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章 道德责任 自我染污;自我清净。--《法句经》.165 是业的造作者,还是另外一有情在下一生中接受因果报应? 有人说,业的造作者绝对就是业的受报之人,这是一个极端;有人说,造作者完 全不是受报者,这又是另一个极端,佛陀没有认同这两个极端,而是在因果关系 上,阐述了中道学说。觉音尊者在《清净道论》中写道:「非一非二(Na ca so na ca anno)。」在这里,我们可以引用蝴蝶的蜕变更生为例说明。 蝴蝶的最早形式是一卵,然后转化为小毛虫,稍后,它又成为一只蝶蛹,最后成 长为一只蝴蝶,这种变化过程发生在一生之中。蝴蝶既不相等于又非截然不同于 毛虫,在这里,也有生命之流,或继续。 那先尊者以一盏点燃了一夜的油灯为例,说明了这一点。第一夜时分的火苗并不 等同于最后一夜时分的火苗,但是,火苗依靠同一盏灯而燃烧了整个夜晚。对火 苗来说,存有一种生命的延续,每后一个生命阶段,依托于其前者。 如果没有灵魂,将还会有什么道德责任吗? 那是肯定的,因为在此发展过程中,有其延续性或共同性,由它取代了一个同一 不变的自我。 例如,一个小孩,长大成为一成年人。后者既不完全相同于前者,因为细胞已经 彻底的变化;但是,又不完全不同,因为共为同一生命之流。不过,就一个人来 说,成年人应对他在孩童时代所做的一切承担责任,无论生命之流由此而终止, 再生其它有情道中,还是继续生存于同一生命之中,最为重要的因素是这一延续 性。假如说,一个人在前一生中为 A,而在此生中又为 B,随着A的死亡,业力 的外在表现形式,即物质的躯体不复存在了。随着B的诞生,新的物质身又产生了 。它们虽有明显的物质变化,但无形的意识之流 cittasantati 没有受到死亡的 破坏,而是带着它从感官支流接受过来的一切印象,继续迁流下去。从传统习惯 上来看,难道说B不必对其前者A的业行承担责任吗? 有人也许要提出反对,认为若如此,由于死亡的原故,记忆不复存在。 但是,在衡量道德责任方面,同一性,或记忆是否绝对必不可少呢? 严格来说,二者都不重要。 假如一个人正欲犯罪时突然丧失了记忆力,并且忘记了这件事,难道他就不该对 他的行为负责吗? 他的健忘并不会免除他对所作罪行的责任,对此,有些人或许会问:「因为他本 人并没有意识到他要为那种罪行受到惩罚,那惩罚又有什么意义呢?这哪里还有 什么公道?」 如果说,我们的生死予夺被上帝所主宰,那当然就没有意义了。 佛教徒相信,公正,理性的业力,自行其事。佛教徒说的是因果,而不是恩赐和 惩罚。 比丘尼奢罗车罗说:「如果一个人在睡眠中梦游,下了床,漫步于走廊边缘,跌 倒后掉到下面的路上,很有可能,他会摔断胳膊或腿。但是,这件事的发生,完 全不是对其梦游者的惩罚,仅仅是其后果而已。其本人记不住走出走廊的事实, 并不会对其跌倒,及折断骨头的形状产生任阿细微的不同。所以,佛教徒,无论 是在睡觉中,或是觉醒时,警醒自己不行走于走廊,或其它危险之地,这样,他 就避免伤害自己,或掉在其他人身上而伤害他人。」 一个人不记得他前生所作所为,并不妨碍一个对业律活动的理智理解,在此娑婆 世界的人生中,正是由于对业果绝对存在的理解,帮助铸造了佛教徒的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