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界論》(Dhātukathā)[246]

置於七論中之第三的《界論》是說明諸法之攝、相應的關係。於卷首設置表示內容的論母,之後分十四品說明之。即有關於攝(sagaha)五品、相應(sampayoga)五品、攝與相應的組合四品。都是形式上的煩瑣論。其概略揭示如次。 

第一 攝、不攝(Sagahāsagaha)品

(1) 「色蘊由幾蘊、幾處、幾界所攝?」「色蘊由一蘊、十一處、十一界之所攝。」「不由幾何所攝?」「不由四蘊、一處、七界所攝。」以下,受、想、行、識之四蘊也如此說。

(2) 就五蘊中之二蘊、三蘊、四蘊、五蘊的組合論述蘊、處、界的攝、不攝。

(3) 就十處的各一、二種的組合及十二種全體論述蘊、處、界之攝、不攝。元來應當論述三種乃至十一種的組合,但在此省略。

(4) 關於十八界類似於上述。

(5) 關於四諦、二十二根、十二緣起、四念住、四正勤、四神足、四禪、四無量、五根、五力、七覺支、八聖道、觸、受、想、思、心依蘊、處、界論述攝、不攝。

(6) 就《法集論》的最初的「論之論母」(abhidhammamātikā)百二十二門(之法二十二、二法百。稍有省略)論述蘊、處、界之攝、不攝。[247] 

第二 由攝而不攝(Sagahītena asagahīta)品

「某法由眼處而被攝於蘊中,不被攝於處中,不被攝於界中之法,由幾蘊、幾處、幾界不被攝?」此質問是把平易的事複雜化成為難解的。質問的意思平易地說起來就是「屬於眼處之法(色)是被攝的蘊,而不被攝的處、不被攝的界不被幾蘊、幾處、幾界所攝呢?」答是「其法不被四蘊(無色四蘊)、二處(意法二處)、八界(六識界、意界、法界)所攝。」這些問答就十八界乃至百二十二門中的數法進行。 

第三 由不攝而攝(Asagahītena sagahīta)品

「某法由受蘊不被攝於蘊中,被攝於處中、被攝於界中之法,為幾蘊、幾處、幾界所攝?」此之意思是「受之法不被攝於蘊(四蘊)、被攝於處(法處)、被攝於界(法界),是幾蘊、幾處、幾界之所攝呢?」答說「其法是由蘊除去無為的三蘊、一處、一界所攝」。三蘊是指想、行、識的三蘊,色蘊係含有法處所攝之色故除去。以下就種種法有類似上記的問答。 

第四 由攝而攝(Sagahītena sagahīta)品

「某法由集諦被攝於蘊中,被攝於處中,被攝於界中之法,是幾蘊、幾處、幾界所攝?」「其法是一蘊、一處、一界之所攝。」以下是類似的問答。[248] 

第五 由不攝而不攝(Asagahītena asavgahīta)品

「某法由色蘊不被攝於蘊中、不被攝於處中、不被攝於界中之法是不被幾蘊、幾處、幾界之所攝?」「其法不被一蘊、一處、七界(七心界)之所攝。」關於攝的最後章故,本品不省略,就蘊、處、界、諦、根乃至百二十二門的全部都論述。 

第六 相應與不相應(Sampayogo vippayogo)品

「色蘊與幾蘊、幾處、幾界相應呢?」「無相應。」「與幾何不相應?」「與四蘊、十一處、十七界不相應,與一處、一界之少分不相應。」以下同樣地就其他的四蘊乃至論母百二十二門而論述。 

第七 與相應的不相應(Sampayuttena vippayutta)品

「某法是與受蘊相應之法,與其法不相應的法是與幾蘊、幾處、幾界不相應?」「其法與四蘊、一處、七界不相應、與一處、一界之少分不相應。」以下關於諸法也是類似的論述。 

第八 與不相應的相應(Vippayuttena sampayutta)品

「某法是與色蘊不相應之法,與其法相應的法與幾蘊、幾處、幾界相應?」「無相應。」以下同樣。 

第九 與相應的相應(Sampayuttena sampayutta)品

「某法是與受蘊相應之法,與其法相應的法與幾蘊、幾處、幾界相應?」「其法與三蘊、一處、七界相應,[249]與一處、一界之少分相應。」以下論述一切法。 

第十 與不相應的不相應(Vippayuttena vippayutta)品

「某法係與色蘊不相應之法,其法與幾蘊、幾處、幾界不相應?」「其法與一處、七界不相應,與一處、一界之少分不相應。」以下就一切法作問答。 

第十一 由攝而相應不相應(Sagahītena sampayutta vippayut-ta)品

論說與被某法所攝的與蘊、處、界之相應不相應。 

第十二 由相應而攝不攝(Sampayuttena sagahīta asagahīta)品

論與某法相應的與蘊、處、界之攝不攝。 

第十三 由不攝而相應不相應(Asangahītena sampayutta vippa-yutta)品

說與不被某法所攝的與蘊處界之相應不相應。 

第十四 由不相應而攝不攝(Vippayuttena sagahīta asagahī-ta)品

就與某法不相應的論與蘊、處、界攝不攝。 

對於諸法之關係知悉者,或許由於了解以上之論法而能夠製造本書的一切結構。 

附記[250]

《界論》於巴利七論中置第三,有部的七論中與本書對應的就是第五的《界身論》,法藏部的《舍利弗阿毘曇論》則第三的「攝相應分」對應於此。

在巴利《界論》(Dhāu-kathā)是「論述界」的意思,在有部《界身論》(Dhātu-kāya)是作為「論界之身(聚集)的」。在此所謂界是十八界或《多界經》等的界,如於十八界攝一切法那樣,界似乎是作為一切法的意思。在本書所處理的一切法,在巴利約二十種,有部十四種,《舍利弗阿毘曇》十種前後,於其他似乎使含攝有三法及二法之諸法。將這些表示則如次。 

巴利 1五蘊、2十二處、3十八界、4四諦、5二十二根、6十二緣起、7四神足、8四念處、9四無量心、10五根、11五力、12七覺支、13八正道、14六觸、15六受、16六想、17六思、18心、19勝解、20作意

有部 1十大地法、2十大煩惱地法、3十小煩惱地法、4五煩惱、5五見、6五觸、7五根(五受根)、8五法(尋、伺、識、無慚、無愧)、9六識身、10六受身、12六想身、13六思身、14六愛身。(大正二六、p.614b以下)

《舍利弗阿毘曇》1四諦、2十二處、3十八界、4五陰、5二十二根、6七覺支、7三善根、8三不善根、以下二法、三法多數。以上卷二一攝品(大正二八•p.661a以下),另外卷二三相應品則舉出六識、六觸、六受、六想、六思、六思惟(作意)、六覺(尋)、六觀(伺)、四智、六解脫等。(大正二八•p.671c以下) 

總之,這些論書都是就攝(sagaha,sagraha相攝關係)與相應(sampayoga,samprayoga)而論。[251]所謂相應是構成心的主體(心)與作為心之屬性的諸心所,同時生滅成為一體而對同一對象(所緣)起作用之事。心、意、識是作為主體的心,受、想、思、觸及智慧、煩惱等是心所。上述所謂一切法者之中,屬為心、心所的占大部分,但也含有物質的色法及不變化不生不滅的無為法等,同一心、心所多次重複出現。

然後講到《界論》構造,如在卷首提及係由十四品(章)所成的。首先最初的五品(1∼5)是諸法的相攝關係,其次的五品(6∼10)是諸法的相應關係之有無,最後四(11∼14)是合併相攝與相應之關係的。又於上述十四品全部都於作為諸法的一切法之外加上論之論母三法二十二門、二法百門合計百二十二門的諸法,就這些諸法與蘊(五蘊)、處(十二處)、界(十八界)之相攝關係及相應關係而論述,所以成為極複雜的。

就是說若作為一切法的二十種,一種於十八界則十八法,於二十二根則二十二法,十二緣起則十二法如此許多法,於全體則成為百二十以上,論母是三法二十二則成六十六,二法百則成二百故合計二百六十六法,加上前者就成為近四百。將此與蘊、處、界之三十五法的相攝及相應,從肯定與否定兩面來論究故,其關係成為二萬數千項目。因此不得不除去重複而採用重要的項目。此係得知阿毘達磨的議論是如何形式的又是複雜的好例。

《界論》十四品中最大的是第一品,占有將近全部的三分之一。其次為第二群(5∼10)之最初的第六品與第三群(11∼14)之最後的第十四品較長,但不到第一品之半。以下想簡單地介紹第一品的構成如次。

第一品也是代表第一群的,但在此首先說明一切法二十種的每一種是否含攝於每一蘊、處、界。關於五蘊,就色、受、想、行、識之各個,就色與受、色與想如此二法,就色、受、想以及色、受、行等三法,就四法如此,對五蘊的全體則省略這樣的,而成為十六項目。[252]如此於十二處則二十四項目,於十八界則三十六項目,於二十二根則成四十四項目,後方則全不出現的也有,作為一切法的二十種全體成為百七十五項目。於其次的論母百二十二則省略甚多,於三法只有項目六十六,二法的項目是百三十一,但說明幾乎都省略。最長的第一品尚且如此,其他當可推知。

然後於品末有以攝頌(uddāna)揭示其中所說之概要的場合,與品初之概說目次(mātikā)就可以了解其內容的架構。因為本文有略示重要事件,所以一般讀者不能完全了解的,對於專家則由於略說而得以正確地掌握其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