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拆除維生系統與殺生罪之成立 蘇諦果比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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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當一個人因病危,送醫急救無效而 喪失意識〃(亦即陷入昏迷狀態) 仰賴 維生系統〃方能維持生命時,假使家屬心想:「與其活得如此辛苦,不如快死,早得解脫。」遂令醫生或醫護人員拆除 維生系統〃,若病人因此而死時,家屬已犯下了「殺生業」(殺人),並成就了「不善業道」;下麵,我將廣引律、論來論證此義。 (一)巴厘律部對「人」所下的定義 當一個人 要仰賴 維生系統〃方能存活時,只要他一息尚存,就仍然不失去他是「人」的地位,不管他是以任何方式而得以存活的,「他」在世尊的正法律中仍舊是被視之為「人」(活人)。這是依據巴厘律部(一)·第三「波羅夷」學處對「人」所下的定義來詮釋的,其定義是: 當初心,即「初識」在母胎中現起,直至「死」,此間之物稱為「人體」 (巴manussa-viggaha)(注一) 初心(pathama-citta)或稱為「初識」(pathama-vibbana)指的是在入胎(結生)的那一刹那執行「投生」作用的「結生心」(巴patisandhi-citta)(注二);依據這項定義可知:當「結生心」在母胎中現起後,即是「人」,這「人」的地位會一直被保留到「死亡」的前一刹那為止。換言之,巴厘律部是以「結生心」的現起,來定義出一個「人」(或生物)的地位;並以「死亡」來取消一個「人」(或生物)之前的定位。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生命定義」,不管將來科學如何進步,這項定義將永遠有效。
一個 依賴 維生系統〃才能存活的人,他並未失去「人」的身份,因為他的生命(命根)仍持續著,只要這種生命的持續狀況能一直維持下去,「他」就仍然具有「人」的資格與地位,雖然他的存活方式從某一角度來說是「不自然的」,因為在「自然狀況」下,他本不能存活,但我們卻無法抹煞他「生命仍然存在」的事實,而把他當成「死人」。
就算是一個正常的人,亦 多方面地仰賴外物,例如:食物、衣服、住處等,生命才能持續;當生病時則 依靠藥物的治療和多方面的助緣,生命才有可能繼續維持下去;反之,則將導致死亡。在《清淨道論》(中)p.1,提到有兩種「死亡」: 1.「時死」(kalamarana):由於「福盡」,或「壽盡」,或兩者具盡的死。 1.1「 盡」(巴pubbakkhayena)指的是:雖有令「壽命」(ayu)存續的(食物等之)「緣」存在,但因令其「結生」(投胎)的「業」已成熟故「死」(注三)。換言之,當一個人各種「維持生命存續」的必須品和因緣在毫不匱乏的狀態下,「死亡」依舊來臨時,即稱為「因 盡而死」。這類的人就算我們為他接上 維生系統〃,他亦不可能存活,因為他「結生的業」已成熟的緣故。 1.2「壽盡」(巴ayukkhayena):如現時的人……,僅百歲的壽量便死,名為「由壽盡而死」(注四)。這是指老年時的自然死亡;佛世時人壽約為百歲,以每一百年減少一歲來計算的話,現今的人壽約為「75歲」,但因每個人過去所造的業不同的緣故,有人得以「長壽」,有人則在很年輕時便「夭折」;「壽盡」還有另一個含意,指的是因「維持生命存續的因緣」匱乏而導致的死亡,在《清淨道論》中曾建議修行者以思維「壽命的無力」(ayudubbalato)來「念死」(注五),即以「維持生命存續的因緣之匱乏」來思維「死亡」,而將「維持生命存續的因緣」大略地分為五種: 1. 出入息:此(生)命 得出入息的平衡而存續,如果呼出 息(後),不吸入(新鮮的空氣),或者吸入後的不(呼)出來,便名為「死」。 2. 四威丁:獲得四威丁(行、住、坐、臥)的平衡而使生命得以存續。如果任何一種威丁過份了,則壽命斷絕。 3. 冷 熱:獲得冷、熱的平衡而使生命得以存續。若為過冷或過熱的征服則失命。 4. 大 種:獲得(地、水、火、風)四大種的平衡而使生命得以存續,如果地界及水界的任何一種(發生)的擾亂,則強壯的人亦成身體 硬(地大)或痢疾而身體濕汙(水大),或受大熱之苦(火大),或關節敗壞(風大)而至命終。 5. 食 物:獲得適當的「段食」時而使生命得以存續,不得食物者便至命終。 2.「非時死」(akala-marana):是指「令生業」(janakakamma)為「毀壞業」(upaghatakakamma)所毀,極強的「毀壞業」在壽命未盡時(即各種維持生命存續的因緣皆足夠時),終止了「令生業」的業力而導致死亡(注六),「毀壞業」 在此指的是: 2.1重業(巴garukakamma):這種業非常強,必定會產生下一世的結生,沒有任何其他業可以阻止它。在善的方面,屬於重業的是「禪那」;於不善的方面,屬於重業的有「五無間業」與不能改變的「邪見」。五無間業是:弑父、弑母、弑阿羅漢、出佛身血及分裂僧團。世尊的堂弟提婆達多即因出佛身血及分裂僧團而墮入地獄;《中部》第50經(Maratajjaniya-sutta)中,大目犍連尊者提及自己在拘留孫佛時,曾生為「度使魔」(dusimara),「度使魔」因惱害拘留孫佛及其弟子,並以礫石擊傷佛的上首聲聞弟子—Vidhrua尊者的頭,犯下「重業」,在極短時間後,他就墮入 擊樁地獄〃中。(注七) 2.2宿業(purimakamma):(因過去世的惡業,在今世被他人)用刀劍等的方法,切斷生命的延續而死者。(注八)
因此,當一個瀕臨死亡的病人在醫護人員幫他接上維生系統後,假使他的生命因此得以延續下去時,應知此人並非「福盡者」、「壽盡者」、「令生業為毀壞業所切斷者」,因為維生系統對這三種人無效。 (二)死亡的現前(臨死的狀況): 人一生的最後一個心稱為「死心」(cuti-citta),它的作用是執行「死亡」。一個臨死的人在他一世當中最後一個心路過程(巴vithi)生起之前,「有分心」波動了兩次後即停止,過後「五門心路過程(眼、耳、 、舌、身)」之一,緣取呈現於根門的目標(所緣)而生起;或者是「意門心路過程」緣取呈現於「意門」的「六所緣」之一而生起。由於力弱(接近死亡的緣故)這最後的一個心路過程的「速行心」只生起五次,而不是如平時般的七次…,在「速行心」之後,兩個「彼所緣」可能會生起或不生起,有時「有分心」隨著最後一個速行心之後生起,然後作為(一世裏的)最後一個心的「死心」即生起,執行死亡的作用(它只生起一個心識刹那,即滅去),在死心滅盡時,「命根」亦被切斷(「業生色」同時斷滅,隨後「心生色」與「食生色」亦滅盡),之後身體只剩下一堆「無生命」的「時節生色」,直到成為死屍為止(注十二)。 「死心」滅盡之後,新一世的「結生心」即刻生起(注十三),在前一世的「死心」與新一世的「結生心」之間沒有時間上的空 。在上座部佛教裏,「中陰身」是不存在的,巴厘論藏中的《論事》(kathavatthu)第八品曾將此事提出來討論,「中陰身」(中有)是部派佛教時期「東山部」(Pubbaseliya)和「正量部」(Sammitiya)所持的異論,傳承正統的上座部佛教是不認同的(注十四)。 在這裏,應當注意的是: 當「死心」(cuti-citta)滅盡時,命根(jivitindriya)亦被切斷。 換言之,當人死時,他的「命根」亦同時斷滅,不再延續。「命根」是一種非常細微的「色法」,它僅存在「業生色聚」中,功能是維持同一「色聚」裏其他「色法」的壽命(同一色聚內的色法是共生、共滅的)。與「結生心」(入胎初心)俱生的「迦羅邏」即是由三種「業生色聚」所組成的(共有30種色法),這三種業生色聚都含有「命根」(或稱「命根色」),由此可知: 在人生命最初生起的那一刹那(結生時),「命根」亦同時現起;而死亡的同時,「命根」即被切斷,不再延續;因此「命根」是判斷「生命」是否存在的重要依據。 在巴厘律藏注書《一切善見》(samantapasadika)中,尊者覺音阿 梨提到: Pana按詞語而說,指的是「生物」:若一「究竟義」來說是指「命根」(注十五)Pana一詞是殺生戒五個構成要素的第一個,通常被譯為「生物」(活的生物),但它的巴厘文原意是指「呼吸」,「呼吸」、「命根」、「生物」這三者事實上是同義的,即: 有呼吸=命根存續=是生物 巴厘律部對「殺生」的定義即是:「斷絕命根,破壞生命之繼續。」(注十六)如我們所知「命根」僅存在「業生色(聚)」之中,「業生色」的產生是從「結生」的「生時」小刹那開始,在每「一心識刹那」裏的生、住、滅三個「小刹那」裏,「令生業」都會產生「業生色」,「令生業」會繼續在一世當中,如此地產生色法,直到「死心」之前的第十七個心的「住時」刹那為止,即不再產生「業生色」(注十七),之前所生起的「業生色」會繼續存在,直到死亡的那一刹那與「死心」同時斷滅,「業生色」斷滅之時,「命根(色)」亦同時斷滅,這即是死亡的現前,隨後「心生色」與「食生色」亦滅盡,之後只剩下一堆無生命的「時節生色」直到成為死屍為止。(注十八)(心生色、食生色、時節生色中都不含「命根(色)」,因此不被視為是生命)。 但「業生色」、「命根」、「死心」的斷滅非常微細,一個不具有神通能力的凡夫如何來判斷「死亡」呢?《清淨道論》第八〈說隨念業處〉品中提到: 那生起於「死心」之前十六個心識刹那的出入息,(此出入息)隨後與死心同時斷滅,此息稱為「死的最後」(cuti-carimaka),這「死的最後息」,世尊指的是「最後的出入息」(注十九) 由此可知,人的最後「出入息」的斷滅與執行死亡作用的「死心」的斷滅是同時,這最後的出入息僅有17個心識刹那(在閃電間或一眨眼間,即有數十■個心識刹那過去)(注二十),它非常微細及短促。 現在,我們可以更簡單地定義出「呼吸」、「命根」、「生物」這三者的另一關係,即「死亡的判定」: 「最後息」滅=命根斷絕=非生物 死亡 因此,一個仰賴 維生系統〃方能存活的人,不管他是否喪失意識,只要他一息尚存,「呼吸」和「命根」尚延續著,就仍然不失他是「人」的地位;「意識」的喪失與否,及是否仰賴 維生系統〃,這些並不是「生命」的判斷基準,「呼吸」和「命根」的存亡──才是整個「評斷的核心」。 假使這位元仰賴維生系統而得以存活的病人家屬心想:「與其活得如此辛苦,不如快死,早得解脫。」遂令醫生及醫護人員拆除 維生系統〃,病人因失去 維生系統〃的維護而死亡時,病人的家屬已觸犯五戒中的殺生戒,因為殺生戒的五個基本構成要素已具足,即: 1. pano 是生物。 2. panasabbita 知道是生物。 3. vadhakacittam 殺心。 4. upakkamo致力(即透過各種方法,以達到「致對方於死地」的目的)。 5. tena maranam 該生物因此而死。 至於「醫生」或「宗教師」是否觸犯「殺生業」(殺人),則視其是否有「殺心」(vadhaka-citta)來判定,假使有「殺心」的話,不管動機是善或惡,「殺生業」(殺人)皆成立;但是殺心的有無,是很難從外表的行為來看出的,「直接詢問」是最好的方式,假使宗教師回答是:
「醫護人員」在拆除 維生系統〃時,假使有「殺心」,不管動機是善或惡,若病人因此而死時,醫護人員即犯下了「殺生業」(殺人),並成就了「不善業道」(akusalakammapatha),此業將導致未來投生至四惡趣(地獄、餓鬼、阿修羅、畜生)中。
答:病人的家屬必須仔細地考慮才行,尤其當事人必須謹慎地檢查自己是否有「殺心」(想讓對方提早結束生命的心念)若有,必須淨化直到完全消除為止,不管其動機是善或惡,只要有「殺心」存在,就有可能犯下「殺生業」(殺人)並成就不善業道。若家屬是病人的「親生兒女」時,必須更加地謹慎,因為殺害自己親生的父母,是五「無間業」(anantariyakamma)中的「弑父」、「弑母」罪,假使他(她)是一位 修者,在他犯下五無間業中的任何一種之後,他就不可能再證得「 定」或「出世間法」(道、果、涅 ),因為該業將形成一種無可抗敵的 礙,並且該業一定會成熟而導致下一世投生到惡趣裏,這就是為何當阿 世王在聽聞世尊開示《沙門果經》時,雖然擁有一切證悟“須陀洹道”的因緣,但卻不能證得須陀洹道果,因為之前他為了王位殺死了自己的父親頻毗沙羅王。(注二十一) 在詳細地思考過後,才能請醫生拆除維生系統,若病人因此而死,家屬並未觸犯「殺生業」(殺人),因為「殺生業」不會降臨在一個當時沒有「殺意」的人身上。 一、巴厘律藏(泰文版)第二冊265頁,摩訶瑪骨大學。 二、同上,381頁。 三、《清淨道論》(中),1頁,華宇出版社。 四、同上,2頁。 五、同上,12頁。 六、《阿毗達摩概要精解》,213頁。 七、漢譯南傳大藏經。中部經典二,63頁;《清淨道論》(中),2頁。 八、《清淨道論》(中),2頁。 九、《阿毗達摩概要精解》,244頁。 十、同上,193頁。 十一、同上,195頁。 十二、同上,216頁。 十三、同上。 十四、《巴厘論書研究》,313頁。 十五、同注(一),384頁。 十六、漢譯南傳大藏。律部(一),99頁。 十七、《阿毗達摩概要精解》,244頁。 十八、同上,254頁。 十九、《清淨道論》(中),86頁,華宇出版社;《清淨道論》第3冊17頁,摩訶 二十、《阿毗達摩概要精解》,144頁。 二十一、同上,197頁。 中文: 1. 漢譯南傳大藏經。律部一,元亨寺妙林出版社,民國79年。 2. 漢譯南傳大藏經。中部經典二,元亨寺妙林出版社,民國82年。 3. 《清淨道論》(中),葉均譯,華宇出版社。 4. 《阿毗達摩概要精解》,菩提比丘著,尋法比丘譯,正覺學會,高雄小港,1999年。 5. 《巴厘論書研究》---水野弘元著作選集(三),水野弘元著,釋達和譯,法鼓文化,臺北,2000。 泰文: 1. VINAYAPITAKA vol.2,Mahamakut
Rajavidyalaya,Bangkok,1982。 2. VISUDDHMAGGA vol.3,Buhmibalo Bhikkhu
Foundation,Bangkok,1996。 3. VISSUDDHMAGGA vol.3,Mahamakut Rajavidyalaya,Bangkok,1997。 4. PARAMATTHAMABJUSA VISUDDHIMAGGA-MAHATIKA vol.3,Bhumibalo
Bhikkhu Foundation,Bangkok,1994。《第一義寶匣·清淨道論大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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