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章 道德責任 自我染汙;自我清淨。--《法句經》.165 是業的造作者,還是另外一有情在下一生中接受因果報應? 有人說,業的造作者絕對就是業的受報之人,這是一個極端;有人說,造作者完 全不是受報者,這又是另一個極端,佛陀沒有認同這兩個極端,而是在因果關係 上,闡述了中道學說。覺音尊者在《清淨道論》中寫道:「非一非二(Na ca so na ca anno)。」在這裏,我們可以引用蝴蝶的蛻變更生為例說明。 蝴蝶的最早形式是一卵,然後轉化為小毛蟲,稍後,它又成為一隻蝶蛹,最後成 長為一隻蝴蝶,這種變化過程發生在一生之中。蝴蝶既不相等於又非截然不同於 毛蟲,在這裏,也有生命之流,或繼續。 那先尊者以一盞點燃了一夜的油燈為例,說明了這一點。第一夜時分的火苗並不 等同于最後一夜時分的火苗,但是,火苗依靠同一盞燈而燃燒了整個夜晚。對火 苗來說,存有一種生命的延續,每後一個生命階段,依託於其前者。 如果沒有靈魂,將還會有什麼道德責任嗎? 那是肯定的,因為在此發展過程中,有其延續性或共同性,由它取代了一個同一 不變的自我。 例如,一個小孩,長大成為一成年人。後者既不完全相同於前者,因為細胞已經 徹底的變化;但是,又不完全不同,因為共為同一生命之流。不過,就一個人來 說,成年人應對他在孩童時代所做的一切承擔責任,無論生命之流由此而終止, 再生其他有情道中,還是繼續生存於同一生命之中,最為重要的因素是這一延續 性。假如說,一個人在前一生中為 A,而在此生中又為 B,隨著A的死亡,業力 的外在表現形式,即物質的軀體不復存在了。隨著B的誕生,新的物質身又產生了 。它們雖有明顯的物質變化,但無形的意識之流 cittasantati 沒有受到死亡的 破壞,而是帶著它從感官支流接受過來的一切印象,繼續遷流下去。從傳統習慣 上來看,難道說B不必對其前者A的業行承擔責任嗎? 有人也許要提出反對,認為若如此,由於死亡的原故,記憶不復存在。 但是,在衡量道德責任方面,同一性,或記憶是否絕對必不可少呢? 嚴格來說,二者都不重要。 假如一個人正欲犯罪時突然喪失了記憶力,並且忘記了這件事,難道他就不該對 他的行為負責嗎? 他的健忘並不會免除他對所作罪行的責任,對此,有些人或許會問:「因為他本 人並沒有意識到他要為那種罪行受到懲罰,那懲罰又有什麼意義呢?這哪里還有 什麼公道?」 如果說,我們的生死予奪被上帝所主宰,那當然就沒有意義了。 佛教徒相信,公正,理性的業力,自行其事。佛教徒說的是因果,而不是恩賜和 懲罰。 比丘尼奢羅車羅說:「如果一個人在睡眠中夢遊,下了床,漫步於走廊邊緣,跌 倒後掉到下面的路上,很有可能,他會摔斷胳膊或腿。但是,這件事的發生,完 全不是對其夢遊者的懲罰,僅僅是其後果而已。其本人記不住走出走廊的事實, 並不會對其跌倒,及折斷骨頭的形狀產生任阿細微的不同。所以,佛教徒,無論 是在睡覺中,或是覺醒時,警醒自己不行走於走廊,或其他危險之地,這樣,他 就避免傷害自己,或掉在其他人身上而傷害他人。」 一個人不記得他前生所作所為,並不妨礙一個對業律活動的理智理解,在此娑婆 世界的人生中,正是由於對業果絕對存在的理解,幫助鑄造了佛教徒的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