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陀的啟示

What The Buddha Taught

第一章 佛教的宗教態度

 

 

 

 

 

第一章 佛教的宗教態度

在所有的宗教創始人中,佛(假使我們也可以用世俗所謂的宗教創始人來稱呼他的話)是唯一不以非人自居的導師。他自承只是一個單純的人類,不若其他宗教的教主,或以神靈自居,或自詡為神的各種化身,或者自命受了聖靈的感動。佛不但只是人類的一員,而且他也從不自稱曾受任何神靈或外力的感應。他將他的覺悟、成就、及造詣,完全歸功於人的努力與才智。人,而且只有人才能成佛。只要他肯發願努力,每個人身內都潛伏有成佛的勢能。我們可以稱佛為一位卓絕群倫的人。因為他的“人性”完美至極,以至在後世通俗宗教的眼光中,他幾乎被視為超人。

依照佛教的看法,人類的地位是至高無上的。人是自己的主宰,在他上面再沒有更高級的生靈或力量,可以裁決他的命運。

“人應當自作皈依,還有誰可以作他的皈依呢?”﹝注一﹞佛曾經這樣說過。他訓誡他的弟子們,當自作皈依,切不可向任何人求皈依或援手。﹝注二﹞他教導、鼓勵、激勸每一個人要發展自己,努力自求解脫;因為人的努力與才智,足可以自解纏縛。佛說:“工作須你們去做,因為如來﹝注三﹞只能教你們該走的路。”﹝注四﹞我們把佛叫做“救主”,意思是說,他是發現以及指點我們解脫之道──涅槃──的人而已。這道還是需要我們自己去踐履的。

在這條責任自負的原則下,佛的弟子們是自由的。在《大般涅槃經》中,佛說他從不想到約束僧伽(和合僧團)﹝注五﹞,他也不要僧伽依賴他。他說,在他的教誡中,絕無秘密法門。他緊握的拳中,並沒有隱藏著東西。換言之,他一向沒有什麼“袖中秘笈”。﹝注六﹞

佛准許他的弟子們自由思想,這在宗教史中是向所未聞的。這種自由是必要的,因為,根據佛的話,人類的解脫全賴個人對真理的自覺,而不是因為他順從神的意旨,行為端正,因此靠神或其他外力的恩典,而得到解脫以為酬傭。

佛有一次到憍薩羅國一個叫做羈舍子的小鎮去訪問,那鎮上居民的族姓是迦摩羅。他們聽說佛來了,就去拜見他,向他說:

“世尊,有些梵志和出家人來到羈舍子,他們只解說弘揚他們自己的教義,而蔑視、非難、排斥其他教義。然後又來了其他的梵志出家人,他們也同樣的只解說弘揚他們自己的教義,而蔑視、非難、排斥其他教義。但是對我們來說,我們一直都懷疑而感到迷茫,不知道在這些可敬的梵志方外人中,到底誰說的是真實語,誰說的是妄語。”

於是,佛給了他們如此的教誡,在宗教史上也是獨一無二的:

“是的,迦摩羅人啊!你們的懷疑、你們的迷茫是正當的;因為對於一件可疑的事,是應當生起懷疑的。迦摩羅人啊!你們要注意不可被流言、傳說、及耳食之言所左右,也不可依據宗教典籍,也不可單靠論理或推測,也不可單看事物的表像,也不可溺好由揣測而得的臆見,也不可因某事物之似有可能而信以為實,也不可作如此想:‘他是我們的導師。’迦摩羅人啊!只有在你自己確知某事是不善、錯誤、邪惡的時候,你才可以革除他們......而當你自己確知某事是善良的、美好的,那時你再信受奉行。”﹝注七﹞

佛所教的尚不只此。他告訴他的比丘們:弟子甚至須審察如來(佛)本身。這樣,他才能充分地相信他所追隨師尊的真正價值。﹝注八﹞

根據佛的教誨,疑是五蓋﹝注九﹞之一,能覆蔽人心,使不得如實見到真理,並能障礙一切進步。疑卻不是一種罪惡,因為在佛教理沒有盲信這一條。事實上,佛教裏根本就沒有其他宗教裏所謂罪的觀念。一切惡法的根本是無明與邪見。不可否認的是:只要有疑、迷惑、意志不堅定,就不可能有進步。但同樣不可否認的,在沒有確實明瞭之前,疑是一定存在的。可是想求進步,就絕對必須祛除疑惑;而祛除疑惑,又必須確實明瞭。

叫人不懷疑,叫人必須要信,是沒有道理的。僅僅說一聲“我相信”,並不能表示你已有了知與見。一個學生做數學題目的時候,到了某一階段,他不知道該怎麼演算下去。這時他就生起疑慮和惶恐,只要此疑不除,他就不能進步。想進一步演算下去,他就必須解除疑惑。解除疑惑的門徑很多,僅靠說一聲“我相信”或“我不懷疑”,並不能解決問題。強迫自己去相信與接受某些不瞭解的事物,是政治,不是宗教,也不是睿智。

佛為了祛疑解惑,素極熱切。就在他圓寂前幾分鐘,他還數度要求他的弟子們,如果他們對他的教誡仍有所疑的話,應向他提出問題,而不要到後來再後悔沒有把這些疑問搞清楚。可是他的弟子們都沒有出聲。那時他所說的話極為感人。他說:“假使你們因為尊敬你們的師尊而不肯提出問題的話,甚至有一個人肯告訴他的朋友也好。”(這意思就是說:他可以將所疑的告訴他的朋友,而由後者代替他向佛陀發問。)﹝注十﹞

佛不但准許弟子們自由思考,他的寬大為懷,尤令研究佛教史的人吃驚。有一次,在那爛陀城,佛接見了一位有名而富有的居士,名叫優婆離。他是耆那教主尼乾若提子(摩訶毗羅﹝注十一﹞)的在家弟子。摩訶毗羅親自選派他去迎佛,和佛辯論有關業報理論方面的某些問題,想將佛擊敗,因為在這些問題上,佛的觀點與尼乾若提子有所不同。可是出乎意料之外,討論論的結果,優婆離卻相信佛的觀點是對的,他老師的看法反而錯了。所以,他就求佛收他做佛的在家弟子(優婆塞)。但佛叫他不要急著作決定,要慎重考慮一番。因為“像你這樣有名望的人,審慎考慮是要緊的。”當優婆離再度表示他的願望的時後,佛就要求他繼續恭敬供養他以前的宗教導師們,一如往昔。﹝注十二﹞

在西元前三世紀頃,印度的佛教大帝阿輸迦(阿育王),遵照佛陀寬容諒解的模範,恭敬供養他廣袤幅員內所有的宗教。在他雕刻於岩石上的許多誥文中,有一則原文至今尚存,其中大帝宣稱:“不可只尊敬自己的宗教,而菲薄他人的宗教。應如理尊重他教,這樣做,不但可幫助自己宗教的成長,而且也對別的宗教盡了義務。反過來做;則不但替自己的宗教掘了墳墓,也傷害了別的宗教。凡是尊重自教而非難他教的人,當然是為了忠於自教,以為‘我將光大自宗’,但是,相反的,他更嚴重地傷害了他自己的宗教。因此,和諧才是好的。大家都應該諦聽,而且心甘情願地諦聽其他宗教的教義。”﹝注十三﹞

在此,我們要加一句話,就是:這種富於同情、瞭解的精神,在今天不但應當適用於宗教方面,也適用於其他方面。

這種寬容與瞭解的精神,自始就是佛教文化與佛教文明最珍視的理想之一。因此,在兩千五百多年漫長的佛教史中,找不到一個佛教迫害他教的例子。佛教也從來不曾因為弘法或勸人信佛而流過一滴血。它和平地傳遍了整個亞洲大陸,到今天已有了五億以上的信眾。任何形式的暴力,不論以什麼為藉口,都是絕對與佛的教誡相違背的。

有一個時常被提起的問題:佛教到底是宗教呢?還是哲學?不管你叫它做什麼,都無關宏旨。佛教仍然是佛教,不論你給它貼上什麼樣的標籤。標籤是不相干的。我們將佛的教誡稱為“佛教”,也沒有什麼特別的重要性。人們為它所取的名字,是不關緊要的。

名字有什麼相干? 我們叫做玫瑰的,
叫任何別的名字, 仍然一樣的芬芳。

同樣的,真理不需要標籤。它既不是佛教的,也不是基督教的、印度教的、或是回教的。它不是任何人的專利品。宗教的標籤,只是獨立瞭解真理的障礙。它們能在人們心中產生有害的偏見。

這不僅再與理性和心靈有關的事情為然。即使在人與人的關係間,亦複如是。舉例來說,我們遇到一個人,並不把他看成人類,而先在他身上加上一個標籤,好比英國人、法國人、德國人、或是猶太人,然後將我們心中與這些名稱有關的一切成見,都加在此人身上。實際上,這人可能不含有絲毫我們所加於他身上的種種屬性。

人類最喜歡有分別性的標籤,甚至將各種人類共同具有的品性與情感也都加上了標籤。因此,我們常常談到各種“商標”的慈善事業:好比佛教慈善事業,或者基督教慈善事業,而藐視其他“商標”的慈善事業。可是慈善事業實在不能分宗派;它既非基督教的、佛教的、印度教的、也非回教的。一位母親對子女的愛,既非佛教的,也非基督教的;它只是母愛。人類的品性與情感如愛、慈、悲、恕、忍、義、欲、憎、惡、愚、慢等,都用不著宗教的標籤;它們並不專屬於任一宗教。

對於尋求真理的人來說,某一思想的來源是無足輕重的。研究某種思想的源流及演變是學術界的事。事實上,如果單為了明瞭真理,甚至不需要知道這教義是否為佛說,或是他人所說。要緊的是瞭知與澈見真理。在巴厘藏《中部經》第一四零經中,有一則很重要的記載,可資佐證。

有一次,佛在一個陶工的棚屋裏度過一夜。在這棚屋裏,先到了一位年輕的出家人。﹝注十四﹞他和佛陀彼此並不相識。佛陀將這出家人端詳一遍,就這樣想:這年輕人的儀態舉止都很可喜,我不妨盤問他一番。於是佛就問他:“比丘啊!﹝注十五﹞你是在誰的名下出家的?誰是你的導師?你服膺誰的教誡?”

“同修啊!”那年輕人回答說:“有一位名叫喬答摩的釋迦種後裔,離開了釋迦族做了出家人。他的聲名遠揚,據說已得了阿羅漢果,是一位覺行圓滿的尊者。我是那位世尊名下出家的。他是我的師傅,我服膺他的教誡。”

“那位世尊、阿羅漢、覺行圓滿的尊者,現在住在那裏呢?”

“在北方的國土中。同修啊!有一個城市叫做舍衛。那位世尊、阿羅漢、覺行圓滿的尊者,現在就住在那裏。”

“你見過他嗎?那位世尊,如果你見到他,會認識他嗎?”

“我從來沒見過那位尊者。假使我見到他,也不會認識他。”

佛知到這不相識的青年是在他名下出家的。他不透露自己的身份,說道:“比丘啊!我來將法傳授與你吧。你留神聽著!我要講啦!”

“好的,同修!”年輕人答應道。

於是,佛為這年輕人講了一部極其出色解釋真理的經。(這經的要領,以後再行交代。)﹝注十六﹞

一直到這部經講完之後,這名叫弗加沙的年輕出家人才恍然大悟,原來那講話的人正是佛陀。於是他站起來,走到佛陀跟前,匍伏在世尊足下,向世尊謝罪,因他不明就裏,竟把世尊叫做同修。﹝注十七﹞然後他請求世尊為他授戒,准他參加僧伽。

佛問他有沒有準備衣和缽。(比丘應備三衣一缽,缽是用來乞食的。)弗加沙回說沒有。佛說如來不能為沒有衣缽的人授戒。弗加沙聞言就出去張羅衣缽,但不幸被一隻母牛角觸致死。﹝注十八﹞

後來這噩耗傳到佛處。佛即宣稱弗加沙是一位聖者,已經澈見真理,得不還果,在他再生之地,即可得阿羅漢果﹝注十九﹞,死後永不再回到這世界來。﹝注二十﹞

這故事很清楚地說明弗加沙聽佛說法,就瞭解佛所說義,他並不知道說法的是誰,所說的是誰的法卻見到了真理。只要藥好,就可治病。用不著知道方子是誰配的,藥是那裏來的。

幾乎所有的宗教都是建立在“信”──毋寧說是盲信──上的。但是在佛教裏,重 點卻在“見”、知與瞭解上,而不在信(相信)上。巴厘文佛典裏有一個字 saddha 梵文作sraddha),一般都譯作“信”或“相信”。但是saddha 不是單純的“信”,而是由確知而生之堅心。只是在通俗佛教以及在經典中的一般用法方面來說, saddha 確含有若干“信”的成份。那是只對佛、法、僧的虔敬而言的。

根據西元四世紀頃的大佛教哲學家無著的說法,信有三種形態:()完全而堅定地確信某一事物的存在,()見功德生寧靜的喜悅,()欲達成某一目的的深願。﹝注二十一﹞

不論怎樣解釋,多數宗教所瞭解的信(相信),都與佛教極少關涉。﹝注二十二﹞

一般“相信”之所以產生,全在無“見”;這包括一切見的意義在內。一旦見了,相信的問題即告消失。如果我告訴你:我握緊的掌中有一顆寶石,這就產生了信與不信的問題,因為你看不見。但是如果我張開手掌讓你看這寶石,你親見之後,相信的問題便無從產生了。因此,在古佛典中有這樣一句話:“悟時如睹掌中珍(或作庵摩羅果)。”

佛有一位叫做謨屍羅的弟子。他告訴另外一位比丘說:“沙衛陀同修啊!不靠禮拜、信(相信)﹝注二十三﹞,沒有貪喜偏愛,不聽耳食之言及傳說,不考慮表面的理由,不耽於揣測的臆見,我確知、明見‘生的止息’即是涅槃。”﹝注二十四﹞

佛又說:“比丘們啊!我說離垢祛染,是對有知見的人說的,不是對無知無見的人說的啊!”﹝注二十五﹞

佛教的信永遠是知見的問題,不是相信的問題。佛的教誡曾被形容為 ehipasika,就是請你自己“來看”,而不是來相信。

在佛典裏,說到證入真理的人,到處都用“得淨法眼”一詞。又如“他已見道、得道、知道,深入實相,盡祛疑惑,意志堅定,不復動搖。”“以正智慧如實知見。”﹝注二十六﹞談到他自己的悟道時,佛說:“眼睛生出來了,知識生出來了,智慧生出來了,善巧生出來了,光明生出來了。”﹝注二十七﹞佛教裏一向是由智慧得正見,而不是由盲信而生信仰。

在正統婆羅門教毫不容地堅持要相信,並接受他們的傳統與權威為不容置疑的唯一真理的時代,佛這種態度日益受人激賞。有一次,一群博學知名的婆羅門教徒去拜訪佛,並與他作了長時間的討論。在這一群人中,有一位十六歲的青年,名叫迦婆逿伽。他的心智是公認為特別聰穎的。他向佛提出了一個問題﹝注二十八﹞:

“可敬的喬答摩啊!婆羅門教的古聖典是經過往哲口口相傳,直至於今今從未中斷。關於這個,婆羅羅門教徒有一個絕對的結論:‘只有這才是真理,餘者皆是假法。’可敬的喬答摩,對這點有什麼話說嗎?”

佛問道:“在婆羅門教徒中,有沒有一個人敢說他已親身確知確見‘只有這才是真理,餘者皆假’?”

那年輕人倒很坦白。:他說:“沒有!”

“那末,有沒有一位婆羅門的教師,或是教師的教師,如此上溯至於七代,或是婆羅門經典的原著作人,曾自稱他已知已見‘只有這才是真理,餘者皆是假法’?”

“沒有!”

“那末,這就像一隊盲人,每一個都抓住了前面的人。第一個看不見,中間的看不見,最後也看不見。這樣,依我看來,婆羅門教徒的情形正與一隊盲人相彷。”

然後,佛給了這群婆羅門教徒一些極為重要的忠告。他說:“護法的智者,不應作如是的結論:‘只有這才是真理,餘者皆假’。”

那年輕的婆羅門,就請佛解釋應如何護法。佛說:“如人有信仰,而他說‘這是我的信仰’,這樣可說是護法了。但這樣說過之後,他卻不可進一步地得出一個絕對的結論:‘只有這才是真理,餘者皆假。’換言之,誰都可以相信他所喜愛的,也可以說‘我相信這個’。到此為止,他仍是尊重真理的。但是由於他的信仰,他卻不能說唯有他所相信的才是真理,而其他一切都是假的。”

佛說:“凡執著某一事物(或見解)而藐視其他事物(見解)為卑劣,智者叫這個是桎梏(纏縛)。”﹝注二十九﹞

有一次,佛為弟子說因果律。﹝注三十﹞他的弟子們說他們已看見了,也明白瞭解了。於是佛說:“比丘們啊!甚至此一見地,如此清淨澄澈,但如你貪取它,把玩它,珍藏它,執著它,那你就是還沒有瞭解凡所教誡只如一條木筏,是用來濟渡河川的,而不是供執取的。”﹝注三十一﹞

在另一經裏,佛曾解釋這則有名的譬喻。就是說:“他的法,好比是一條用以渡河的木筏,而不是為人執取、負在背上用的。”他說:

“比丘啊!有人在旅行時遇到一片大水。在這邊岸上充滿了危險,而水的對岸則安全無險。可是卻沒有船可渡此人登上那安全的彼岸,也無橋樑跨越水面。此人即自語道:‘此海甚大,而此岸危機重重,彼岸則安全無險。無船可渡,亦無橋樑。我不免採集草木枝葉,做一隻木筏,藉此筏之助,當得安登彼岸,只須胼手胝足自己努力即可。’於是,那人即採集了草木枝葉,做了一隻木筏。由於木筏之助,他只賴自己手足之力,安然渡達彼岸。他就這樣想:‘此筏對我大有助益。由於它的幫助,我得只靠自己手足之力,安然渡達此岸。我不妨將此筏頂在頭上,或負於背上,隨我所之。’”

“比丘啊!你們意下如何呢?此人對筏如此處置,是否適當?”“不,世尊。”“那末,要怎樣處置這筏,才算適當呢?既以渡達彼岸了,假使此人這樣想:‘這筏對我大有助益。由於它的幫助,我得只靠自己手足之力,安然抵達此岸。我不妨將筏拖到沙灘上來,或停泊某處,由它浮著,然後繼續我的旅程,不問何之。’如果這樣做,此人的處置此筏,就很適當了。”

“同樣的,比丘們啊!我所說的法也好像木筏一樣,是用來濟渡的,不是為了負荷(巴厘文原字義作執取)的。比丘們啊!你們懂得我的教誡猶如木筏,就當明白好的東西(法)尚應捨棄,何況不好的東西(非法)呢?”﹝注三十二﹞

從這則譬喻,可以很清楚的瞭知,佛的教誡是用以度人,使他得到安全、和平、快樂、寧靜的涅槃的。佛的整個教義都以此為目的。他的說法,從來不是僅為了滿足求知的好奇。他是一位現實的導師。他只教導能為人類帶來和平與快樂的學問。

有一次,佛在憍賞彌(今印度阿拉哈巴特附近)一座屍舍婆林中住錫。他取了幾張葉子放在手裏,問他的弟子們道:“比丘們啊!你們意下如何?我手中的葉子多呢?還是此間樹林的葉子多?”

“同樣的,我所知法,已經告訴你們的只是一點點。我所未說的法還多的呢。而我為什麼不為你們說(那些法)呢?因為它們沒有用處......不能導人至涅槃。這就是我沒說那些法的原因。”﹝注三十三﹞

有些學者正在揣測佛所知而未說的是些什麼法。這是徒勞無功的。

佛對於討論不必要的形上學方面的問題不感興趣。這些都是純粹的臆想,只能製造莫須有的問題。他把它們形容為“戲論的原野”。在他的弟子中,似乎有幾個人不能領會佛的這種態度。因為有一個例子:一個叫做鬘童子的弟子,就曾以十條有名的形上學方面的問題問佛,並要求佛作一個答覆。﹝注三十四﹞

有一天,鬘童子午後靜坐時,忽然起來去到佛所,行過禮後在一旁坐下,就說:
“世尊!我正獨自靜坐,忽然起了一個念頭:有些問題世尊總不解釋,或將之擱置一邊,或予以摒斥。這些問題是:()宇宙是永恆的,還是()不永恆的?()是有限的,還是()無限的?()身與心是同一物,還是()身是一物,心又是一物?()如來死後尚繼續存在,還是()不再繼續存在,還是()既存在亦(同時)不存在?還是()既不存在亦(同時)不不存在?這些問題,世尊從未為我解釋。這(態度)我不喜歡,也不能領會。我要到世尊那裏去問個明白。如果世尊為我解釋,我就繼續在他座下修習梵行。如果他不為我解釋,我就要離開僧團他往。如果世尊知道宇宙是永恆的,就請照這樣給我解釋。如果世尊知道宇宙是不是永恆的,也請明白說。如果世尊不知道到底宇宙是永恆不永恆等等,那末,不知道這些事情的人,應當直說‘我不知道,我不明白。’”

佛給鬘童子的回答,對於今日數以百萬計,將寶貴的時間浪費在形上問題上,而毫無必要地自行擾亂其心境的寧靜的人,當大有裨益。

“鬘童子,我歷來有沒有對你說過:‘來!鬘童子,到我座下來學習梵行,我為你解答這些問題。’?”

“從來沒有,世尊。”

“那末,鬘童子,就說你自己,你曾否告訴我:‘世尊,我在世尊座下修習梵行,世尊要為我解答這些問題。’?”

“也沒有,世尊。”

“就拿現在來說,鬘童子,我也沒有告訴你‘來我座下修習梵行,我為你解釋這些問題’而你也沒告訴我‘世尊,我在世尊座下修習梵行,世尊要為我解答這些問題’。既然是這樣,你這愚蠢的人呀!是誰摒棄了誰呢?﹝注三十五﹞

“鬘童子,如果有人說‘我不要在世尊座下修習梵行,除非他為我解釋這些問題’,此人還沒有得到如來的答案時就要死掉了。鬘童子,假如有一個人被毒箭所傷,他的親友帶他去看外科醫生。假使當時那人說:我不願意把這箭拔出來,要到我知道是誰射我的;他是刹帝利種(武士)、婆羅門種(宗教師)、吠舍種(農商),還是首陀種(賤民);他的姓名與氏族;他是高、是矮,還是中等身材;他的膚色是黑、是棕,還是金黃色;他來自那一城市鄉鎮。我不願取出此箭,除非我知到我是被什麼弓所射中,弓弦是什麼樣的;那一型的箭;箭羽是那一種羽毛的;箭簇又是什麼材料所制......。鬘童子,這人必當死亡,而不得聞知這些答案。鬘童子,如果有人說‘我不要在世尊座下修習梵行,除非他回答我宇宙是否永恆等問題’,此人還未得知如來的答案,就已告死亡了。”

接著,佛即為鬘童子解釋,梵行是與這種見解無關的。不論一個人對這個問題的見解如何,世間實有生、老、壞、死、憂、戚、哀、痛、苦惱。“而在此生中,我所說法可滅如是等等苦惱,是為涅槃。”

“因此,鬘童子,記住:我所解釋的,已解釋了。我所未解釋的,即不再解釋。我所未解釋的是什麼呢?宇宙是永恆?是不永恆?等十問是我所不回答的。鬘童子,為什麼我不解答這些問題呢?因為它們沒有用處。它們與修練身心的梵行根本無關。它們不能令人厭離、去執、入滅,得到寧靜、深觀、圓覺、涅槃。因此,我沒有為你們解答這些問題。”

“那末,我所解釋的,又是些什麼呢?我說明了苦、苦的生起、苦的止息、和滅苦之道。﹝注三十六﹞鬘童子,為什麼我要解釋這些呢?因為它們有用。它們與修練身心的梵行有根本上的關連,可令人厭離、去執、入滅、得寧靜、深觀、圓覺、涅槃。因此我解釋這些法。”﹝注三十七﹞

現在,讓我們來研究佛說已為鬘童子解釋過的四聖諦。

注釋:
一:見一九二六年哥侖坡版巴厘文《法句經》第十二章第四節。
二:見一九二九年哥侖坡版巴厘文《長部經》第二集第六十二頁。
三:巴厘文 Tathagata之字義,是“來到真理之人”,亦即“發現真理之人”。佛自稱或稱他佛時,通常用此名詞。
四:見巴厘文《法句經》第二十章第四節。
五:巴厘文 Sangha 之字義是社團,但在佛教中專只和合僧團而言,亦即僧字的本義。佛法僧總稱三皈依或三寶。
六:見一九二九年哥侖坡版巴厘文《長部經》第二集第六十二頁。
七:見一九二九年哥侖坡版巴厘文《增支部經》第一一五頁。
八:見巴厘文《中部經》第四十七經 Vimamsaka Sutta(譯者注:約相當於漢譯《中阿含經》第一八六求解經)。
九:五蓋為()貪欲,()嗔恚,()睡眠,()掉舉,()疑。
十:見一九二九年哥侖坡版巴厘文《長部經》第二集第九十五頁及同版《增支部經》第二三九頁。
十一:摩訶毗羅是耆那教創始人,與佛陀同時,可能較佛年齡稍大些。
十二:見巴厘文《中部經》第五十六優婆離經。
十三:見阿育王石誥第十二篇。
十四:印度陶工的棚屋大都寬敞而清靜。巴厘文佛典中,常有佛及苦行頭陀等出家人游方時,在陶工棚屋中度夜之記載。十五:這裏值得注意的是:佛叫這出家人做比丘──佛教僧侶。由下文可知,其實並不是佛教僧團的一員,因他要求佛准許他參加僧團。也許在佛世,比丘一詞也可用於他教的苦行頭陀,再不然就是佛對這名詞的使用並不嚴格。比丘的意思是乞者、乞食之人。也許,佛在此用比丘一詞,乃是指它的原始字義。可是今日比丘一詞已僅限用於佛教僧眾,尤以上座部國家如斯里蘭卡、緬甸、泰國、柬埔寨、及七打更等地為然。
十六:請參閱第三聖諦章。
十七:此字巴厘原文為 Avuso,意即朋友,在平輩中這也是一項尊稱。但是弟子們從不用此稱呼佛,而用 Bhante 一詞,意思略近于長者,師尊。佛世僧團的僧眾都互稱 Avuso。但佛滅前,曾訓令年幼的僧人稱呼年長的為 Bhante (師尊)或 Ay-asma(大德),而年長的僧人則應稱年輕的為 Avuso(見一九二九年哥侖坡版巴厘文《長部經》第二集第九十五頁)。此項稱謂至今仍(在小乘國家)沿用不衰。
十八:印度牛群可在大街上逍遙漫步,是眾所皆知之事。從本文看來,這項傳統蓋由來已久。但一般說,來這些牛都是馴牛,而非危險的野牛。
十九:阿羅漢是已從各種污染不淨法如貪欲、嗔恚、不善欲、無明、貢高、我慢等得到解脫之人。他已得四果,親證涅槃,充滿了智慧、慈悲以及其他清淨高尚的品性 。弗加沙在當時已得到三果,名為阿那含(不還)。二果叫斯陀含(一來),初果叫須陀洹(預流 )。
二十:傑勒魯普( Karl Gjellerup )氏所著之“朝聖者卡瑪尼塔”一書,似系受弗加沙故事的影響而作。
二十一:見一九五零年山提尼克坦版無著之阿毗達摩集論第六頁。
二十二:幾容洛易氏( Edith Ludowyk-Gyomroi)曾著有“奇跡在早期巴厘文學中所扮的角色”一文,對此論題作過一番探討,惜此論文尚未出版。同著者在錫蘭大學評論雜誌第一卷第一期(一九四三年四月)第七十四頁以次,亦有一文就同一論題予以發揮。可參閱。
二十三:此處巴厘文原字為 Saddha ,但其意義則為通俗的禮拜、信仰、相信等義。
二十四:見巴厘文學會版《雜部經》第二集第一一七頁。
二十五:見同書第三集第一五二頁。
二十六:見巴厘文學會版《雜部經》第五集第四二三頁;第三集一零三頁;及同版《中部經》第三集第十九頁。
二十七:見同書第五集第四二二頁。
二十八:見巴厘文《中部經》第九十五經 Canki Sutta
二十九:見巴厘文學會版《小部經》經集第一五一頁。( V.798
十:見巴厘文《中部經》第三十八經( Mahatanhasankhya Sutta )。(譯者注:約相當於漢譯《中阿含經》第二零一嗏帝經。)
三十一:見同書第一集第二六零頁(巴厘文學會版)。
三十二:見巴厘文《中部經》第一集第一三四頁至一三五頁。法字在此之意義,根據巴厘文學會版《中部經》覺音疏第二集第一九零頁之解釋,乃指精神方面之高度成就,亦指純淨之見解及意念。不論此等成就是何等高尚純淨,如有執著,即須放棄。一切惡法之不應執著,更當如何?
三十三:見巴厘文學會版《雜部經》第五集第四三七頁。
三十四:見巴厘《中部經》第六十三 Cula Malunkya Sutta(譯者注:約相當於漢譯《中阿含經》第二二一箭喻經)。
三十五:意即雙方都是自由的。任何一方對於對方均無任何義務。
三十六:關於四諦的詳細解釋,請看以後四章。
三十七:佛這番訓誡,似乎對鬘童子產生了預期作用。因為在其他經中曾有他再度向佛求法,接著成為阿羅漢的記載。見一九二九年哥侖坡版巴厘文《增支部經》第三四五至三四六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