,在每脚(步),恶作;站在见的近行后而观看者,心堕落。离了近行后而一再地观看者,在每加行,心堕落。   其余当知只以在出征学处所说的方式。   而此处没有罪的区分。   (这里有此三(种)构成要素:“1.为了观看而前往战场等,2.观看,3.没有灾难。”(自己意见))   第十学处。   第五 裸行者品   51.在饮谷酒品第一:“饮谷酒、花果酒者(suràmerayapàne)”:此中,由(谷)粉等所制的酒为榖酒;由花等所制的酒精为花果酒。   这两者即使饮用从种子(长出)的草端(之量)者,在每加行,心堕落。   在高赏比,善来(sàgata)长老开始,在饮酒的故事制定。   共通制定。 无命令的。 三法心堕落。   在非酒存酒想或疑者,恶作。   (在非酒存)非酒想者;饮用非酒而(有)酒色、香、味的咸酸酱(lo?asov?raka)或苏打〔由各种药混合制成〕(sutta)者;为了取香味放入少许的酒而煮羹等,在那些调理〔同煮〕羹等(肉、油);〖119〗由余甘子〔阿摩勒〕(àmalaka)汁等所制非酒而与酒相似的阿利塔(ari??ha),饮用那者;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这里有此两(种)构成要素:“1.酒的状态〔情况〕,2.以及饮用那(酒)。”   等起等与羊毛(学处等起)相似。   而此(学处)为世间罪。 不善心。 三受。   (由做、非由想而得脱。 无心的。    不知而饮者,亦犯;→无心的。)   第一学处。   52.在第二:“以指〔轻触〕胳肢(使他生酥痒发笑)(a?gulipatodake)”:乃以指触腋窝等而说。或者为了(使发)笑的目的以某身体部份而触已达上者,心堕落。   在沙瓦提,六群(比库)开始,在以指胳肢(使发)笑的故事制定。   共通制定。 无命令的。 三法心堕落。   在未达上者,三法心堕落。以及这里即使比库尼对比库和比库对比库尼,只是未达上者。(只犯恶作)。   在身所系(物)等一切处,只是恶作。   并非为了(使发)笑的目的,而是有事(缘)而摩触者;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这里有此两(种)构成要素:“1.为了(使发)笑的目的,2.以身摩触已达上者的身。”   等起等与第一他胜(学处等起)相似。   第二学处。   53.在第三:“水中戏笑者(udake hasadhamme)”:乃戏水而说。   因此,任何比库为了戏笑目的在踝以上的水潜〔沉〕入、浮或横渡,对他为了潜〔沉〕等而入(水)者,在手翻转(hatthavàre)、脚翻转,恶作;在潜〔沉〕浮 的每加行,心堕落。   沉入水中而行〔游〕者在手翻转、脚翻转;而横渡者,以肢体横渡,在对他〔那〕每加行,心堕落。   在沙瓦提,十七群(比库)开始,在水中嬉戏的故事制定。   共通制定。 无命令的。 三法心堕落。   在水中非戏笑存戏笑想和疑者,恶作。   同样地,在船上嬉戏者;以手、脚、木棒或瓦砾〔贝壳片〕打水者;装在器皿中的水、酸粥等(乳、酪、染料、尿)或泥以嬉戏投掷而嬉戏者,恶作。需要光明者则可(刻)字(分断划子)分断—〔写、刻〕(Samp.p.861)   并非为了嬉戏的目的;而是有事(缘)入了(水中)而作沉〔潜〕等者;(游)到彼岸;在灾难;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这里有此两(种)构成要素:“1.踝以上(的水),2.以戏笑的目的而嬉戏。”   等起等只与第一他胜(学处等起)相似。   第三学处。〖120〗   54.在第四:“不恭敬者(anàdariye)”:即对人或对法作不尊敬。因此,任何比库当已达上者以所制(的学处)劝告时,由不想(随着)他的话做或为了不想学该法而作不恭敬,对他在那不恭敬,心堕落。(人:“此人是被举者、神圣想者、应受呵责者,他将不作?话。”法:“假如此人消失、不见、退堕”。)   在高赏比,阐那(Channa)长老开始,在作不恭敬的故事制定。   共通制定。 无命令的。 三法心堕落。   在未达上者,三法恶作。   (无论)已达上者或未达上者当以非所制定(的学处):“这(将)导致不严谨”等方式劝告时,即使(作)不恭敬,也只是恶作。   学习了从习惯〔传统〕而来的,而说:“如此问题乃是从我们的导师(处)学来的”者;以及疯狂者,无罪。   这里有此两(种)构成要素:“1.已达上足以所制而(劝告)之语,2.作不恭敬。”   等起等与不与取(学处等起)相似。   而此(学处)为苦受。   第四学处。   55.在第五:“假如恐怖(bhiüsàpeyya)”:假如为了使恐怖而现色等,或者假如说使令恐怖的言论;无论他是否使对方(生)恐怖,心堕落。   在沙瓦提,六群(比库)开始,在令恐怖〔吓〕的故事制定。   共通制定。 无命令的。 三法心堕落。   在未达上者,三法恶作。   在并非想要令恐怖而那样地做者;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这里有此两(种)构成要素:“1.已达上者,2.为了想要使他恐怖(而做)见、闻之境的努力。”   等起等只与无间〔上一〕(学处等起)相似。   第五学处。   56.在第六:“想要取暖(visibbanàpekkho)”:希望烧。   “假如燃(samàdaheyya)”:假如点燃。   “除了适当(因)缘外(a¤¤atra tathàr?pappaccayà)”:没有“点灯或在(学)烧钵等而点火”适当(因)缘。   此是这里的抉择:对自己燃(火)者,从安置钻木开始直到火焰尚未生起,在一切加行,恶作;在火焰生起,心堕落。   对使令燃者,在命令,恶作;即使一次命令而燃多(次火)者,也只是一心堕落。   在拔嘎(Bhagga),众多比库开始,在燃火取暖的故事制定。   “无病、除了适当(因)缘外”此两(种)为这里的随制。   共通制定。 有命令的。 三法心堕落。   在生病存无病想或疑者,恶作。   同样地,举起(落下的)燃木者,以及举起未熄灭的那(燃木)而放在原(燃火)之处者,(恶作);(若)再燃已熄灭(的燃木)者,只是心堕落。   (在生病存)生病〖121〗想者;由他人燃,或在无火焰的炭火而取暖者;在(点)灯、火炬、热(水)浴室等;在适当(因)缘;在灾难;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这里有此四(种)构成要素:“1.无病,2.没有听许的原因,3.想要取暖,4.燃”。   等起等当知只以媒介(学处)所说的方式。   第六学处。   57.在第七:“假如洗浴(nahàyeyya)”:任何比库在中部地方〔中印度〕,从洗浴之日开始在未满半个月,除了适时外,(以)“我将洗浴”而调理〔准备〕(浴)粉或黏土,他从那开始在一切加行,恶作;在洗浴结束,心堕落。   在适时,即使只是扫僧房的程度,也是“工作时(kammasamayo)”。   想要走、正在走或已经走半由旬者,为“旅行时(addhànagamanasamayo)”。   在扬起了有尘风时,降下了两或三滴(雨)水而落在身上时,当知为“风雨时(vàtavu??hisamayo)”。   其余只是容易了解的。   在王舍城,众多比库开始,在不知量而洗浴的故事制定。   “除了适时外”,此六种为这里的随制。   共通制定。 无命令的。 三法心堕落。   在超过半月存未满想或疑者,恶作。   (在超过半月存)超过想者;或在适时沐浴者;或凡(游)过河的彼岸(或)即使在(干河)挖砂作坑而洗浴者;在一切边地;在灾难;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这里有此三(种)构成要素:“1.中部地方〔中印度〕,2.未满半月而洗浴,3.没有适时、前往河的彼岸或灾难。”   等起等只与羊毛(学处等起)相似。   第七学处。   58.在第八:“已得的”为得;只是得为“获得”。已获得什么?衣。像什么样的?新的。如此在应说:“在获得新衣”,在未除去鼻音而说:“在获得新衣(nava§c?varalàbhena)”。即是“获得新衣”之义。   在处在中间的两个字:“当(pana)”:只是不变词。   “比库(bhikkhunà)”:显示获得的那人。   其余的句义只是容易了解的。   此是这里的抉择:获得了一件达到下着(或)披覆的衣后完成该(衣)的染(色工作),凡在某〔这或那〕处以铜青(色)或叶绿〔钵青〕(色)或泥(色),或以某黑(色)取了孔雀的眼圈〔圆轮〕(或)臭虫的背部其中之一量(的大小)而(作)点净后,那件衣即可以使用,未取(三色之一而作点净)后而使用者,心堕落。   在沙瓦提,众多比库开始,在不认得〔知〕自己的衣之故事制定。   共通制定。 无命令的。 三法心堕落。   在已取(坏色)存未取想或疑者,恶作。〖122〗   (在已取坏色存)已取想者;在(所点之)净消失,在作(点)净之处(破)旧,以已作(点)净的(和)未作(点)净的相缝合,(已点净的衣)后来作补缀布、接合布、围背布条〔带〕而使用那(衣)者;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这里有此三(种)构成要素:“1.未以所说的方式作净之衣,2.非失衣等,3.下着(衣)或披着(衣)。”   等起等与羊毛(学处等起)相似。   而此(学处)由做、未做。   第八学处。   59.在第九:“净施后(vikappetvà)”:这里有在场净施和不在场净施两(种)净施。   什么是“在场净施(sammukhàvikappana)”呢?知道了一件(或)多件衣以及安置(或)未安置的情况后说:“这件衣”或“这些衣”,或“那件衣”或“那些衣”后,应当说:“我净施给你。”这是(第)一(种)在场净施。到此可以藏置,但还不可以使用、舍与或受持。   “(这些衣)是我所拥有请(你)使用、舍与或随(因)缘而作。”当在如此说时名为授权,从此之后即可使用等。   另外的方式为:同样地知道一件(或)多件衣以及安置(或)未安置的情况后在那位比库前说了:“这件衣”或“这些衣”,或“那件衣”或“那些衣”后,在五同法者中取了自己所喜乐的其中之一名字后应当说:“我净施给帝思比库”或“我净施给帝思比库尼”“…在学尼”“…沙马内拉”“帝思沙马内莉”。此是另外的(一种)在场净施。   到此可以藏置,而在受用等即使(才一件)一(种)也不可以。   那位比库应当说:“我净施帝思比库所有的” “……”“……帝思沙马内莉”。此是另外的(一种)在场净施。   到此可以藏置,而在受用等即使(才一件)一(种)也不可以。   而那位比库再说:“(这些衣)是帝思比库所有的”……略……“(这些衣)是帝思沙马内莉所有的请(你)使用、舍与或随(因)缘而作”。名为授权。“从此之后即可以使用等。”   什么是“不在场净施(parammukhàvikappana)”呢?同样地知道一件(或)多件衣以及已安置(或)未安置的情况后(在一位比库前)说:“这件衣”或“这些衣”,或“那件衣”或“那些衣”后,应当说:“为了净施我施与你”。那位(比库)应当说:“谁是你的(密)友或相识者?”从此另一位只以前面的方式应说:“帝思比库”或……略……“……帝思沙马内莉”。接着那位比库应说:“我施与帝思比库”或……略……“我施与帝思沙马内莉。”〖123〗此为不在场浄施。   到此可以藏置,而在受用等即使(才一件)一(种)也不可以。   那位比库只以在第二(种)浄施所说的方式在说:“(这些衣是)某某所有的,请(你)使用、舍与或随(因)缘而作。”时名为授权,从此之后即可使用等。   钵的浄施也只是此方式。   如此在这两(种)浄施中以其中一种浄施将衣浄施给五同法者的某(一位)后,未以所说的方式作授权,或者已作了维那亚工作〔甘马〕非以他的亲厚者拿取而使用者,心堕落。   在沙瓦提,伍巴难达开始,在未经授权而使用的故事制定。   共通制定。 无命令的。 三法心堕落。   受持或舍与那(件衣)者,恶作。   同样地,在已授权存未授权想或疑者,(也只是恶作)。   (在已授权存)已授权想者;以亲厚而使用者;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这里有此三(种)构成要素:“1.自己所浄施而未经授权,2.达到浄施(量)的衣,3.使用。”   等起等只与第一咖提那(学处等起)相似。   而此(学处)为由做、未做。   第九学处。   60.在第十:“钵(pattaü)”:达到受持(的钵)。   “衣(c?varaü)”:达到浄施(量的衣)。   “坐具(nis?danaü)”:名为有边(的)而说。   “针筒(s?cigharaü)”:名为有针或无针的(针筒)。   “腰带(kàyabandhanaü)”:名为布条〔带〕或编成的带。   “假如藏(apanidheyya)”:假如拿走后藏置。   “为了戏笑(hasàpekkhà)”:戏笑的目的。   “心堕落(pàcittiyaü)”:自己藏者,心堕落。   命令他人(藏)者,在命令,恶作;在那人已藏他人的(钵等)者,心堕落。   在沙瓦提,六群(比库)开始,在令藏的故事制定。   共通制定。 有命令的。 三法心堕落。   在未达上者,三法恶作。   除了钵等所说的种类外,藏(无论)已达上者或未达上者所拥有的其他资具者,只是恶作。   杂乱放置〔放的不好〕而收藏者;“在说法后我将给与”而收藏者;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这里有此两(种)构成要素:“1. 藏已达上者所拥有的钵等,2.想要恼害或(为了)戏笑的目的。”   等起等与不与取(学处等起)相似。   第十学处。   第六 饮谷酒品   61.在有生物品第一:“生物(pà?aü)”:乃指畜生趣的生物之意趣;(无论)小的(或)大的杀(死)那(生物)者,也只是心堕落。在大的(生物),(若)攻击大的(生物),则成为大的不善(业)。〖124〗   在沙瓦提,伍达夷长老开始,在夺取生物的生命之故事制定。   共通制定。 有命令的。   在生物存(生物)疑者;在非生物存生物想或疑者,恶作。   (在生物或非生物存)非生物想者;非故意者;不知者;无(令)死的目的者;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其余只是在(杀)人体(学处)所说的方式。(Pàr.No.3)   (这里有此五(种)构成要素:“1.畜生趣的生物,2.生物想,3.杀心,4攻击,5.由那而死。”(自己意见))   第一学处。   62.在第二:“有生物的(sappà?akaü)”:凡由于使用而生物死亡,以那有生物的(水);明知那样(有生物的水)而使用者,在每加行,心堕落。   在沙瓦提,六群(比库)开始,在明知水有生物而使用的故事制定。   此处其余的当知只在浇(有生物的水)学处所说之方式。(Pàc.No.20)   (这里有此四(种)构成要素:“1.有生物的水,2.明知‘若使用生物将会死亡’,3.只是如此之水,4.没有杀害之思,只因某事缘而使用。”(自己意见))   第二学处。   63.在第三:“如法(yathàdhammaü)”:凡是为了止息诤事所说的法;而只是以该法“已决断的诤事(nihatàdhikara?aü)”:已经决断的诤事。“只是由大师〔佛〕在<灭(诤)篇章>所说之法而已止息”之义。而止息(诤事)的方法,在(七)灭诤(法)我们将显示〔说明〕。   “假如为了再度甘马而发举者(punakammàya ukko?eyya)”:前往那位比库前后说:“未作甘马”等,假如为了再度作而使动摇,以随处的态度可以住立假如不给与(他站立),对他如此作者,心堕落。而那只就已决断的诤事以如法(地)善决断(而说),假如在未完成甘马而呵责〔遮〕者,应当使他了知后而举行。在余处的扰乱甘马(者),以及作者,(有)罪。   在沙瓦提,六群比库开始,在发举的故事制定。   共通制定。 无命令的。   在如法甘马存疑者;在非法甘马存如法甘马想或疑者,恶作。   (在如法和不如法甘马)两者存非法甘马想者;知道:“以非法、以别众或不应甘马而作了甘马”者;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这里有此三(种)构成要素“1.已如法决断的情况,2.知道,3.发举。”   等起等与不与取(学处等起)相似。   而此(学处)为苦受。   第三学处。   64.在第四:“粗恶(du??hullaü)”:乃指僧初残的意趣。凡以某方法〔方便〕(自己知道、他人告诉他或对方告诉他)知道那(罪)后而覆藏者,心堕落。   即使如果(以):“今天〖125〗我将不把那(罪)告诉某位比库”而放下责任后来才告诉者,也是心堕落;或者犯了(罪)后他将说出,假如如此放下责任后只是为了覆藏而告诉他人,以“他即是其他人”此方式,即使一百位沙门(听了而覆藏),也只是犯(心堕落)。而边际没有被切断。   什么是是切断边际?假如将所犯对一人说,而他也对其他人说,他返回而(第二位)对(第三位)说,而只是(为了覆藏)他(第三位)对(第二位)说(你不要告诉任何人),如此由第三人对第二(位)说而成了切断边际。(第二人对第三人、第三人对第二人说,因此没有依该缘而有再犯之缘)。   在沙瓦提,某比库开始,在覆藏粗恶罪的故事制定。   非共通制定。 无命令的。   在粗恶罪的初句〔存粗恶罪想者〕,心堕落;在其它两(句)〔存粗恶罪疑和非粗恶罪想者〕,恶作。   在非粗恶(罪),三法恶作。   在对未达上所违犯的粗恶或非粗恶(罪)者,只是恶作。   “僧团将会(产生)诤论”;或“此人残酷、粗暴将会有命难或梵行难”而不说者;“不见适当的比库,不想要覆藏,他将知道为自己的业”而不说者;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这里有两(种)构成要素:“ 1.知道已达上者的粗恶罪,2.为了想要覆藏(以)‘我将不告白’而放下责任。”   等起等只与劝谏(等起)相似。   第四学处。   65.在第五:“未满二十岁(?nav?sativassaü)”:从执取结生开始未满二十岁。   “假如达上(upasampàdeyya)”:假如成为戒师〔和尚〕后达上。   “而那人未(得)达上(so ca puggalo anupasampanno)”:(无论)知道(或)不知道,所达上者为未(得)达上。   假如他经过十个雨安居〔瓦萨〕(后)而为他人达上,若除了他外而众(数)满足者,为善已达上。   只要他还不知道,那既不障碍(生)天,也不障碍解脱,但知道后即应再达上。   “以及那些比库应被呵责(te ca bhikkh? gàrayhà)”:除了戒师外,其余的(僧众)一切应被呵责,犯恶作。   “此对那位(戒师),心堕落(idaü tasmiü pàcittiyaü)”:任何成为戒师后而达上者,当知只有那人(犯)此心堕落。   因此,凡是:“我将如此达上”而寻找(僧)众或导师,钵或衣,或共许〔结新〕界,或者限定掷水所及处〔水界〕,他在这一切工作以及白和二甘马语,犯了诸恶作;在甘马语结束,犯心堕落。   在王舍城,众多比库开始,在授与未满二十岁(者)达上的故事制定。   共通制定。 无命令的。   在未满二十岁存疑者;在已满二十岁存未满想和疑者,恶作。   在(已满和未满二十岁)两处已满想者;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这里有此三(种)构成要素:“1.未满二十岁,2.未满想〖126〗,3.达上。”   等起等与不与取(学处等起)相似。   而此(学处)为制罪。 三心。 三受。   第五学处。   66.在第六:“凡是欺瞒了诸王后,或者想要藏匿税物,或(无论)已作盗贼和未作盗贼的行为而在道路行者,在那此盗贼的商旅想,在知道那盗贼的商旅之情况后而与他相约同行者,在相约和(同)行罪的抉择,当知在教诫品所说的方式。”(Pàc.No.27)   在沙瓦提,某比库开始,在与盗贼的商旅相约在同一旅途而行的故事制定。   共通制定。 无命令的。   在人们未相约只是自己(一方)相约后而行者;在盗贼的商旅存疑者;在非盗贼的商旅存盗贼的商旅想和疑者,恶作。   非盗贼的商旅想者;未相约,在时间违约,或在灾难而行者;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这里有四(种)构成要素:“1. 盗贼的商旅之情况,2.知道,3.相约,4.未违约而行。”   盗贼的商旅等起。 由做。 (由)想(而)脱(罪)。   有心的。 制罪。 身业、语业。 三心。 三受。   第六学处。   67.在第七:在王舍城,某比库开始,在与女人相约同一旅途而行的故事制定。   此处其余的当知只在与比库尼相约的学处所说之方式。(Pàc.No.27)   (这里有此五(种)构成要素:“1.与女人约定后(同)道而行,2.未违约定,3.一部达上的比库尼、在学尼、沙马内莉,没有适时(余女人无开缘),4.没有灾难,5.进入村落间或超过半由旬。”)   第七学处。   68.在第八:“作(生)天、解脱的障碍”为障碍(antaràyikà)。   那些(障碍)以业、烦恼、异熟〔果报〕、诽谤〔辱骂〕、违犯所制有五种。   他在不见违犯淫欲的过失,(主张):“如接触柔软的敷具等一般,即使接触女人也是可以的。”在关于违犯所制的障碍而说:”凡是习行那些世尊所说的障碍法不足以构成障碍。”   “以各种法门(anekapariyàyena)”:以“骨锁喻为欲〔贪欲譬喻为骨锁〕”等各种原因。   “诸比库……那位比库(so bhikkhu bhikkh?hi)”:在他们看见或听闻应如此劝告三次:“请具寿不要如此说……略……,以及习行那些足以构成障碍。”在如此劝告而不舍弃者,恶作。即使听闻后〖127〗而不劝告,也(犯)恶作。   即使带领到僧中后,也应(以)同样地再劝告。在那里于他不舍弃,以及在不劝告,只(犯了)另外的恶作。   如此(劝告)而不舍弃,应当以提案第四的甘馬直到第三次的劝谏。   或者从未舍弃在以白和二甘马语,恶作。在甘马语结束,心堕落。   在沙瓦提,阿利塔开始,在不舍恶见的故事制定。   共通制定。 无命令的。 三法心堕落。   在非法甘马,三法恶作。   未劝谏者;舍弃者;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这里有此三(种)构成要素:“1.如法甘马,2.劝谏,3.不舍弃。”   等起等只与劝谏(等起)相似。   第八学处。   69.在第九:“如此主张(tathàvàdinà)”:“我如实……世尊……的法”等主张。   “未如法作(解罪)(aka?ànudhammena)”:“如法”称为在不见或不忏悔罪,或不舍恶见由(如)法维那亚而举罪者,在见了随顺仪法后而作解罪,凡是未作那称为解罪的如法〔随法〕,此名为未如法作(解罪);“以如此和那样一起〔俱〕”之义。   “假如共同受用(sambhu¤jeyya và)”:假如饮食共受用或法共受用。   “假如共住(saüvaseyya)”:假如作伍波萨他等僧团甘马。   “假如同宿(saha và seyyaü kappeyya)”:即使在不同近行(界),假如在(同)一(屋顶)覆盖(处)躺卧。   此中,1.在共受用饮食:即使(饮食)很多,以一加行〔方便〕而给予或接受者,(犯)一心堕落;在有中断(而给与或接受者),在每加行(结)心堕落。   2.在法共受用:以句等而诵〔说示〕或令诵〔令说示〕者,以在句法(Pàc.No.4)(学处)所说的方式(结罪)。   3.在共住:以甘马结束(而结心堕落)。   4.在同宿:在一躺卧,以对他人躺卧的加行(而结罪数)。当知(如此)罪的限定〔区分〕。   在沙瓦提,六群(比库)开始,在与阿利咤比库共同受用的故事制定。   共通制定。 无命令的。   在已被举罪者存疑者;在未被举罪者存已被举罪想和疑者,恶作。   在(已被和未被举罪)两者存未被举罪想者;知道:“已被解罪”,或“已舍弃该见”者;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这里有此三(种)构成要素:“1.未如法作(解罪),2.知道,3.作共同受用等。”   等起等与不与取(学处等起)相似。   而此(学处)为制罪。 三心。 三受。   第九学处。   70.在第十:“沙马内拉(sama?uddeso)”:即是沙马内拉。   “走去(cara)”:走〔去;离开〕   “外面(pire)”:(去)外面不是我的,(到外面去,不要处在这里)——(NT)(不要处在我们所处之内。)   “消失(vinassà)”:即消失〔灭亡〕。乃“到我们所看不见的地方去”而说。   “如此被摈(tathànàsitaü)”:此中有:“共住〖128〗灭摈、外形灭摈、处罚灭摈”三(种)灭摈。(灭摈(nàsanà)——死亡、消灭、逐出。)   此中,在不见罪等而被举名为“共住灭摈(saüvàsanàsanà)”。   “应当灭摈污(行)者,你们灭摈慈比库尼”,此名为“外形灭摈(li?ganàsanà)”。   “贤友沙马内拉,从今以后你不应声称世尊为你的导师”,此名为“处罚灭摈(da?óakammanàsanà)”。此即是这里的意趣。   以此而说:“如此被摈”。   “假如抚慰(upalàpeyya)”:假如:“我将给与钵、衣、诵(经)或质问”而摄受。   “假如令服侍〔?〕(upa??hàpeyya)”:接受(浴)粉、粘土等,假如使令服侍自己。   “假如共同受用(和)同宿”,只以在无间〔前一〕学处所说的方式。   因此,此处罪的限定当知只以在那(前学处)所说的方式。   在沙瓦提,六群比库开始,在抚慰乾达咖(Ka?óaka)沙马内拉的故事制定。   其余的只与阿利塔学处相似。(Pàc.No.68)   (这里有此三(种)构成要素:“1.被如法劝告而不舍弃(恶见)之被罚摈沙马内拉,2.知道,3.共同受用等。”)   第十学处。   第七 有生物品   71.在如法品第一:“如法劝告时(sahadhammikaü vuccamàno)”:此义在难(受)劝告学处所说。   “在此学处(etasmiü sikkhàpade)”:“那所劝告的学处我将还不学该(学处)”之义。   “心堕落(pàcittiyaü)”:这里(假如)(在)怖畏不恭敬〔怕犯不恭敬的巴吉帝亚(pàcittiyà)〕而以借口而如此说者,当知在每说出(结)心堕落。   “正在学习(sikkhamànena)”:以头(顶戴)领受教诫后而成为想要学习。   “应当了知(a¤¤àtabbaü)”:应当知道。   “应当询问(paripucchitabbaü)”:(以)“这是什么意思〔此是何义〕”而应当询〔遍〕问。   “应当思量(paripa¤hitabbaü)”:应当思考、应当衡量。   在高赏比,阐那(Channa)长老开始,在说如此的故事制定。   共通制定。 无命令的。 三法心堕落。   在未达上者,三法恶作。   即使(已达上者和未达上者)两者以非所制的(学处)以“这(将)不严谨”等方式而劝告时,而对(他)如此说者,也只是恶作。   说:“我将知道;我将学习〔在我知道我将学习〕”者,以及疯狂者等,不犯。   这里有此两(种)构成要素:“1.已达上者以所制(的学处)劝告,2.由于〔以〕不想学而如此说。”   等起等与不与取(学处等起)相似。   而此(学处)为苦受。   第一学处。   72.在第二:“在诵时(uddissamàne)”:在阿咤利对弟子说时或以复习而背诵时。   “以小随小的(khuddànukhuddakehi)”:以小和随小的。   “那只会(yàvadeva)”:乃运行规则限定之语,而说此。   凡说示或复〔复〕诵这些,而那些会导致(生起):“是允许的呢?还是不允许的呢?”只会生起疑悔、追悔、恼害、怀疑、以及(心)意〖129〗混乱而已;或者“那只会(yàvadeva)”乃极度的差别,与“导致那”以此相结合。乃“只是极导致疑悔、恼害(和)混乱”而说。   “在诽谤学处者(sikkhàpadaviva??ake)”:“在如此诽谤、呵责学处,心堕落”之义。   在沙瓦提,六群(比库)开始,在诽谤维那亚的故事制定。   共通制定。 无命令的。 三法心堕落。   在对未达上者诽谤者,三法恶作。   非想要诽谤者;说:“来,在学取经、偈颂或阿毘达摩后你再〔将〕学取维那亚”者;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这里有此两(种)构成要素:“1.想要呵责,2.以及在已达上者前诽谤学处。”   等起等与不与取(学处等起)相似。   而此(学处)为苦受。   第二学处。   73.在第三:“每半月(anvaddhamàsaü)”:在以次第地每半个月。   “诵时(uddissamàne)”:在以伍波萨他而诵(巴帝摩卡)时。   “凡该处所犯的罪(ya¤ca tattha àpattiü àpanno)”:凡他行了非法之行以无智〔知〕而犯的情况想要使令知而如此说。   在那非法行所犯的罪”应当对那(罪)如法惩治(ta¤ca yathàdhammo kàretabbo)”,所犯无法以无智(得)脱。应当处在如法和律而惩治该罪。即“应当以行说示而忏悔,应当以行出起而出罪”之义。   “应更对其愚痴施以呵责(甘马)(uttari cassa moho àropetabbo)”:从如法惩治以及更以“贤友,那对你”等语责难后,应当对那个人以提案第二的甘馬而呵责(其)愚痴。   “在他(更声称)无知者,心堕落(idaü tasmiü mohanake pàcittiyaü)”:“凡在如此已呵责(其)愚痴再(声称)无知,当知在那无知的人(犯)此心堕落,而非在未呵责(其)愚痴”之义。   在沙瓦提,六群(比库)开始,在无知的故事制定。   共通制定。 无命令的。 三法心堕落。   在非法甘马,三法恶作。   在未呵责愚痴,只(犯)恶作。   未听闻广诵者;听闻广诵不足两、三次者;以及不想愚痴〔无知〕者;以及那些疯狂者等,无罪。   这里有此四(种)构成要素:“1. 呵责(其)愚痴,2.想要无知,3.以所说的方式而已听闻之情况,4.无知。”   等起等与不与取(学处等起)相似。   而此(学处)为苦受。   第三学处。   74.在第四:“假如施与打者(pahàraü dadeyya)”:此处以想要打而施与打,即使假如(打)死,也只(犯)心堕落。   在沙瓦提,六群(比库)开始,在(施与)打的故事制定。   共通制定。 无命令的。 三法心堕落。   在未达上者,三法恶作。   为了使令丑的目的即使割已达上者的耳、鼻等,只(犯)恶作。   在道中有盗贼或敌人想要迫害,见后说“不要来”不听逼近→以棍棒、武器打,打死也无罪,野兽等亦同。(Samp.p.877)   被逼迫〔害〕时者;为了挣脱的目的者;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这里有此三(种)构成要素:“1.忿怒,2.没有挣脱的目的,3.打已达上者。”   等起等与第一他胜(学处等起)相似。   而此(学处)为苦受。   第四学处。   75.在第五:“假如举起手掌(作打势)(talasattikaü uggireyya)”:现打的行相假如举起身或身所系(物),在那举起之缘,心堕落。假如举起后失误打,在并不想要打(对方)而施与(打)者,只(犯)恶作。以那打而手等某处(被打)断(破)者,只(犯)恶作。   这里其余的一切当知只以在前(一)学处所说的方式。   (这里有此三(种)构成要素:“1.忿怒,2.没有挣脱的目的,3. 举起身或身所系(物)作打势。”)   第五学处。   76.在第六:“以无根的(am?lakena)”:以没有见等根。   “假如诽谤(anuddhaüseyya)”:假如呵责或假如使令呵责。   “心堕落(pàcittiyaü)”假如被呵责者只在该刹那即知道:“他呵责我”,呵责者(犯)心堕落。   在沙瓦提,六群(比库)开始,在以无根的僧初残诽谤之故事制定。   共通制定。 有命令的。 三法心堕落。   以行失坏或见失坏而诽谤者,恶作。   在未达上者,三法恶作。   如此想者;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这里有此四(种)构成要素:“1.已达上者,2.无根的僧初残,3.诽谤,4.该刹那知解。”   等起等与不与取(学处等起)相似。   而此(学处)为苦受。   第六学处。   77.在第七:“假如致使疑悔(kukkuccaü upadaheyya)”:假如说:“我认为你未满二十岁(达上)”(非时食、饮酒、与女人秘密共坐)等而使生;如此没有其他使生之缘而故意地使生(疑悔)者,在每说出〔语词〕,心堕落。   在沙瓦提,六群(比库)开始,在使生疑悔的故事制定。   共通制定。 无命令的。 三法心堕落。   在未达上者,三法恶作。   非〔没有〕想要使生(疑悔)者;只是以(想)利益(他)而如此说者;以及疯狂者等,无罪。〖131〗   这里有此三(种)构成要素:“1.已达上者,2.想要使不安乐,3.使生起疑悔。”   等起等只与无间〔前一〕(学处等起)相似。   第七学处。   78.在第八:“发生诤论(vivàdàpannànaü)”:以争吵、不和未扩大而生起的诤论诤事。   “偷听(upassutiü)”:近听。即“凡所处之处能够听到他们的话,假如站在该处”之义。   此中,“我将听听(sossàm?)”:以想要责难而前往者,在每步(犯)恶作。即使在急速前往(或)落后(而没有赶上),也只是此方式。而处〔站〕在所处之处而听者,心堕落。   即使(假如)他们来到自己所处之处而谈话,应当(作)謦咳(声)说:“我在这里”而令知道。未如此作而听者,也(犯)心堕落。   在沙瓦提,六群(比库)开始,在站着偷听的故事制定。   共通制定。 无命令的。 三法心堕落。   在未达上者,三法恶作。   “在听了那些(话)后我将中止;我将远离〔止息〕;我将平息;将使我自己脱离(那诤论)”而前往者;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这里有此三(种)构成要素:“1.已达上者,2.呵责的目的,3.听闻。”   盗贼的商旅等起。 有以做、有以未做。   (由)想(而)脱(罪)。 有心的。 世间罪。   身业、语业。 不善心。 苦受。   第八学处。   79.在第九:“诸如法甘马(dhammikànaü kammànaü)”:“以(如)法、律、大师教而所作〔运行〕的求听甘马、(单)提案甘马、提案第二的甘馬、提案第四的甘馬”这四(种)甘马。   此处简略地抉择此业:   此中,“求听甘马(apalokanakammaü)名为:为了和合的僧团同意在称了那件事后告: “僧团喜乐〔(假如)僧团欢喜〕(ruccati sa?ghassa)”三次,而说所应作〔行〕的甘马。   为了和合的僧团同意而以一宣(告)所应作的甘马名为“(单)白甘马(¤attikammaü)。”   以一白和(一)随(甘马)语(告)所应作的甘马名为“提案第二的甘馬(¤attidutiyakammaü)。”   以一白和三随(甘马)语(告)所应作的甘马名为“提案第四的甘馬(¤atticatutthakammaü)。”   在这些中,求听甘马有五处:“解罪、驱摈(驱出)、剃发、梵罚、甘马相。”(求听甘马名为查察了处在界(s?ma)的僧团后 带来了应(与)欲者之欲,为了和合的僧团同意告(白)三次后应行的甘马。)(Samp.p.1195)   1. 此中,如摈堪答咖(ka??aka)沙马内拉为“驱摈(nissàra?à)”。   2. 见了那样(的人)(行)正行后而令进入,当知为“解罪(osàra?à)”。   3. 对想〔期望〕出家者问剃〔断〕发名为剃发。   4. 对饶舌比库向诸比库以恶言触恼者,(僧团对他以):“某某比库饶舌,向诸比库以恶言触恼而住,那位比库假如想要有所言说,诸比库应当对某某比库既不言说也不应教诫。” “尊者们,〖132〗我问僧团:(假如)僧团欢喜〔同意〕施与某某比库梵罚。” “第二(次)我再问” “第三(次)我再问:尊者们(假如)僧团欢喜〔同意〕施与某某比库梵罚。”如此所应行的甘马名为梵罚。(Vin.ii,p.262)   5. 凡世尊见(了)在(比库)对比库尼露大腿等事而听许:“诸比库,比库尼僧应对那位比库行不予礼敬。”由诸比库尼:“尊姊(们),某名尊者显示对诸比库尼藐视,(假如)比库尼僧欢喜〔同意〕,对此尊者行不予礼敬。”如是诸比库尼只应当在住处坐着而行如此之甘马,由于只有那甘马的特相,而没有解罪等,因此称为“甘马相”。   以及此甘马相之名乃(由)比库尼根源而制定。   然而在诸比库(边)也可得,因此诸比库给与(被)夺衣者衣者可以使用或可以取去,或对说法者在使用或取去诸物品时或如此之(事时),应当告了三次后行求听甘马。一切(归)入此甘马相。   如此求听甘马有五处。   而(单)白甘马有九处:唤入(osàra?a)﹝解除﹞、驱出、伍波萨他、自恣、共许、还与〔给与〕、接受〔受忏〕、再延后、甘马相。   1. 此中,“尊者们,请僧团听我(说),某某希望从某某具寿达上,我已检问他(遮难),假如僧团已到适时,(请让)某某可以(进)来。”“应当说:‘你过来’”。如此唤入希望达上者名为唤入。   2. “诸具寿请听我(说),此某某比库为说法者,此(主张)既非从经〔本母〕也非从经分别而来,他未观察义(理)而(只)以文句之影而违背(抵触)义(理)。假如诸尊者已到适时,举出了〔排除?〕某某比库后,其余者我们当平息此诤事。”如是断事人在断事(时)驱出说法者比库名为驱出。   3. “尊者们,请僧团听我(说),今天是(十五日)伍波萨他……略……当举行伍波萨他。”如此以伍波萨他甘马而留白名为伍波萨他。   4. “尊者们,请僧团听我(说),今天是(十五日)自恣,假如僧团已到适时,僧团应当自恣。”如此以自恣甘马留白名为自恣。   5. “尊者们,请僧团听我(说),此某某希望从某某达上,假如僧团已到适时,我当检问某某(遮难)。”“假如僧团已到适时,某某当检问某某(遮难)”如此能共许自己或他人而留白名为共许。   6. “尊者们,请僧团听我(说),某某比库对僧团舍这件衣,〖133〗已舍,假如僧团已到适时,僧团应将这件衣(还)与某某比库。”如此(还)与已舍的衣、钵名为还与。   7. “尊者们,请僧团听我(说),此某某比库记得、显露、阐明、忏悔罪,假如僧团已到适时,我当接受某某比库的罪。”他应说:“你见(了吗)?”“是的,我见(了)。”“未来你当摄护!”“如此接受罪名为接受〔受忏〕”。   8. “诸具寿,请诸旧住者听我(说),假如诸具寿已到适时,现在我们当举行伍波萨他,诵巴帝摩卡。在(有外比库)来之时,我们当自恣。”如此再延后所行的自恣名为再延后。   9. “在以草覆盖而灭(诤事)一切所摄的白以及在一一侧的一一白”,即使三白也名为甘马相。   如此(单)白甘马有九处。   提案第二的甘馬有七处:解罪、远离〔驱出〕、共许〔选派〕、给与、舍出、指示、甘马相。   1. 此中,对致力使诸比库无所得具足八支的近事男僧团为了作不共受用而以覆钵远离〔驱出〕,名为远离〔驱出〕。   2. 当知对那位(被覆钵居士)正行时由覆钵而解罪(名为解罪)。那在<小事篇章>在富〔老〕离差维的故事所说。(Vin ii,pp.124~125)   3. “由共许(结)界、共许不离三衣而宿、敷具共许、选派指定食者、分配住处者、守库房者,共许受衣者,(选派)分配粥者,分配果(实)者、分配嚼食者、不放逸者、回答者、分配浴衣者、行钵者〔令取钵者〕、监督寺院居士者、监督沙马内拉者”以这些共许〔选派〕当知为共许〔选派〕。   4. 以施﹝给﹞与咖提那衣、亡者衣,当知为施﹝给﹞与。   5. 以舍出咖提那,当知为舍出。   6. 以指示小房地、(大)住处地,当知为指示。   7. “凡在以草覆盖而灭(诤事),于一侧当对一(侧)、于一侧当对一(侧)”所说的两(种)提案第二的甘馬语,以及在所说的呵责愚痴等的甘马语,由那些当知为甘马相。   如此提案第二的甘馬有七处。   提案第四的甘馬也有七处:解罪、驱出〔举罪〕、选派、给与、抑止〔折伏〕、劝谏、甘马相。   1. 此中,以呵责〔苦切〕甘马等七(种)甘马为驱出〔举罪〕(Vin ii,p.p.1~28)。   2. 以那些甘马的止息当知为解罪。   3. 以选派教诫比库尼者为选派。   4. 以给与别住、给与马那答为给与。   5. 由退回原本者为抑止〔折伏〕。〖134〗   6. 转起(运行)被举者的八(种)(比库四+比库尼四)直到第三次(以及)阿利陀(Ari??ho)(Pàc.No.68)和旃达咖厘(Ca?óakà??)(尼Pàc.No.36+68.106共制)这三(种)直到第三次,以这十一劝谏为劝谏。 7.以达上甘马、出罪甘马,当知为甘马相。   如此提案第四的甘馬有七处。   在此四(种)甘马:求听甘马只可以求听,不可作(单)白甘马等。 (单)白甘马只可留一白而作,不得以求听甘马而行。提案第二的甘馬有可作求听,也(有)不可作(求听)。   此中,“共许(结)界、除去〔解〕界、敷展咖提那、与衣、舍出咖提那、指示小房地、指示(大)住处地”,这七(种)重的甘马不能作求听。应当只(以)告提案第二的甘馬语而作。   其余的十三(种)共许〔选派、(选派)分配住处者、以及共许给与亡者衣〕这些轻的甘马也可以作求听。   提案第四的甘馬只应以它们各自自己的特相而作,不(得)以其余甘马(而作)。   “如此只以各自的特相以事〔对象〕、提案、随(甘马)语、界、众成就所作的这些甘马,在有这些以(如)法、律、大师教所作的法”名为如法的。   如此在给与这些如法甘马的(意)欲后,而后来表示嫌责者,在每语〔语语〕心堕落。   在沙瓦提,六群(比库)开始,在表示嫌责的故事制定。   共通制定。 无命令的。 (三法心堕落)。   在如法甘马存疑者;在非法甘马存如法甘马想和疑者,恶作。   非法甘马想者;知道“以非法甘马、以别众或不适合甘马而作甘马”之嫌责者;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这里有此三(种)构成要素:“1.(如)法甘马,2.(如)法甘马想,3.与欲后嫌责〔抱不平〕。”   等起等只与不与取(学处等起)相似。   第九学处。   80.在第十:“决断论事(vinicchayakathàya)”:只要宣告还未决断的事直到留〔宣唱〕了提案或甘马语未结束,名为在决断论事时。 任何比库在此之间以想要扰乱〔非难〕甘马而离(僧)众伸手所及处,在他离(时),恶作;在已离,心堕落。   在沙瓦提,某比库开始,在未与欲而离去的故事制定。   共通制定。 无命令的。   在如法甘马存疑者;在非法甘马存如法甘马想和疑者,恶作。   非法甘马想者;知道“僧团将会(生起)诤论等〖135〗,将以非法、别众或不适合甘马而作甘马”,(或者)生病了,或“当作病者的事,或由大便等逼恼并非想要扰乱甘马以我将再回来”而离去者;以及对那疯狂者等,无罪。   这里有此六(种)构成要素:“1.进行决断论事时,2.如法甘马,3.如法甘马想,4.处在同一界(内),5.同一共住者,6.以想要扰乱而离开伸手所及处(之外)。”   劝谏等起。 由做、未做。 (由)想(而)脱(罪)。   有心的。 世间罪。 身业、语业。   不善心。 苦受。   第十学处。   81.在第十一:“和合的僧团〔僧团和合〕(samaggena sa?ghena)”:由同一住处处在同一界(内)的僧团将衣给与后〔给与衣后〕。   “随亲厚(yathàsanthutaü)”:“凡由(密)友、相识者、共食者的亲厚而对那(亲厚)”之义。   “心堕落(pàcittiyaü)”:如此僧团自己一起将衣给与经选派的分配住处者等之比库后,(在)后来嫌责(不满)者,——在每语〔语语〕心堕落。   在王舍城,六群(比库)开始,在给与衣后(表示)嫌责〔不满〕的故事制定。   共通制定。 无命令的。 在如法甘马,三法心堕落。   除了衣以外,给与可以舍与、可以分配的资具后而后来(表示)嫌责〔不满〕者,恶作。   可以舍与、可以分配的名为:除了五(种)重物外其余的(物品)。   以类聚而说五(种)重物:此中,“园、园地”为一;“寺院、寺院地”第二;“床、椅子、床垫、枕(头)”第三;“铜釜、铜壶、铜瓶、铜盘、小斧、斧头、手斧、锄(头)、凿子”第四;“蔓草、竹(子)、文艾草、灯心草、草叶、木器、陶〔土〕器”第五。 这五(种)僧团所拥有的(重物)既不得舍与或分配给(其他)僧团,也不得(舍与或分配给)众(和)个人。即使舍与或分配也只是僧团(所有)的。   (为了)资益僧团在观察后以允许的转换,不可动的(物品)可以对不可动的物品,以及其它不允许的或高价而允许的可以对其它(物品)转换。   高贵〔豪华〕的坐卧具〔住处〕等为了共同守护,可以舍成较差〔低价〕的(坐卧具)等,当舍后即可使用。   以及此中前三种〔类〕没有任何非重物之名。   在第四(类重物):“铜釜、药罐形的铜壶、铜瓶”这三(种)乃至即使只是一握(pasata)之量的装水器(也只是)重物。   而铜瓶(lohavàraka)凡是以黑铜、赤铜、青铜、混合铜(与冷青铜混合而制成)制成的, 在锡兰岛—巴陀(pàda)的装水器则可分配。   巴陀(pàda)名为以摩揭陀(国)那利(nà??)(容量单位)〖136〗装取五那利之量,从那超过的即是重物。   到此只是由巴利(圣典)而来铜(制)容器;而即使不在巴利(圣典)而来〔所叙述〕的:水瓶、容器、杓子、匙、汤匙、盘子、碟子、饮水器(皿)、箱子、炭火、幼芽、(树)木的匙等,即使是小的也是重物。   “铁钵、铁杯、赤铜杯”这些则可分配。   而各种青铜、混合(青)铜的器皿〔容器〕适合僧团的使用或(由)居士变(换);而个人使用则不适合。   除了那(些)各种的器皿外,其它允许的铜器:药罐、涂药器、灌鼻器〔铜〕、耳挖子(挑耳器)〔掏耳垢器〕、针、小剪刀、小刺锥、印环、钥匙、键、拐杖头〔包覆〕、投枪,或像此硬制的铜和未完成的铜器,一切可以分配。   在墙壁、屋顶、门板等可以安置烟囱、木板〔锄头?〕、灯木、灯盘、吊灯,或其他女、男、畜生像(的物品)。乃至铜柱所取的一切铜器,只是重物。   即使自己获得而持有,不得以个人受用而使用,而以僧团的受用或(由)居士变(换),则可以(使用)。   锡(制的)的物品也是此方式。   由乳石所制的碟(ta??ika)〔垫子〕、饮水器等只是重物。   小罐或装油罐〔器〕超过(能)装一巴陀(pàda)(的量)为重物。   金、银的锥、锤,天然水晶的容器,即使(由)居士变(换)也不适合(使用)。 在住处的受用即使摩触(或)不摩触一切(都)可以(使用)。   在刀子等凡刀子只能切(断)齿木、甘蔗而不能作其它大工作,此(刀子)则可以分。其余以某方式而制作的(刀子)为重物。   小斧乃至诸医生贯通血管的也只是重物。斧头也是同样的。   凡武器以集体而制作的,此乃非摩触(物)。   锄头,或木柄的凿子没有非重物之名。   无柄的扫帚、(砍)木棒、挖(土)、摇动(用的)刀刃(phala),凡能够收入刀套〔箱〕而收藏者,那可以分(配)。   而即使刀刃(phala)也只是凿子所摄。但无柄则可分。   (假如)人们为寺院所施的斧〔小刀〕等,假如他们的房屋被烧或被掠夺,他们说:“尊者,请(借)给我们,我们在(用后)将再把那(斧等)带来归还。”而可以(借)与。假如拿去不应阻碍;即使未带来(归还)也不应责难。   锻工、造车匠、木匠、象牙匠、造笼匠、珠宝匠、作钵环匠的铁砧、柄、钳(镊子)、秤等一切铜制的工具,从在施与僧团之时开始为重物。   在打锡〔铅〕匠、金匠、皮革匠的工具也只是此方式。而此是差别:“在打锡〔铅〕匠的工具中切锡的小刀;在金匠的工具中,切金的小刀;在皮革匠的工具中,切割皮革以作准备﹝凈治﹞(?)(用)的小刀”,这些可以分(配)。   除了理发师、裁缝师的工具外,〖137〗即使大剪刀、大镊子和大剪(刀)(kattari)一切都可以(分);其余〔它〕的为重物。   在蔓草等,藤蔓等施与半把〔臂〕之量(以上)的蔓草给僧团,在该处生长的或有保护、看护的为重物。而那些(蔓草)在作了僧团的工作和(佛)塔的工作(造塔)(后)假如有多余,则可以(带去)给与(作)个人的工作。   马咖吉(makaci)树皮纤维、椰子纤维〔裂片〕的线,皮革制的乐器(rajjuka)或细绳,在树皮纤维和椰子纤维〔裂片〕作了卷绕后成一卷〔捆〕,为僧团所有的重物。(假如)施与未卷绕(成捆)的线和马卡其树皮纤维和椰子纤维〔裂片〕(所制的绳)则可以分(配)。而这些所施的绳等在以自己的用途而拿取时不应阻止。   有人施与僧团即使才八指宽针棒之量(高)的竹子,(无论是)在该处生长的或者有守护看护的,为重物。   那(僧团物竹子)在作了僧团的工作和(佛)塔的工作(后),多余的则可以施与〔作〕个人的工作。   “(能)装一巴陀油(之量)的筒(nà?i)、拐杖、鞋棒〔柄〕、伞柄、伞的木片”,此在这里为可分(配)的物品;当被火烧房屋的人们(来)拿取而离去时;不应遮止。   除了文艾草和灯心草外,其余施与僧团(覆盖)屋顶的草,在束在一起屋顶的草即使才一把之量,在棕榈叶等;即使才一叶,或者在该处生的或在寺院外僧团的草地生的而有守护看护的为重物。   那(草、叶)在作了僧团的工作和(佛)塔的工作(后),多余的则可给与个人(使用)。(当)被火烧房屋的人们(来)拿取而离去时,不应遮止。   即使才八指宽之量空(而未尽)的画布只为重物。   泥土或天然的黏土,五色或单(色)〔纯的〕或在准备的汁(sajjurasa)(树脂)、昆苦处(稗子)(ka?gu??ha)黏着(的)(silesa)等从难得之处带来而施与,或者该处所生或(有)守护看护的,为重物。   那(泥土)在作了僧团的工作和(佛)塔的工作(后),多余的则可施与个人(使用)。   兴渠(hi?gu)、朱红(hi?gulaka)、雌黄(石)、雄黄、涂药则可分(配)。   在木器凡以在竹所说的种类的木器施与僧团,或(树木)于该处生长或(有)守护、看护的为重物。   以及一切木、竹、皮革、炭石等种类为木器所摄。   此中,在床、椅子所未〔不〕摄的小椅子等,乃至取以布、稻〔蒿〕草、叶所作的椅子,“一切座〔坐具〕、曲板、长板、洗衣板、打击板、打击棒。切齿木木块〔木砧〕、棍棒、船、木箱、染桶、水筐〔(覆水物)桶?〕(udakapa?icchaka)、(无论)有底座(或)无底座木制、牙制或竹制的箱〔柜〕、小箱、能装超过一巴陀之量的篮子、水桶、水盘、杓子、匙、饮用杯〔盆〕、饮用贝壳”在这些凡以某种施与僧团的为重物。   而贝壳杯〔碗〕则可以分(配)。〖138〗   同样地,木制的水壶、洗足板、木制或布、叶等制的圆盘(ma?óala),一切为重物。   支持架〔台、座〕、钵盖〔叶盖〕、棕榈扇、扇子、箱子、手篮、长柄扫帚、短柄扫帚,在这些(无论)小或大的,以木、竹、叶、皮革等作成的,也只为重物。   凡木制或石制的杆秤、梯板等,或者到达在家所必需的席子或地敷具或某不允许的皮革,一切僧团的为重物。可以作地敷(使用)。   (若)羊皮达到(可作)敷具〔床单〕,即使那(羊皮)也是重物。允许的皮革则可以分(配)。在《古伦地(kurund?)》说:“一切(达到)床量的皮革为重物。”   臼、杵、簸箕、砥石〔磨刀石〕、砥石板、石槽、石盘、一切农具、一切以车轮架〔轭〕的车乘,只为重物。   “床、椅的脚和框架,以及小斧、手斧等的柄”在这些未完成的为可分(配)的。而已削、已磨的则为重物。   听许的小斧柄、伞柄、叶、拐杖、鞋柄〔棒〕、钻木、水瓶、未超过装一巴陀(之量)的阿摩拉〔余甘子〕(木)壶、阿摩拉(木)瓶、葫芦壶、葫芦瓶、角制壶〔瓶〕,此一切可以分(配);从此(大于装一巴陀)之上的为重物。   象牙或某种角未锯〔切〕开的,只是如容器(bhàjana),可以分(配),在以那(象牙、角)所作成的床脚等只是相似于前面的抉择。   “即使已剪锯完成的兴渠箱〔笼〕、涂药箱、木块〔结〕、(vidho)(头巾?)、涂药罐、涂药棒、擦水布”这一切可以分(配)。   在陶(土)器:人们资益使用的一切瓶、缸等陶工的器皿、钵盘、火炭盘、供烟器、灯木、灯盘、基土边〔完成〕砖、屋顶边瓦、(屋)顶先(瓦),一切为重物。   在这些所说方式的重物中,为了自己(的用途)而拿取竹等,在作了相等或超过的增殖〔复原、利益〕后可以拿取。   而未超过(能)装一巴陀之量的瓶、钵、碗〔杯〕、金瓮〔黄金的水瓮(ka¤canako ku?óika)〕此在这里为分可(配)的。   以及就如在陶器,如此的铜器也是一样。   而水瓮只是可分的部分奉行。   如此凡可以分配,可以舍与的,在给与那称为可以舍与、可以分配的其它资具后(表示)嫌责者,恶作。   而其他的(重物)则不能给与,以主权〔自在〕而施与者犯土喇吒亚。以盗心而拿取者计物品的价值而惩治。   以及如给与其它的资具后(表示)嫌责者,恶作;同样地对僧团未选派者在给与衣或其它资具后(表示)嫌责者,也只是恶作。   在未达上者一切处,三法恶作。   在见了事实〔天性〕以欲等而作时,(说)〖139〗:“施与他对谁有利益?” “所得将会浪费‘使堕落’。” “将不正当地施与〔将导至不正〕。”而嫌责者;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这里有此四(种)构成要素:“1.已达上者,2.已如法获得(僧甘马)选派,3.由僧团一起给与达到净施(量)的衣,4.后来以想要嫌责而(表示)嫌责〔抱不平〕。”   等起等与不与取(学处等起)相似。而此(学处)为苦受。   第十一学处。   82.在第十二:一切只在三十(尼萨耆)篇回与学处所说的方式,而只有此差别:在那里为回与自己的尼萨耆;而这里为回与个人的纯心堕落。  (这里有此三(种)构成要素:“1.(欲施)向僧团的情况,2.知了那回与个人,3.在他获得。”)   第十二学处。   第八 如法品   83.在王品第一:“刹帝利(khattiyassa)”:刹帝力种〔血统;生〕。   “灌顶(muddhàbhisittassa)”:以刹帝力灌顶而已灌于头顶。   “王未从此出去”为王未出;“即在那王未出(anikkhantaràjake)寝宫”之义。   “宝(ratana§)”称为王后。   “未带出(niggata§)”为未出去。   “未将宝从此带出去(aniggataratanake)”为未带出宝。即“未将宝〔王后〕带出寝宫”之义。   “假如超过门槛者(indakh?laü atikkàmeyya)”:(在)未使令知道自己(到)来的情况第一脚超过寝宫的门坎者,恶作;在第二(脚超过门坎者),心堕落。    在沙瓦提,具寿阿难开始,在进入王的内宫之故事制定。    非共通制定。 (无命令的)。 三法心堕落。    在已通告存未通告想和疑者,恶作。    (在已通告存)已通告想者;非刹帝力,或未以刹帝力灌顶而灌(顶)者,或在两者其中之一,或者(王与王后)两者(都)已经离开〔出〕寝宫而进入者;非(入)寝宫者;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这里有此五(种)构成要素:“1.刹帝力,2.已灌顶,3.即使两(人)都未出寝宫,4.未通告,5.超过门坎。”    等起等与第一咖提那(学处等起)相似。    而此(学处)为由做、未做。   第一学处。   84.在第二:“宝(ratana)”:真珠等十种。   “宝类(ratanasammataü)”:凡人们所喜欢使用的。   “或在寺院内(ajjhàràme và)”:(有)围的(寺院)在围墙之内;无围的(寺院)在两投土块所及处之内。   “在止宿处内(ajjhàvasathe)”:(有)围的(止宿处)在围墙之内;无围的在投杵所及处之内。   此是这里的抉择:为了自己捉取金银或使令捉取者,舍心堕落。〖140〗   为了僧团、众、个人、(佛)塔、新建筑(捉取金银或使令捉取者),恶作。为了一切(捉取或使令捉取)其余的真珠等宝,只是恶作。   以守库房者之首收藏允许的物品〔地〕或不允许的物品,即使乃至(自己)母亲所拥有的,(犯)心堕落。如此(之物)作成自己所拥有之后即可收藏。   在说:“请收藏这个”时“则不可以(收藏)”应当拒绝。假如(?)忿怒丢﹝落﹞下后离去,则成为障碍,可以收藏。在做寺院工作的木匠等或王所喜爱(者)以工具或卧床的物品说:“请在收藏后(再)给(我)”,即使以意欲(或)怖畏也不应做。但可以示(其)守护处。   凡在寺院内、止宿处内之某处(放置宝物),比库或沙马内拉生起:“将(有人)拿取”之疑念,只于如此之处捉取或使令捉取后作了记号〔记住〕后可以放置〔收藏〕,而且应当说〔宣布〕:” “凡遗失物品者他可以来(拿取)。”当(有人)来(想领取时)应当问他:“你遗失了什么样的物品?”假如他答对〔达成〕(那物品)的标记,应当给与;假如(答)不对,应当说:“请(你再)想想〔考察〕”。   因此,即使(要)离开(该)住处(应当交)在诸适当比库的手中,(如果)那里没有(适当的比库),应当放在适当的诸居士之手中才离开。(如果)既没有离开也不见主人,则可以以那(宝物)建造固定(不可作衣资等NT)〔不可动〕的住处、(佛)塔或莲池。假如经过了长久的时间主人来了,显示那(建筑)后应当说:“请(你)随喜”。→“指逢诸圣安立” “此诸圣之乞”假如他不随喜(并)催促:“请还给我的财物。”在劝导(他、其他)后应当给与。   在沙瓦提,某比库开始,在捉取宝的故事制定。   “除了在寺院内或止宿处内外”此两种为这里的随制。   共通制定。 有命令的。   在听许之处以不尊重捉取后而不收藏〔放置〕者,恶作。   在听许之处拿取后收藏〔放置〕者;凡亲厚者可摩触的宝类或暂时的捉取者;   以粪扫(物)想而拿取者;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这里有此四(种)构成要素:“1.无听许的原因,2.他人所拥有,3.非以亲厚取(或)粪扫想,4.捉取或使令捉取。”   等起等与媒介(学处等起)相似。   第二学处。   85.在第三:“有比库而未嘱咐(santaü bhikkhuü anàpucchà)”:这只在行访(学处)所说的方式。(Pàc.No.46)   “非时(vikàle)”:从超过正午起到明相(升起)之内。   在那非时之间未以:“我嘱咐进入村落”,或“我进入村落”而嘱咐,或者没有适当的紧急事件,在(有)围的村落超过围墙者;在没有围的(的村落)超过〖141〗近行者,在第一脚,恶作;在第二脚,心堕落。   即使假如众多(比库)有某工作〔事〕而(想)进入(村落),一切(比库)可以相互嘱咐。那工作在该村未达成而前往其他村落,没有再嘱咐的事工作。假如 (做该事)的意欲〔能力〕停止〔止息〕了,在前往寺院中间想进入村落,只应当嘱咐。   在(俗人)家的房屋或(打)坐堂行了食事之后而想要行乞油或乞熟酥,假如见到〔路旁〕有比库则应当嘱咐。在没有(看见其他比库以)“没有(看见其他比库)”而可以前往。在入了街道〔路〕即使见了比库也没有嘱咐之事。   若村中〔中央(majjha)〕有道路,假如在前往时心中生起:“我将行乞油等〔为了油等而行(乞)〕”,在(路)旁见了此比库后应当嘱咐。未入道路而行者,没有嘱咐之事〔工作〕;入(道路而行)者,只以所说的方式(犯)心堕落。   在沙瓦提,六群(比库)开始,在于非时入村落的故事制定。   “有比库”以及“未嘱咐”和“适当的紧急(事件)”此三(种)为这里的随制。   非共通制定。 无命令的。 三法心堕落。   在适时存非时想和疑者,恶作。   (在适时存)时想者;以及凡在紧急事件,或有(比库)在嘱咐后,或没有(比库)在未嘱咐而进入者;在前往寺院之间(村中有寺)前往寺院内者非唯未嘱咐,未系腰带,未披桑喀帝也不犯。 、比库尼的住处、外道卧〔住〕处,或返回其中之一者;该村落有道(道经村落)而前往者;在灾难;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这里有此三(种)构成要素:“1.有比库而未嘱咐,2.没有听许的原因,3.在非时进入村落。”   等起等只与(第一)咖提那(学处等起)相似。   而此(学处)由作、未做。   第三学处。    86.在第四:只是打碎的为打碎的;“有那打碎的(bhedanaka§)”为(应)打碎的。因此在做或使令做如此的针筒时,恶作;在获得,打碎了那(针筒)后应忏心堕落。    在释迦国,众多比库开始,在乞求针筒的故事制定。    共通制定。 有命令的。    自己未完成,自己或他人未完成,由自己或他人(完成)结束后而获得者,四法心堕落。    在为了他人做或使令做者;以及由他人做成在获得后而使用者,恶作。   “在环〔纽〕、小鑚木、小盒子(vidha)、涂药盒、涂药篦、小刀柄、擦水具”在这些以某(种)骨等而制作者;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这里有此三(种)构成要素:“1.针筒,2.骨制等,3. 为了自己而做或使令做后而获得。”    等起等与媒介(学处等起)相似。   第四学处。 〖142〗   87.在第五:“床(ma¤caü)”在长椅(masàraka)等其中之一。而“椅子(p??ham)”也只是相似的,但那(椅子)不像床(那样)太长或不像小椅子(那样)四方形〔四(方)齐短〕。   (应)锯断的只是(和)打碎的相似。   在沙瓦提,伍巴难达开始,在卧高床的故事制定。   (共通制定。 有命令的。 自未成或自成等四法心堕落。)   (在为了他人做或使令做者;以及由他人做成在获得后而使用者,恶作。)   (依量而做者;获得了超过量者在锯断后,或者假如不想锯断),在挖埋(床等脚)而上面(只)现出依(法)之量,或者(翻转)向上而绑在架子上而使用者;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这里有此两(种)构成要素:“1.超过量的床(或)椅子,2. 为了自己而做或使令做后而获得。”   其余一切只与针筒学处相似。   第五学处。   88.在第六:于此盖上棉花为“装入棉花(t?lonaddhaü)”。乃“铺设褥套在填塞入棉花后上面再把褥套(缝)封起来”而说。 (应)取出的只与打碎的(解释)相似。   在沙瓦提,六群(比库)开始,在令做装入棉花的故事制定。   (共通制定。 有命令的。 四法心堕落。)   在(做)绷带;腰带;肩带〔吊肩带;围肩带〕;钵袋,滤水囊,枕头;获得了由他人做成所装入棉花在取出后而使用者;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这里的“枕头(bimbohana)”只有(能容)头(大)之量是适合的。(从喉底算起NT)。   (能容)头(大)之量名为宽度在三边(三角形?)两(角)之间一张手又四指宽,在(枕头)中间(宽为)一拳肘〔一肘又一拳〕(手肘到拳头的距离),长度为一肘半或两肘。(Samp.p.1217)   无病者只可以枕头垫头和垫脚;生病者则可以(下面)铺上(几个)枕头后上面盖上床单而躺卧。(NT.p.431)   这里有此两(种)构成要素:“1.装入棉花的床(或)椅子,2. 为了自己而做成或使令做后获得。”   其余当知只以所说的方式。   第六学处。   89.在第七:“坐具(nis?danaü)”:(与)敷具相似敷展后,在一边(取)一善至张手之量于两处剪开而做成三缘,此是相应〔适合的〕资具之名。   在沙瓦提,六群(比库)开始,在持有无(限)量的坐具之故事制定。   “缘一张手”:此是这里的随制。   非共通制定。 (有命令的。 四法心堕落。)   依量或未满(量)而做者;获得由他人做成超过量者在裁断后而使用者;在做帐〔伞〕盖等者;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这里有此两(种)构成要素:“1.超过量的坐具,2.为了自己而做成或使令做后获得。” 其余的当知只以所说的方式。   第七学处。〖143〗 90.在第八:“覆疮衣(ka?óuppa?icchàdiü)”:为了覆盖脐以下、膝盖〔轮〕以上的疥癣、疮症、脓疮〔痔等〕、粗〔大〕疥癣病所听许的衣。   在沙瓦提,六群(比库)开始,在持有无(限)量的覆疮衣之故事制定。   共通制定。   其余的当知只以在坐具所说的方式。 (这里有此两(种)构成要素:“1.超过量的覆疮衣,2.为了自己而做成或使令做后获得。”)  第八学处   91.在第九:在沙瓦提,六群(比库)开始,在持有无(限)量的雨浴衣之故事制定。    此处其余一切只是坐具所说的方式。   (这里有此两(种)构成要素:“1.超过量的雨浴衣,2.为了自己而做成或使令做后获得。”) 第九学处   92.在第十:在沙瓦提,具寿难达开始,在持有善至衣(等)量衣的故事制定。    共通制定。    其余的只是在坐具所说的方式。   (这里有此两(种)构成要素:“1.与善至衣等量或超过(量)的衣,2. 为了自己而做或使令做获得。”)   第十学处。 第九 宝品   如此在疑惑度脱的巴帝摩卡注释之心堕落注释已结束。      第一学处   1.在应悔过第一:“已入村路中(antaragharaü pavi??hàya)”:从语词(而言)即使假如在施与时她站在寺院之间等,而自己站在车道、街巷、十字路口、(俗家)房屋其中之一从(她的)手中接受,也没有过失。而当在施与时她站在车道等而(自己)站在车道或寺院之间等为了吞咽而接受食物,在接受(时),恶作;在每吞咽,应悔过。   那位应忏悔者以:“贤友,(我犯了)应受呵责(gàrayha§ àvuso)”等方法已在学处显示。   在沙瓦提,某比库开始,从已入村落中非亲戚比库尼手中接受食物的故事制定。   非共通制定。 无命令的。   就如此(学处),其余的(三学处)也是如此。   三法应悔过。   即使在接受(或)吞咽夜分药等,恶作。从由一方达上者即使在(接受等)时限药也只是同样(犯恶作)。   在亲戚存非亲戚想(或)疑者,也只是此方式(恶作)。   (在亲戚存)亲戚想者;“由亲戚(比库尼)使令施与,或放在近处后,或在施与时她站在寺院之间、比库尼住处、外道住〔卧〕处、归还、或从村外取出,或者在有服用夜分药等(因)缘〖144〗”而施与者;从在学尼和沙马内莉手中接受而食用者;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这里有此五(种)构成要素:“1.已圆满达上(的比库尼),2.非亲戚,3.由站在村路中(的比库尼)手中亲手接受,4.时限药,5.吞咽。”   等起等与羊毛(学处等起)相似。   第二学处   2.在第二:“这里(给)豆羹(idha s?paü)”等乃显示指示者。   “贤妹,请离去在(apasakka tàva bhagin?)”等乃显示遮止者。   此是这里的抉择:“未由一位比库遮止为了吞咽而接受食物,在接受,恶作;在每吞咽,应悔过。”   在王舍城,六群(比库)开始,在未遮止(作)指示的比库尼之故事制定。   三法应悔过。   未遮止从一方达上作指示(的比库尼)者,恶作。   同样地,在未达上存已达上想和疑者(恶作)。   (在未达上者存)未达上者想者;令与自己的食物而不给与;给与他人的食物而令不与者;令与不与之人者;令与不与之处者;令平等地给与一切(比库)者;或者由在学尼或沙马内莉所指示在接受后而食用者;除了五主食外(在)一切处;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这里有此五(种)构成要素:“1.已圆满达上(的比库尼),2.五主食,3.在村落中从听许的方式(外)以其他方法指示,4.未遮止,5.吞咽。”   等起等与(第一)咖提那(学处等起)相似。   而此(学处)由做、未做。   第三学处   3.在第三:“已经认定的诸有学(sekkhasammatàn?)”:已得(僧甘马)认定的诸有学。   “先前未受邀请(pubbe animantito)”:从在进入(俗家)房屋的近行更先前,在未进入近行(界)时还未受邀请。   “无病(agilàno)”名为:凡不能行乞食者。   “应悔过(pà?idesan?yaü)”:在进入房屋的近行后而接受食物者,在到了接受,恶作;接受了那(食物)无论在何处而食用者,在每吞咽,应悔过。   在沙瓦提,众多比库开始,不知(适)量而接受的故事制定。   “先前未受邀请(和)无病”,这两(种)为此处的随制。   三法应悔过   即使在接受(或)吞咽夜分药等,恶作。   同样地,在未有学认定存已经有学认定想和疑者,也是(恶作)。   (在未经有学认定存)未经有学认定想者;以及凡先前已受邀请;生病,或他人在他们家〔房屋〕设食而接受者;以及凡从(他)家取出后在(给)坐堂等,或在见了比库后先取出站在门口〔根〕而布施,对那(食物)而受用者;在常〔固定〕施食、行筹〔劵、籖〕食、〖145〗半月食、伍波萨他(日)食、月初(日)食;在有(因)缘服用夜分药等施与而食用者;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这里有此四(种)构成要素:“1.经(僧甘马)认定的有学,2.先前未受邀请,3.无病,4.进入(其)家的近行接受除了常〔固定〕施食等以外其他﹝所了知﹞的食物而食用。”   等起等与羊毛(学处等起)相似。   第四学处   4.在第四:“凡是诸林野(Yàni kho pana tàni àra¤¤akàni)”:等当知只以在离衣宿学处所说的方式。(NP.No.29.p81)   “未先告知(pubbe appa?isaüviditaü)”:凡出家或在家之女人或男子进入寺院或寺院的近行后告诉:“尊者,我将带某某家的副食或主食来。”后来只对那依所告诉的或可以(被)带来,对其眷属〔随从〕做了〔告知〕,或者即使很多,对其他(粥等Samp.)做了告知后由他(告知):“(他)去某某家拿取副食或主食。”听了后其他家或由他可以一起带来,那一切名为“已(先)告知(pa?isa§vidita§)”。凡未如此告诉和带来名为“对那未(先)告知(appa?isa§vidita§)”。   “无病(agilàno)”名为:凡不能去乞食者。   “应悔过(pà?idesan?yaü)”:如此乃至在前往寺院中间时增加〔超过〕而施与,在寺院或寺院近行接受后而食用〔吞咽〕者,在接受,恶作;在每吞咽,应悔过。   在释迦国,众多比库开始,在未告知于寺院住扎(有)盗贼的故事制定。 “无病”此一(种)为这里的随制。   三法应悔过   即使为了食物〔食用〕而接受(或)吞咽夜分药等,只是恶作。   同样地,在已(先)告知存未告知想和疑者,(也犯恶作)。   (在已先告知存)已告知想者;生病者;凡作了(先)告知而带来,或生病者所剩余的(食物),或在寺院外面接受,或者只在该处〔寺院〕所生的根、果实等,或者在有服用(因)缘获得夜分药等而食〔服〕用者;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这里有此七(种)构成要素:“1.如所说的林野住处,2.时限药,3.非于该处〔寺院〕生的,4.无病,5.非病者所剩余的,6.在未(先)告知的寺院中接受,7.吞咽。”   等起等只与(第一)咖提那(学处等起)相似。   而此(学处)由做、未做。   应悔过的注释已结束。   1.在众学(法)第一:“遍圆(parima?óalaü)”:完全地圆(整)。   “应当学(sikkhà kara??yà)”:如此“我将下着”,即使在寺院(或)村落中,在一切处(都)应当学。   以及此处由于即使在〈仪法篇章〉所说的诸仪法如此的〔同样地〕应学性而成为众学(法),所以不像在他胜等而作(篇的)区分。   以及为了显示作持的方法,未以:“任何比库,假如垂下而着(下衣)者,恶作。”如此说了罪名,而是在学处安上“应当学”的巴利。   在(《律藏》的)文句分析所说的“恶作罪”,当知一切处〔所有众学法〕在不恭敬而作(犯)恶作。   现在“遍圆(parima?óalaü)”这里在覆盖了脐轮后,垂下膝轮下方从胫骨(算)起八指宽之量而着下衣,名为已下着遍圆。   不如此下着,以不恭敬从前方或后方垂下而着(下衣)者,恶作。   以及不仅只是对那(下着而已),凡是在其他(诸如):“那时,六群比库(以)居士所著(的方式)而着(下衣),(以)象鼻、鱼尾、(垂)四角、棕榈扇〔式〕、百皱折〔蔓〕而着(下衣),着腰布”,在〈篇章〉(Vin.ii.p.137 cf Samp.p.1212)所说下着的过失,即使那样地下著者,只是恶作。   此中,“象鼻(hatthiso?óaka§)”名为:从脐的底部〔根〕作成象鼻形状垂下而下着,如着诸苟离给提(co?ika-itth?na§)一般。   “鱼尾(macchavàlaka§)”名为:从一边为缘边而(另)一边为(缘的)底边垂下后而下着。   “四角(catukka??aka§)”名为:“上面两(角),下面两(角)”如此现出四角而下着。   “棕榈扇(形)(tàlava??aka§)”名为:以棕榈扇的行相之衣垂下后而下着。   “百皱折(Satavalika§)”名为:长(条)的布分(段)(折)成多次后以做腰布而下着。或者在左右侧以无间的显现皱折后而下着。假如从膝开始认出一或两(条)皱折是可以的。   “腰布(Sa§valliya§)”:如力士搏斗等绑成腰布后而下着。   即使病者(或)行道者都不能如此下着。即使在前往道路(中)将一或两角提上后而塞在下衣的上面;或者在袈裟的一边同样地下着后(吊起),在后面的外面下着,(此)一切都不适合。   病者在袈裟的里面现出腰布后可以后面〔另外〕之上而下着;无病者的下着则可以做成两层后而下着。   如此舍弃在〈篇章〉一切所禁止的和下垂,成就所说的特相,应当以不变化〔改变〕遍圆地下着。未如此下着,以作某种变化(而下着)者,恶作。   在“因缘、人、故事”等之抉择:作出苏噜苏噜(声)在高赏比(Kosambi);以(沾)有食物的手拿饮水器〔杯〕。以及有饭粒洗钵相应在跋嘎(Bhagga),众多比库开始;其余一切(学处)都在沙瓦提(Sàvatthi),(由)六群(比库)开始,在垂下而着(下衣)等的故事制定。   在乞求豆羹、饭以及在说法等,以生病一(种)随制。   在一切(学处)为共通制定。 无命令的。   在一切(学处)只有恶作,〖147〗没有其他罪的区分。   失坏之计量〔考察〕,只是已说。   等起等一切在结束时我们将显示。   只有无罪和构成要素在一切处应当说。   这即是说:在此学处非故意者,无念者,不知者,生病者,在灾难者,以及疯狂者等,无罪。   此中,“非故意者(asa¤ciccà)”乃非以:“我将下着不遍圆〔圆整〕”如此故意的;或者:“我将只着(下衣)遍圆”失误了而下着不遍圆者,无罪。   “无念者(assatiyà)”:即使是以其他事缘者,同样地而下著者,无罪。   “不知者(ajànantassà)”:可以下着遍圆而不知者,无罪。然而应当学取下着的仪法。(假如)其小腿干(瘦)或肉大块,当他以适当地下着,即使下缘超过八指宽也是可以的。   “生病者(gilànassà)”:凡是其小腿〔胫〕或脚有疮伤,在他提上或垂下而下着是可以的。   “在灾难者(àpadàs?)”:在(有)猛兽或盗贼追赶,或在似此的灾难,无罪。   “疯狂者(ummattakà)”等只是所说的方式。   这里有此三(种)构成要素:“1.不恭敬,2.没有无罪的原因,3.下着不圆整〔遍圆〕。”   就如此处,“如此在一切处(其他学处)前面两(种构成要素)和在该处所说相反的原因”而成三(种构成要素)。   因此,从此之后(我们将)不说那(构成要素),而我们将只说无罪。   (第一他胜等起。 由做。 由想而脱罪。 有心的。    身业。 不善心。 世间罪。 苦受。)(Samp.p.890)   2.在第二:“诸比库,不应以居家者所披着(的方式)而披着(上衣)”,不以如此所禁止的居家者所披着(的方式)而披着后,使两角平〔齐〕等而披着,名为“披着遍圆(parima?óalapàrupana§)”。(Vin.ii.p.137 sf samp.p.1212~1213)   此中,“凡是以白衣所披着,遍行(外道)所披着,一衣者所披着,嗜酒者所披着,(内)宫女所披着,大长者所披着,入(田)舍者所披着,婆罗门所披着,排班成行(Pà?ikàraka)者所披着”如此等从遍圆的特相之其它方式而披着,此一切名为“居家者所披着(gihipàruta§)”。   因此,如同白衣半护者尼犍陀所披着;以及如同有些遍行(外道)露胸而将外衣放在两肩上;以及如同一衣诸人下着的衣之一边在背(部)披着后两角置于两肩上;以及如同诸嗜酒者等以衣在脖子围绕,两边在胸(部)垂下或投在背(部);以及如同诸宫女只是现〔露〕出眼睛,缠绕(头)而披着;以及如同诸大长者用长衣下着后,只以那一边而披覆全身;以及如同诸农夫在进入田舍时卷绕衣后投入腋窝,只以那一边而披覆身体;以及如同诸婆罗门把衣的中间塞入两腋窝后而投置在肩上;以及如同排班成行的比库以披覆一肩而披着,露出左臂后而将衣放置在肩上。不以如此〖148〗披着后,以及舍离一切其他与此相似披着的过失,应当不改变遍圆而披着。(无论)在寺院或村落中,未如此地披着,以不恭敬做某变化(而披着)者,恶作。   无罪只与前(学处)相似。就如在这里,如此在一切处(也是相同),凡是有差别之处,于该处我们将(解)说。   3.在第三:“善披覆(suppa?icchanno)”:善佳覆盖。解开(衣)结〔环〕后,以结目边包覆脖子,两角作成平等〔齐〕后而取去包覆到手腕后而“我将前往村落中”之义。   未如此做露出了肩膀或胸而前往(村落中)者;恶作。   4.在第四:从喉〔底〕开始〔以上〕露出头,从手腕开始(露出)手,从腿肚子开始〔以下〕(露出)脚后,其余包覆者而坐,名为“善披覆(suppa?icchanno)”。   此处若为了居住者(露出),无罪。   5.在第五:“善摄护(susaüvuto)”:“不令手或脚嬉戏、善调伏”之义。   6.在第六:也只是此方式。   7.在第七:“眼垂视(okkhittacakkhu)”:(双)眼投下后见时(只见)前方一轭(距离)的地上部份。假如站在一处而检视象马等危险的情况是可以的。   8.在第八:也只是此方式。   9.在第九:“拉高(ukkhittakàya)”:拉上。在如此的特相,(此)为具〔作〕格。即”从一(边)或两边将衣拉高”之义。从(村门的)帝柱之内开始则不应如此(拉高衣)而前往。   10.在第十:在坐着时,即使在移开水瓶,也应当只不拉高衣而离开。若为了居住者,无罪。   11.在第十一:“高声嬉笑(ujjagghikàya)”:乃“(以)大笑而笑”之义。即使在这里,在如此的特相也是具〔作〕格。   12.在第十二:也只是此方式。   (在第十一、第十二)两处在有应笑的事缘而作出微笑的程度者,无罪。   13.在第十三:“低声(appasaddo)”:不高声、大声。   14.在第十四:也只是此方式。   这里此低声的限定为:“假如在十二肘的房屋,僧团长老在最旁〔先〕(一边),〖149〗第二长老在中间,第三长老在(大长老的另一)边”如此而坐着(时),(当)僧团长老和第二长老在谈话时,第二长老听到那(说话的)声音,而且(听得)清楚〔确定〕所说的(内容);而第三长老只听到该声音而无法确定所说的(内容),这样的程度为“低声(appasaddo)”;假如第三长老也能(听得)清楚〔确定〕说话(的内容),则名为“大声(mahàsaddo)”。   15~20.在从此之后的六(戒):“摇身(kàyappacàlakaü)”:身体动来动去;一切处〔其它五学处〕(也是以)此方式。   因此,在摄持〔支持〕身体等后,应当只保持不动摇、正直而前往,以及坐在(村落中)。   在16.18.20.三(条)坐着相应(的学处),为了居住者,无罪。   21~22.在二十一、二十二:“叉腰(khambhakato)”:手放在腰(部)而作叉腰。   23~24.在二十三、二十四:“覆头(ogu??hito)”:包覆到头。(连头包覆)   25.在二十五:“提着脚尖或脚跟走(ukku?ikà)”:称为提起脚跟或提起脚尖后只以脚跟(或脚尖)接触地面而行走。这里也是具〔作〕格,只是(与)所说的特相(相同)。   26.在二十六:“不以手抱膝(na pallatthikàya)”:不应以手抱膝或以衣〔布〕抱着膝而坐(在村落中);以不恭敬而坐著者,恶作。   于此(学处)以及在前面的二十二(和)二十四,两(学处)为了居住者,也无罪。   二十六适当(相应)已结束。      27.在食物相应第一:“恭敬地(sakkacca§)”:在现起念后。   28.在第二:在钵之想为钵想〔注意钵〕,存在、有那(钵想)“为注意钵(pattasa¤¤?)”。即“使自己(与)容器紧密相结合的想〔念〕”之义。   29.在第三:“适当比率的豆羹(samas?paka§)”名为:凡是在以绿豆、蚕豆或豌豆所作成而可以用手抓取的羹为(其它)食物的四分之一量,从那(量)接受超过者,恶作。   除了(豆)羹外,其余的一切即使是能够做羹的佐料乃名为“调味汁(rasarasa)”。   (除了两种豆羹外,其余的酱(olo?i)、蔬菜(sàka)、能作羹的、鱼汁、肉汁等,名为调味汁。)(Samp.p.892)   在那调味汁、诸亲戚、诸已邀请、为了他人,或以自己的财物(而得),于此无罪。   30.在第四:“齐平(钵)(samatittika§)”:平满、等满;(所接受的食物)安排不超过入于受持之钵内部〔里面〕的周围之(水平)线。   “钵食(pi?óapàta§)”:凡是任何时限药。   若在未入受持(的钵所装)的时限药,和(入受持钵所装的)夜分药等(七日药、尽形寿药)即使堆成尖(满)也是可以的。(Samp.p.892)   (假如)在取了两钵后,装满一钵一(钵)而带回寺院,或者在放入时饼、甘蔗、糖果〔甘蔗片〕、各种果实等放在下面,而香、耳〔头〕环等放在上面而施与,以及放入在叶(器)或碗后而放在钵的顶〔上〕部,那不名为堆成尖(满),因此,那一切是适合的。   这里即使是生病者,也并非无罪。因此应当只以那平(钵)而受取。即使在一切(处)〖150〗也不能(堆成尖钵)而接受。(若)在接受为已善接受,则可食用。   31~32.在第五(和)第六只(以)所说的方式。   33.在第七:“次第(sapadànaü)”:未限定这里、那里后而随次第。   凡在施与他人时,或分散在其它容器时从这从那而揉取者;以及即使对美味食品未按次第而取者,在此也无罪。   34.在第八:只是所说的方式。   35.在第九:“从顶部(th?pakato)”:即是“从顶部、从中央”之义。(若)在剩下少量(时),在集中一起后揉取而食用者,那也无罪。   36.在第十:凡是诸(施)食的主人在禁杀生时等,覆盖了菜〔佐料;羹〕而施与;凡并非想要(得)更多而覆盖者,那些(情况)也无罪。   生病者对未来性也只是(有)罪。   37.在第十一:(这里的)无罪增加此:“诸亲戚或诸已受邀请;为了他人;以自己的财物”。   38.在第十二:在不满想为不满相;有、存在那(不满想)为“心存不满(ujjhànasa¤¤?)”。在此(学处)即使生病也没有脱(罪)。   “我将给与(他)”或“我将令给与(他)”而观看者,以及(假如)非心存不满者,无罪。   39.在第十三:“不过大(nàtimahantaü)”:孔雀蛋为过大;鸡蛋为太小,在那些之中间的量。(病者过小无罪)NT   在根、副食等种类,若在一切副食和各种果实,无罪。   40.在第十四:“圆整〔遍圆〕(parima?óalaü)”:不长。   于此在副食、各种果实,以及即使在美味食品也无罪。   41.在第十五:“在未持到(anàha?e)”:在未持来;即“未到达口”之义。   42.在第十六:“一切手(sabbaü hatthaü)”:整个〔全整〕手。   43.在第十七:“有团食(sakaba?ena)”:于此,凡言语不完全而在那程度有所言说者,(有)罪。   凡是说法者将柯子果等放入口中而说;凡(其)言语不会不完全,在那(样)的程度有(所言说者)是适合的。   44.在第十八:“投掷团食(pi?óukkhepakaü)”:将团食投上。   这里即使在副食、各种果实,也无罪。   45.在十九:“咬断团食(kaba?àvacchedakaü)”:咬断了抟食。   这里在副食、各种果实,以及即使在美味食品,也无罪。   46.在二十:“填胀(颊)(avaga?óakàrakaü)”:如猴子一般填胀(颊)。   这里只在各种果实无罪。   47.在二十一:“甩手(hatthaniddhunakaü)”:将手甩开〔振开〕。   这里的无罪增加此:“在丢弃残榨〔尘垢〕时而甩手。”   48.在二十二:“散落饭粒(sitthàvakàrakaü)”:将饭粒散落(各处)。   这里的无罪也增加此:“在丢弃残榨时而丢弃饭粒。”   49.在二十三:“吐舌(jivhànicchàrakaü)”:将舌伸出。   50.在二十四:“作出喳噗喳噗(声)(capucapukàrakaü)”:(一再地)作出“恰噗”声。   51.在二十五:也只是此方式。   52.在二十六:“舔手(指)(hatthanillehakaü)”:(一再地)舔了手。   当在食用时〖151〗即使只是(舔)手指也不能舔。   结块的粥、糖、奶饭等假如以手指拿取后,以手指放入口中而食用,则是可以的。   53.54.在二十七、二十八:只是此方式。   因此,不应用手指刮钵,即使才一根(手指);不应以舌舔唇,即使才一(舔)。   只以唇肉取(食物)后而送入(口)中则是可以的。   55.在二十九:“不以(沾有)食物(na sàmisena)”:“此以(令人)厌恶而禁止。因此,无论僧团的、个人的、居士所拥有的(或)自己所有的贝壳、碗、杯也不应拿取,拿取者,恶作。”   假如手有一部分〔地方〕没有被食物沾污,以那部分〔地方〕拿取是可以的。   这里的无罪增加此:“我将洗”或“我将使令洗”而拿取(者)。   56.在三十:无罪增加此:“取出后、弄破(碎)后、授取后,或带出(村落)后而倒弃(者)。”   此中,“取出后(uddharitvà và)”为将饭粒从水中取出后在一处集中成一堆而倒弃水。   “弄破(碎)后(bhinditvà và)”为将(饭粒)弄破碎成为浊水后而倒弃。   “受取后(pa?iggahe và)”为以受取而接受〔覆盖〕时,在受取时倒弃。   “带出后(n?haritvà)”为带出(村落)外后而倒弃。如此倒弃者,无罪。   不犯:非故意者、无念者、不知者、生病者、灾难等。   三十食物相应已结束。      57.在说法相应第一:凡(手中)持有伞“为手持伞(chattapà?i)”。凡是将伞放在身体的某部分,只要手还未离(伞),就不能为(他)说法。(有其他人持伞?)   假如他持有其它(种类)的伞(律藏所指定的白伞等三种之外?),或放在腋窝〔胁〕而(伞)离开了手,则不名为手持伞,则可以对他说(法)。   这里法的限定当知只以在句法(学处)所说的方式。   58.在第二:这里的“杖(da?óo)”名为中等(身材)的男子之四肘的量。持杖的情况当知只以持伞所说的方式。   59.在第三:也只是此方式。即使以剑武装后而站着,也不算为手持刀。   60.在第四:当知一切种类的弓和(一切)种类的箭为“弓箭(àvudha)”。因此,箭和弓拿在一起,或者单单只(纯)拿着弓或箭,无论有弦弓或无弦弓后而站着或坐著者,不能为(他)说法。   即使假如他把弓绑在肩膀,只要不拿(在手上),就可以(为他说法)。   61.在第五:“穿拖鞋者(pàdukàru?hassa)”:(脚)指间未入鞋柄〔伞柄?(chattada?óaka)〕而只是踏著者,或者脚指套入后以站着而绑结者。   62.即使在第六也只是此方式。而这里乃就“绑着的足跟解开后以站着((?hàna),处、地方、站着。)而解开”而说,即使对那(样的人)也不能(为他说法)。〖152〗   63.在第七:即使假如由两人的手握着相连结,或以布固定在竹子上后而运载;或者未结合的轿等,或在“车乘离散(yànagato)”后而放置,即使只是坐在(车)轮的程度,也只算为(搭)车乘。   假如两(人)坐在同一车乘(而为他说法)是可以的。(若)坐在不同〔各别〕(的车乘),(自己)坐在高的车乘而对坐在低车乘者说(法)是可以的。即使(坐在)同样(高度)之量(的车乘为他说法)也是可以的。同样地,(自己)坐在前面为坐在后面者(说法也是可以的)。(若自己)坐在后面即使(坐得)比(他)较高也不能(为他)说(法)。   64.在第八:“躺卧者(sayanagatassa)”:乃至(对方)在(铺)席垫的正常地面而卧者,即使(自己)站或坐在(较)高的床、椅子或地点〔地面〕也不能(为他)说(法)。   (自己)卧在较高或等量(高)的(床)卧对在(床)卧者说(法)是可以的。   (自己)卧着(可以)对站着或坐著者(说法),以及(自己)坐着(可以)对站着或坐著者(说法),以及(自己)站着只可以为站著者(说法)。   65.在第九:在以手抱膝等,不可以对以任一种(抱膝)而坐著者说(法)。   66.在第十:“缠头者(ve?hitas?sassa)”:以布缠发髻等,或关于无法看见发际(边),如此为缠头者。   (依)那(《律藏》)所说无罪有:“令露出发际〔边〕后而说者。”(Vin.p.202)   67.在第十一:“覆头者(ogu??hitas?sassa)”:披覆(整个)头者。   这里的无罪增加:“令露出头后而说者。”   68.在第十二:“以坐在地上(chamàya nisinnena)”:以坐在地面。   “在座位(àsane)”:即使乃至以布(或)草敷设后而坐著者。   69.在十三:“在高座(ucce àsane)”:即使乃至在地面高起的地方邻近〔无间〕地坐著者。   70.在十四:“不以站着对坐著者(na ?hitena nisinnassa)”:即使假如去服侍长老后年青比库站着,而大长老坐在座位问问题也不应说。由于尊重而不能说:“请长老起来后才问”(时),因此可以(以):“我对在一侧站着的比库说”而论说。   71.在十五:假如走在前面者问问题,不对他说,而以:“我对(走在)后面的比库说”而可以论说。   若一起诵习所学取的法,或同在前面(dh?ra)行走则可以谈说。   72.在十六:“不在路旁(na uppathena)”:这里即使假如两(人)都在车道,各别在一车〔轮〕道,或同等在路旁前头而行走则可以(为说法)。   73.在十七:“非故意者(asa¤cicca)”为无罪;假如在覆盖处行走时,大便或小便急而(漏)出(时),名为非故意做的。   74.在十八:凡是即使在地上可以看见正活着树的根,或悬在地上的树枝,一切只称为(绿色)植物。   (若)蹲(坐)在树干后(大、小便)掉落在无植物处是可以的。   假如在找无植物处时而急(漏)出,则处在生病〖153〗之处,(无罪)。   这里的无罪增加此:“在无植物(处)行(大、小便)而流〔散布〕到植物。”此中,假如即使无法获得无植物(处),除了草垫子或稻草垫子外,在行(大、小便)后来流〔散布〕到植物者是可以的。   此处的唾液,而鼻涕也包括在内。   75.在十九:“不在水中(na udake)”:此乃只就关于使用的水而言;在不使用厕所、海等水则无罪。   在天下雨而完全(到处都)是水,在无法获得无水之处时,在水中行(大、小便等)是可以的。   这里的无罪增加此:“在陆地行(大、小便等)而流〔散布〕到水中。”   其余在一切处只是容易了解的。   此处为了解说等起等(而作)此杂论:   “高声嬉笑、高声相应的四(学处),(以及)口有抟食而说话一(学处),(以及)地上、低座、站着、走在后面、走在路旁相应的五(学处)”这十学处为劝谏等起。   这里一一由作。 由想(而)脱罪。 有心的。 世间罪。   身业。 不善心。 苦受。   乞豆羹、饭学处为盗贼商旅等起。   由做。 由想(而)脱(罪)。 有心的。 世间罪。   身业、语业。 不善心。 苦受。   持伞、持杖、持刀、持弓箭、拖鞋、鞋、车乘、躺卧、手抱膝、缠头、覆头者,(这)十一(学处)为说法等起。   由做、未做。 由想而脱(罪)。 有心的。   世间罪。 语业。 不善心。 苦受。   其余的五十三(学处)与第一他胜(学处)的等起等之区分相似。   由做。 由想而脱罪。 有心的。 世间罪。   身业。 不善心。 苦受。      众学法的解释已结束。      在灭诤:“七(satta)”:那些数目的区分。   “诸诤事的缓和、止息”为灭诤(adhikara?asamathà)。   “诵出来(uddesaü àgacchanti)”:在称为罪诤事以及在其余三(种)诤事之缘,为了问诸罪清净的情况而应当诵那(法)出来。   “每当生起(uppannuppannànaü)”:生起(再)生起。   “诸诤事(adhikara?ànaü)”:“诤论诤事、责难诤事、罪诤事(和)事〔工作〕诤事”这四诤事。   “为了消灭、止息(samathàya v?pasamàya)”:为了消灭和止息。   “应与现前调伏……略……以草覆盖(sammukhàvinayo dàtabbo……pe……ti?avatthàrako)”:应(以)此七灭(法)而达成(灭诤)。   此是这里的抉择:在诸诤事当诸比库以:“法”或“非法”(等)十八事而诤论时,凡此诤论名为诤论诤事。   以戒失坏或行、见、活命失坏而责难时,凡所责难为呵责和非难,此名为责难诤事。   “由在本母而来的五(种)(以及)在(经)分别(而来的)两(种)”之七罪聚名为罪〖154〗诤事。   凡僧团所行的求听等四(种)甘马,此名为事诤事。   此中,诤论诤事以二灭诤而平息:以现前调伏和多数人的。   只以现前调伏而平息时可以在所生起(诤事)的寺院或余处而止息,在(为了灭诤而)前往时,凡到了道间而授与僧团,或于该处的僧团无法止息,只在该处由断事人或选派之人决断而平息。   在如此的平息时那(灭诤有):僧团现前、法现前、律(调伏)现前(和)人现前,此名为现前调伏。   对那所行的僧团以僧团和合而现前的情况为僧团现前。   对应会集所使用的事为法现前。   如那应会集的,只是同样地对那而抑制为调伏现前。   当诤论者和所对的诤论者那两方自己所敌对者现前的情况为人现前。   若此处以断事人止息由僧团的现前而(诤事)消失,如此只到以现前调伏而平息。   假如如此(以现前调伏)还无法平息,或者那位断事人(或)所选派的(诸)比库(说):“我们不能止息(诤事)。”而授(回)与僧团。 从那僧团选派了具足五支的比库为令取筹券〔票〕者后,由他在秘密、公开、耳语三(种)取筹券以其中一(种)而拿取筹券后在集会的众中如法说者(占)多数而如那些如法说者所说。 在如此的止息诤事以现前调伏和多数人的而止息。   此中的现前调伏只是所说的方式。   凡以多数人的而作甘马,此名为多数人的。   如此诤论诤事以二灭诤而平息。   责难诤事以四灭诤而平息:以现前调伏、忆念调伏、不痴调伏和对那恶劣者。   只以现前调伏而平息时,听了责难者和被责难者他们(双方)的话后,假如没有(犯)任何罪,使双方请求原谅;假如有(罪),(说):“这里此名之罪”如此决断而止息。   此处现前调伏的特相只是所说的方式。   当对漏尽的比库以无根的戒失坏而诽谤(时),在对乞求忆念调伏时,僧团以提案第四的甘馬给与忆念调伏。 那时以现前调伏和忆念调伏而(诤事)成止息,在已给与了忆念调伏再对那人的任何责难(都)无效。   当疯狂比库以疯狂(时)所作违犯的非沙门(行),诸比库以:“具寿,请忆念如此的罪!”而呵责时,疯狂比库以:“诸贤友,对那所作的我不记得。”(无论)在(他)说时或诸比库呵责时,为了使不再(作)呵责〖155〗而乞求不痴调伏,而僧团以提案第四的甘馬给与不痴调伏,那时以现前调伏和不痴调伏而(诤事)成止息,在已经了不痴调伏(后)再对那人以该(因)缘而责难者无效。   当对以(犯)他胜或他胜相似(的罪)而呵责,(他以)展转遁词(规避),(那)充满恶性的恶劣之人:“假如此人未破根本(罪),在他正行后将(能)获得解罪;假如(他)已破根本(罪),只有将对此人灭摈。”在思念时僧团以提案第四的甘馬对那恶劣的人作甘马,那时以现前调伏和对那恶劣者而止息(诤事)。   如此责难诤事以四灭诤而平息。   罪诤事以三灭诤而平息:以现前调伏、作承认和草覆盖。   对那(罪诤事)没有只以现前调伏而止息。   当对一位比库以在解释尼萨耆所说的方式(P57)或在僧团(或)众中对(一位)比库忏悔轻罪,那时以现前调伏和作承认而止息罪诤事。   此中,在现前调伏只有忏悔者和受忏者〔对忏者,他们的现前情况为个人现前。其余的只是所说的方法。〕   在对个人和众忏悔时则僧团现前消失。   而这里,凡以“尊者,我犯了某某罪”和“是的,我见(该)罪”而承认,在作承认:“未来你应当摄护”,作“未来你应当摄护”名为作承认。〔承认的自治〕   在僧初残以乞求别住等而承认〔自言〕,给与别住等名为作承认。〔名为给与别住的作承认〕   在两边〔党翼〕所生诤论的诸比库违犯了(众)多非沙门行后在再生起惭耻法:“假如我们(继续)将这些罪互相令作〔惩治〕,有可能诤事会导致粗暴、凶猛!”在见了互相惩治诸罪的过失后而作草覆盖甘马;那时以现前调伏和草覆盖而平息罪诤事。   此中,凡来到伸手所及处者未作(出):“我对他不能容忍”如此显露(已)见后,即使进入睡眠(打瞌睡),除了粗罪(他胜和僧初残)和居家(者)相应(的罪)外,一切(在场者他们)(所有)一切罪都出罪。   如此,罪诤事以三灭诤而平息。   事诤事以一灭诤而平息:只以现前调伏(而灭诤)。   如此这四诤事如所适当以这七灭诤而平息。   以那而说:“每当生起诸诤事,为了消灭、止息:应与现前调伏……略……(以)草覆盖”,此是这里抉择的方法,详细乃从在<灭诤篇章>而来。对此之抉择也在《普端严》所说。   “在此我问诸具寿:‘于此是否清凈?’(Tatthàyasmante pucchàmi, kaccittha parisuddhà)”〖156〗:在那七灭诤是否清净?即是我问:“你们(是否)没有应以某灭诤止息的。”以此而已问一切罪清净的情况。   “具寿们,已诵出(戒)序了(Uddi??haü kho àyasmanto nidànaü)”:等乃结论之语。   “这些〔这么多〕(ettakaü)”:这么多学处。   “收入在(戒)经(suttàgataü)”:在巴帝摩卡经而来。   “系属于(戒)(suttapariyàpannaü)”:只是包括在(巴帝摩卡经)那里。   “在每半月诵出来(anvaddhamàsaü uddesaü àgacchati)”:在(每)半月半月以伍波萨他而应诵出来。   “以和合(samaggehi)”:以身和合而和合。   “以欢喜(sammodamànehi)”:以心和合同一意乐而极佳的喜悦时。   “以无诤(avivadamànehi)”:在十八(种)诤论事即使其中一(种)也无诤论。   “应当学(sikkhitabbaü)”:”以不违犯各(条)〔这与那〕学处而应达成增上戒学。”   凡是(此)间所未(解)说的即在那一切(学处)〔该学处〕的前(一)〔前前〕学处所说,以及(该)义是容易了解的。      在疑惑度脱的巴帝摩卡注释之比库巴帝摩卡注释已结束。         1st, Jan,2006,译毕   Bhikkhu Santagavesaka 1. 1 假如长出了根和叶,则称为生物村。(Kkvtò2.p.358) 所以在根种等五种种之一,假如已经分离了生长中的植物主体,在未长出根、叶,或只长出根或只长出叶,则只算是种子村,在破坏种村者,则犯恶作。 --------------- ------------------------------------------------------------ ---------------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