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拆除维生系统与杀生罪之成立

(有关人命)

苏谛果比丘
2544(2001)/7/20
 

 

问:『若亲人病危,急救无效而 丧失意识〃时,如果同意医生或宗教师撤除 维生系统〃,那么家属或医生、宗教师是否破戒?』

答:当一个人因病危,送医急救无效而 丧失意识〃(亦即陷入昏迷状态) 仰赖 维生系统〃方能维持生命时,假使家属心想:「与其活得如此辛苦,不如快死,早得解脱。」遂令医生或医护人员拆除 维生系统〃,若病人因此而死时,家属已犯下了「杀生业」(杀人),并成就了「不善业道」;下面,我将广引律、论来论证此义。

 

(一)巴利律部对「人」所下的定义

当一个人 要仰赖 维生系统〃方能存活时,只要他一息尚存,就仍然不失去他是「人」的地位,不管他是以任何方式而得以存活的,「他」在世尊的正法律中仍旧是被视之为「人」(活人)。这是依据巴利律部(一)·第三「波罗夷」学处对「人」所下的定义来诠释的,其定义是: 

当初心,即「初识」在母胎中现起,直至「死」,此间之物称为「人体」

(巴manussa-viggaha)(注一)

初心(pathama-citta)或称为「初识」(pathama-vibbana)指的是在入胎(结生)的那一刹那执行「投生」作用的「结生心」(巴patisandhi-citta)(注二);依据这项定义可知:当「结生心」在母胎中现起後,即是「人」,这「人」的地位会一直被保留到「死亡」的前一刹那为止。换言之,巴利律部是以「结生心」的现起,来定义出一个「人」(或生物)的地位;并以「死亡」来取消一个「人」(或生物)之前的定位。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生命定义」,不管将来科学如何进步,这项定义将永远有效。 

    一个 依赖 维生系统〃才能存活的人,他并未失去「人」的身份,因为他的生命(命根)仍持续著,只要这种生命的持续状况能一直维持下去,「他」就仍然具有「人」的资格与地位,虽然他的存活方式从某一角度来说是「不自然的」,因为在「自然状况」下,他本不能存活,但我们却无法抹煞他「生命仍然存在」的事实,而把他当成「死人」。 

    就算是一个正常的人,亦 多方面地仰赖外物,例如:食物、衣服、住处等,生命才能持续;当生病时则 依靠药物的治疗和多方面的助缘,生命才有可能继续维持下去;反之,则将导致死亡。在《清净道论》(中)p.1,提到有两种「死亡」: 

1.「时死」(kalamarana):由於「福尽」,或「寿尽」,或两者具尽的死。 

1.1「 尽」(巴pubbakkhayena)指的是:虽有令「寿命」(ayu)存续的(食物等之)「缘」存在,但因令其「结生」(投胎)的「业」已成熟故「死」(注三)。换言之,当一个人各种「维持生命存续」的必须品和因缘在毫不匮乏的状态下,「死亡」依旧来临时,即称为「因 尽而死」。这类的人就算我们为他接上 维生系统〃,他亦不可能存活,因为他「结生的业」已成熟的缘故。 

1.2「寿尽」(巴ayukkhayena):如现时的人……,仅百岁的寿量便死,名为「由寿尽而死」(注四)。这是指老年时的自然死亡;佛世时人寿约为百岁,以每一百年减少一岁来计算的话,现今的人寿约为「75岁」,但因每个人过去所造的业不同的缘故,有人得以「长寿」,有人则在很年轻时便「夭折」;「寿尽」还有另一个含意,指的是因「维持生命存续的因缘」匮乏而导致的死亡,在《清净道论》中曾建议修行者以思维「寿命的无力」(ayudubbalato)来「念死」(注五),即以「维持生命存续的因缘之匮乏」来思维「死亡」,而将「维持生命存续的因缘」大略地分为五种:

1.    出入息:此(生)命 得出入息的平衡而存续,如果呼出 息(後),不吸入(新鲜的空气),或者吸入後的不(呼)出来,便名为「死」。

2.    四威丁:获得四威丁(行、住、坐、卧)的平衡而使生命得以存续。如果任何一种威丁过份了,则寿命断绝。

3.    冷 热:获得冷、热的平衡而使生命得以存续。若为过冷或过热的征服则失命。

4.    大 种:获得(地、水、火、风)四大种的平衡而使生命得以存续,如果地界及水界的任何一种(发生)的扰乱,则强壮的人亦成身体 硬(地大)或痢疾而身体湿污(水大),或受大热之苦(火大),或关节败坏(风大)而至命终。

5.    食 物:获得适当的「段食」时而使生命得以存续,不得食物者便至命终。

 

2.「非时死」(akala-marana):是指「令生业」(janakakamma)为「毁坏业」(upaghatakakamma)所毁,极强的「毁坏业」在寿命未尽时(即各种维持生命存续的因缘皆足够时),终止了「令生业」的业力而导致死亡(注六),「毁坏业」 在此指的是:

2.1重业(巴garukakamma):这种业非常强,必定会产生下一世的结生,没有任何其他业可以阻止它。在善的方面,属於重业的是「禅那」;於不善的方面,属於重业的有「五无间业」与不能改变的「邪见」。五无间业是:弑父、弑母、弑阿罗汉、出佛身血及分裂僧团。世尊的堂弟提婆达多即因出佛身血及分裂僧团而堕入地狱;《中部》第50经(Maratajjaniya-sutta)中,大目犍连尊者提及自己在拘留孙佛时,曾生为「度使魔」(dusimara),「度使魔」因恼害拘留孙佛及其弟子,并以砾石击伤佛的上首声闻弟子—Vidhrua尊者的头,犯下「重业」,在极短时间後,他就堕入 击桩地狱〃中。(注七)

2.2宿业(purimakamma):(因过去世的恶业,在今世被他人)用刀剑等的方法,切断生命的延续而死者。(注八) 

【按1 令生业(巴janakakamma):它是过去善心或不善心里的「思心所」,二十五种能产生「色法(业生色)」的「令生业」是:
a.十二种不善心(欲界) -------
b.八大善心(欲界)        -------------  里的「思心所」(注九)
c.五色界善心              -------

在「结生」(入胎)的那一刻,「令生业」产生「结生心」及组成新生命身体的「业生色」(即迦罗逻;kalala)。在一世之中,它继续产生其他「果报心」与「业生色」(例如:眼、耳、 、舌根等)。(注十) 

【按2】 毁坏业(upaghatakakamma):此业可以是善或不善;它中止其他的业,不令它继续产生果报,而引生自己的果报。(注十一)

    因此,当一个濒临死亡的病人在医护人员帮他接上维生系统後,假使他的生命因此得以延续下去时,应知此人并非「福尽者」、「寿尽者」、「令生业为毁坏业所切断者」,因为维生系统对这三种人无效。

 

(二)死亡的现前(临死的状况):

人一生的最後一个心称为「死心」(cuti-citta),它的作用是执行「死亡」。一个临死的人在他一世当中最後一个心路过程(巴vithi)生起之前,「有分心」波动了两次後即停止,过後「五门心路过程(眼、耳、 、舌、身)」之一,缘取呈现於根门的目标(所缘)而生起;或者是「意门心路过程」缘取呈现於「意门」的「六所缘」之一而生起。由於力弱(接近死亡的缘故)这最後的一个心路过程的「速行心」只生起五次,而不是如平时般的七次,在「速行心」之後,两个「彼所缘」可能会生起或不生起,有时「有分心」随著最後一个速行心之後生起,然後作为(一世里的)最後一个心的「死心」即生起,执行死亡的作用(它只生起一个心识刹那,即灭去),在死心灭尽时,「命根」亦被切断(「业生色」同时断灭,随後「心生色」与「食生色」亦灭尽),之後身体只剩下一堆「无生命」的「时节生色」,直到成为死尸为止(注十二)。

「死心」灭尽之後,新一世的「结生心」即刻生起(注十三),在前一世的「死心」与新一世的「结生心」之间没有时间上的空 。在上座部佛教里,「中阴身」是不存在的,巴利论藏中的《论事》(kathavatthu)第八品曾将此事提出来讨论,「中阴身」(中有)是部派佛教时期「东山部」(Pubbaseliya)和「正量部」(Sammitiya)所持的异论,传承正统的上座部佛教是不认同的(注十四)。

在这里,应当注意的是:

当「死心」(cuti-citta)灭尽时,命根(jivitindriya)亦被切断。

换言之,当人死时,他的「命根」亦同时断灭,不再延续。「命根」是一种非常细微的「色法」,它仅存在「业生色聚」中,功能是维持同一「色聚」里其它「色法」的寿命(同一色聚内的色法是共生、共灭的)。与「结生心」(入胎初心)俱生的「迦罗逻」即是由三种「业生色聚」所组成的(共有30种色法),这三种业生色聚都含有「命根」(或称「命根色」),由此可知:

在人生命最初生起的那一刹那(结生时),「命根」亦同时现起;而死亡的同时,「命根」即被切断,不再延续;因此「命根」是判断「生命」是否存在的重要依据。 

在巴利律藏注书《一切善见》(samantapasadika)中,尊者觉音阿 梨提到:

Pana按词语而说,指的是「生物」:若一「究竟义」来说是指「命根」(注十五)Pana一词是杀生戒五个构成要素的第一个,通常被译为「生物」(活的生物),但它的巴利文原意是指「呼吸」,「呼吸」、「命根」、「生物」这三者事实上是同义的,即:

有呼吸=命根存续=是生物 

巴利律部对「杀生」的定义即是:「断绝命根,破坏生命之继续。」(注十六)如我们所知「命根」仅存在「业生色(聚)」之中,「业生色」的产生是从「结生」的「生时」小刹那开始,在每「一心识刹那」里的生、住、灭三个「小刹那」里,「令生业」都会产生「业生色」,「令生业」会继续在一世当中,如此地产生色法,直到「死心」之前的第十七个心的「住时」刹那为止,即不再产生「业生色」(注十七),之前所生起的「业生色」会继续存在,直到死亡的那一刹那与「死心」同时断灭,「业生色」断灭之时,「命根(色)」亦同时断灭,这即是死亡的现前,随後「心生色」与「食生色」亦灭尽,之後只剩下一堆无生命的「时节生色」直到成为死尸为止。(注十八)(心生色、食生色、时节生色中都不含「命根(色)」,因此不被视为是生命)。 

  但「业生色」、「命根」、「死心」的断灭非常微细,一个不具有神通能力的凡夫如何来判断「死亡」呢?《清净道论》第八〈说随念业处〉品中提到:    

那生起於「死心」之前十六个心识刹那的出入息,(此出入息)随後与死心同时断灭,此息称为「死的最後」(cuti-carimaka),这「死的最後息」,世尊指的是「最後的出入息」(注十九)

由此可知,人的最後「出入息」的断灭与执行死亡作用的「死心」的断灭是同时,这最後的出入息仅有17个心识刹那(在闪电间或一眨眼间,即有数十■个心识刹那过去)(注二十),它非常微细及短促。 

  现在,我们可以更简单地定义出「呼吸」、「命根」、「生物」这三者的另一关系,即「死亡的判定」: 

「最後息」灭=命根断绝=非生物

死亡 

因此,一个仰赖 维生系统〃方能存活的人,不管他是否丧失意识,只要他一息尚存,「呼吸」和「命根」尚延续著,就仍然不失他是「人」的地位;「意识」的丧失与否,及是否仰赖 维生系统〃,这些并不是「生命」的判断基准,「呼吸」和「命根」的存亡──才是整个「评断的核心」。 

假使这位仰赖维生系统而得以存活的病人家属心想:「与其活得如此辛苦,不如快死,早得解脱。」遂令医生及医护人员拆除 维生系统〃,病人因失去 维生系统〃的维护而死亡时,病人的家属已触犯五戒中的杀生戒,因为杀生戒的五个基本构成要素已具足,即:

1.    pano  是生物。
【注】仰赖 维生系统〃而得以存活的病人,他的呼吸和命根都尚存续著,只要他一息尚存,就不失去他是「人」的地位;至於他是以那一种方式存活的,例如:使用人工心肺、血液净化机…等,这些并不是判断的重点。

2.    panasabbita  知道是生物。
【注】在这个使用 维生系统〃的例子里,病人的家属心想:「与其活的如此辛苦…」这可以证明病人的家属知道「病人的生命尚存续著」。

3.    vadhakacittam  杀心
【注】“杀心”指的是「想让他死的心念」,不管动机是善意的,例如:不忍心看到他活的这样痛苦;或因嗔恨而想让对方早点死。在这个例子里,病人的家属心想:「与其活的如此辛苦,不如快死,早得解脱。」(杀心),由「与其活的如此辛苦」这句话,可知家属的动机是「不忍见到病人痛苦」(善意),但核心重点是在「杀心」的有无,而不在它是善意或恶意。

4.    upakkamo致力即透过各种方法,以达到「致对方於死地」的目的)。
【注】这个例子里, 病人的家属为了让病人早点死,而要求医生和医护人员拆除病人的 维生系统〃的行为即属於一种「致力」的方式。

5.    tena maranam  该生物因此而死。
【注】病人因为「维生系统」的拆除而死亡。 

至於「医生」或「宗教师」是否触犯「杀生业」(杀人),则视其是否有「杀心」(vadhaka-citta)来判定,假使有「杀心」的话,不管动机是善或恶,「杀生业」(杀人)皆成立;但是杀心的有无,是很难从外表的行为来看出的,「直接询问」是最好的方式,假使宗教师回答是:


「与其这样拖延生命,不如早点解脱。」---(杀心)


「我不忍心看他这样活著。」当宗教师这样回答时,病人家属应追问说:「难道以这种方式继续维持他的生命,不好吗?」宗教师答:「人应依靠自己的力量活著,而不是依靠机器。」---(非杀心) 

「医护人员」在拆除 维生系统〃时,假使有「杀心」,不管动机是善或恶,若病人因此而死时,医护人员即犯下了「杀生业」(杀人),并成就了「不善业道」(akusalakammapatha),此业将导致未来投生至四恶趣(地狱、饿鬼、阿修罗、畜生)中。 

问:假使一个须要以 维生系统〃来维持生命的病人,他已陷入长期的昏迷,病人的家属因苦於无法支付高额的 维生系统〃费用,而有意请医生拆除 维生系统〃时,他们应注意那些事项?

答:病人的家属必须仔细地考虑才行,尤其当事人必须谨慎地检查自己是否有「杀心」(想让对方提早结束生命的心念)若有,必须净化直到完全消除为止,不管其动机是善或恶,只要有「杀心」存在,就有可能犯下「杀生业」(杀人)并成就不善业道。若家属是病人的「亲生儿女」时,必须更加地谨慎,因为杀害自己亲生的父母,是五「无间业」(anantariyakamma)中的「弑父」、「弑母」罪,假使他(她)是一位 修者,在他犯下五无间业中的任何一种之後,他就不可能再证得「 定」或「出世间法」(道、果、涅 ),因为该业将形成一种无可抗敌的 碍,并且该业一定会成熟而导致下一世投生到恶趣里,这就是为何当阿 世王在听闻世尊开示《沙门果经》时,虽然拥有一切证悟“须陀洹道”的因缘,但却不能证得须陀洹道果,因为之前他为了王位杀死了自己的父亲频毗沙罗王。(注二十一) 

  在详细地思考过後,才能请医生拆除维生系统,若病人因此而死,家属并未触犯「杀生业」(杀人),因为「杀生业」不会降临在一个当时没有「杀意」的人身上。

 

注释 

一、巴利律藏(泰文版)第二册265页,摩诃玛骨大学。

二、同上,381页。

三、《清净道论》(中),1页,华宇出版社。

四、同上,2页。

五、同上,12页。

六、《阿毗达摩概要精解》,213页。

七、汉译南传大藏经。中部经典二,63页;《清净道论》(中),2页。

八、《清净道论》(中),2页。

九、《阿毗达摩概要精解》,244页。

十、同上,193页。

十一、同上,195页。

十二、同上,216页。

十三、同上。

十四、《巴利论书研究》,313页。

十五、同注(一),384页。

十六、汉译南传大藏。律部(一),99页。

十七、《阿毗达摩概要精解》,244页。

十八、同上,254页。

十九、《清净道论》(中),86页,华宇出版社;《清净道论》第3册17页,摩诃
玛骨大学。

二十、《阿毗达摩概要精解》,144页。

二十一、同上,197页。

 

引用参考书目

 

中文:

1.        汉译南传大藏经。律部一,元亨寺妙林出版社,民国79年。

2.        汉译南传大藏经。中部经典二,元亨寺妙林出版社,民国82年。

3.        《清净道论》(中),叶均译,华宇出版社。

4.        《阿毗达摩概要精解》,菩提比丘著,寻法比丘译,正觉学会,高雄小港,1999年。

5.        《巴利论书研究》---水野弘元著作选集(三),水野弘元著,释达和译,法鼓文化,台北,2000。

 

泰文:

1.        VINAYAPITAKA  vol.2,Mahamakut Rajavidyalaya,Bangkok,1982。

2.        VISUDDHMAGGA vol.3,Buhmibalo Bhikkhu Foundation,Bangkok,1996。

3.        VISSUDDHMAGGA vol.3,Mahamakut Rajavidyalaya,Bangkok,1997。

4.        PARAMATTHAMABJUSA VISUDDHIMAGGA-MAHATIKA vol.3,Bhumibalo Bhikkhu Foundation,Bangkok,1994。《第一义宝匣·清净道论大复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