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論中數第六的《雙論》在七論中僅次於《發趣論》的最大者。全體由根(mūla)、蘊、處、界、諦、行(saṅkhāra)、隨眠、心、法、根(indriya)之十雙品而成。此中,蘊、處、界、諦、根(indriya)之五,在《分別論》《界論》《人施設論》(論母)是依此順序列舉,而在此加上根(mūla)、行(saṅkhāra)、隨眠、心、法之五。然後本論對此等諸法非作定義說明,乃係將諸法的根攝、生滅等之關係各別連結兩種而說明故名為《雙論》。此論述方法異於其他諸論,其他部派之論也無類似於此的。勉強於其論述之繁雜程度來尋求稍有類似之例,則有有部的《識身足論》。特別是《識身論》論述諸界地諸心之隨眠的隨增、斷捨等,與《雙論》之「隨眠雙」論述七隨眠的隨增、斷捨有幾分的類似。但兩者皆具有部派的色彩,而在有部隨眠論非常發達,相反地在巴利佛教則隨眠論於七論時代不用說,至後世仍極幼稚故,現在將兩論之所說從內容上考察則全然不同。將各品的構造略述則如次。
第一品 根雙(Mūla-yamaka)
a.總說分(uddesavāra)
列舉於細說分當要論述的問題。
i.根法(mūla-naya)[301]
(1)
善法皆是善根否?或亦善根者皆是善法否?」
(2)
「善法者皆因善根而是一根(mūla)否?或亦因善根而是一根者皆是善法否?」
(3)
「因善根而是一根之法皆因善根而相互為根否?或亦因善根而相互為根者皆是善法否?」
ii.根根法(mūlamūla-naya)
(4)
「善法者皆是善根之根否?或亦善根之根者皆是善法否?」
(5)
「善法者皆因善根而是一根之根否?或亦因善根而是一根之根者皆是善法否?」
(6)
「因善根而是一根之根的法皆是因善根而相互為根之根否?或亦因善根而相互為根之根者皆是善法否?」
iii.有根法(mūlaka-naya)
(7)
「善法者皆是有善根否?或亦有善根者皆是善法否?」
(8)
「善法者皆因善根而是有一根者否?或亦因善根而是有一根者皆是善法否?」
(9)
「因善根而有一根之法皆是因善根而相互為有根否?或亦因善根而相互為有根者皆是善法否?」
iv.有根根法(mūlamūlaka-naya) [311]
(10)
「善法者皆是有善根之根者否?或亦有善根之根者皆是善法否?」
(11)
「善法者皆是因善根而有一根之根否?或亦因善根而有一根之根者皆是善法否?」
(12)
「因善根而有一根之根的法皆是因善根而相互為有根之根者否?或亦因善根而相互為有根之根者皆是善法否?」
如上之關於善與善根,關於不善與不善根、無記與無記根也各有十二種問題,關於名(nāma)與名根(nāmamūla)也是如此。
以上(1)根(mūla)之總說完了,與根同樣地,關於(2)因(hetu)、(3)因緣(nidāna)、(4)生起(sambhava)、(5)發生(pabhava)、(6)等起(samuṭṭhāna)、(7)食(āhāra)、(8)所緣(ārammaṇa)、(9)緣(paccaya)、(10)集(samudaya)也是如此。
b.細說分(niddesa-vāra)
在此對於總說分所列舉的問題施以逐次解答說明。
第二品 蘊雙(Khandha-yamaka)
大別為施設分、轉起分、遍知分三部。
a.施設分(paññatti-vāra)[312]
詳細地考察五蘊的相攝關係。此又分為總說分與細說分,在總說分舉出的問題於細說分解釋。其問題有如次的。
(1)
「色是色蘊否?色蘊是色否?」等就五蘊全部舉出問題,及此等的否定形「非色是非色蘊否?非色蘊是非色否?」
(2)
「色是色蘊否?蘊是受蘊否?」等及此等之否定形。
(3)
「色是蘊否?蘊是色否?」等及此等之否定形。
(4)
「色是蘊否?蘊是受蘊否?」等及此等之否定形。
b.轉起分(pavatti-vāra)
五蘊起滅關係之考察。此又分為起分、滅分、起滅分三部分。
i.起分(uppāda-vāra)
(1)
「引起色蘊者能引起受蘊否?」「生起於無想有情者引起色蘊而不引起受蘊。生起於五蘊有(pañavokāra-bhava)者引起色蘊亦引起受蘊。」「或亦引起受蘊者能引起色蘊否?」「生起於無色者能引起受蘊而不引起色蘊。生起於五蘊有者引起受蘊亦引起色蘊。
(2) 其次將「生起者」作為「所生起」。
(3) 更將「生起者與所」合起來考察。
(4)—(6) 將以上的「起」代以「不起」。
(7)—(12) 如(1)—(6)作為過去的場合。[313]
(13)—(18) 未來的場合。
以上為五蘊俱起關係,更記述作為五蘊的繼起關係如下之場合:
(19)—(24) 五蘊的現在與過去。
(25)—(30) 現在與未來。
(31)—(36) 過去與未來。
ii.滅分(nirodha-vāra)
於前述的起分之場合的「起」代以「滅」,其他同此形式。
iii.起滅分(uppādanirodha-vāra)
結合i與ii,一方為「起」他方為「滅」。論式同上。
c.遍知分(1) (pariññā-vāra)
(1)
「遍知色蘊者遍知受蘊否?」「然。」「或遍知受蘊者亦遍知色蘊否?」「然。」及「不遍知」此的場合。
(2) 過去
(3) 未來
(4) 現在與過去
(5) 現在與未來[314]
(6) 過去與未來
等就此論述遍知。
第三品 雙處(Āyatana-yamaka)
a.施設分 i.總說分 ii.細說分
b.轉向分 i.起分 ii.滅分 iii.起滅分
c.遍知分
如上述蘊雙之場合同樣形式,數因由五蘊成十二處故,組合增多比五蘊之場合甚長。
第四品 界雙(Dhātu-yamaka)
a.施設分 i.總說分 ii.細說分
b.轉起分 i.起分,與蘊處等同形式論法故,於刊本以下省略。c.遍知分
第五品 諦雙(Sacca-yamaka)
組織與前面的蘊、處、界之場合同樣。但於第三的遍知分,在「蘊雙」是「遍知色蘊者遍知受蘊否?」等的,在此則成為「遍知苦諦者斷集諦否?」等,只有在苦集諦(2)之間依於「蘊雙」所論遍知與斷之關係的形式論述。
第六品 行雙(Saṅkhāra-yamaka)[315]
「所謂行是身行(kāya-saṅkhāra)、語行(vacī-saṅkhāra)、意行(mano-saṅkhāra)之三。謂身行是指入息與出息,語行是指尋與伺,意行是指想與受,又除尋、伺的一切之心相應亦稱為行」之說明於最初,其次如前諸品論述施設分、轉起分、遍知分。
第七品 隨眠雙(Anusaya-yamaka)
異於前述任何組織。於最初舉出七隨眠即:欲貪隨眠、瞋恚隨眠、慢隨眠、見隨眠、疑隨眠、有貪隨眠、無明隨眠之名,然後:
(1)
「於何處欲貪隨眠隨增耶?」「於欲界二受中,於此隨增欲貪隨眠。」
(2)
「於何處瞋恚隨眠隨增耶?」「於苦受,在此瞋恚隨眠隨增。」
(3)
「於何處慢隨眠隨增耶?」「於欲界,二受中及於色界無色界,於此慢隨眠隨增。」
(4)
「於何處見隨眠隨增耶?」「於一切有身繫法中,於此見隨眠隨增。」
(5)
「於何處疑隨眠隨增耶?」「於一切有身繫法中,於此疑隨眠隨增。」
(6)
「於何處有貪隨眠隨增耶?」「於色界無色界,於此有
貪隨眠隨增。」
(7)
「於何處無明隨眠隨增耶?」「於一切有身繫法中,於此無明隨眠隨增。」
此可說是序分,以下本分為隨眠分乃至界分的七分。
i.隨眠分(anusaya-vāra)
此有順(anuloma)與逆(paṭiloma)。順之中[316]
(1) 「欲貪隨眠隨增者瞋恚隨眠隨增否?」「然。」
「或又瞋恚隨眠隨增者欲貪隨眠隨增否?」「然。」
如此於七隨眠相及由二法、三法乃至七法組合而論述隨增關係。
(2) 將「隨增者」作為「所隨增」而與前同樣地論述。
(3) 將「隨增者」與「所隨增」合起來論。
其次,所謂逆是與順的場合同形式,但以順的「隨增」全部作為否定形的「不隨增」。
ii.有隨眠分(Sanusaya-vāra)
順
(1)「因欲貪隨眠而有隨眠者亦因瞋恚隨眠而有隨眠否?」「然。」「或又因瞋恚隨眠而有隨眠者亦因欲貪隨眠而有隨眠否?」「然。」
如此形式就各隨眠相互而論述。
(2)
「因欲貪隨眠而有隨眠故因瞋恚隨眠而有隨眠否?」「不然。」「或又因瞋恚隨眠而有隨眠故因欲貪隨眠而有隨眠否?」「不然。」
同樣地就各隨眠相互而論。
(3) 以上二者合起來論。
其次,逆是順之場合的否定形。
iii.斷分(pajahana-vāra)
順[317]
(1)
「斷欲貪隨眠者斷瞋恚隨眠否?」「然。」「或又斷瞋恚隨眠者斷欲貪隨眠否?」「然。」
形式如於前有隨眠分次第而論,逆也是同樣。
iv.遍知分(pariññā-vāra)
論式同前,將前之「斷」改為「遍知」。
v.已斷分(pahīna-vāra)
順
(1)
「已斷欲貪隨眠者已斷瞋恚隨眠否?」「然。」「或又已斷瞋恚隨眠者已斷欲貪隨眠否?」如此七隨眠相互而論。
(2) 前之場合的「已斷者」改為「已所斷」而論。
(3) 「者」與「所」合而論。
其次的逆是順的「已斷」作為「非已斷」的否定形,其他同樣形式。
vi.生起分(uppajjana-vāra)
在隨增分是「隨增」的在此改為「生起」,其他同形式。
vii.界分(dhātu-vāra)
有總說分與細說分,各別論順逆。揭示總說分如下。
順[318]
(1)
「於欲界死而於欲界生者,幾隨眠隨增,幾隨眠不隨增,幾隨眠可分別耶?」
就於欲界死而於色界生者,於無色界生者,不於欲界生者,不於色界生者,不於無色界生者,不於欲界、無色界生者,不於色界、無色界生者,不於欲界、色界生者,以同樣形式論述。
(2) 就於色界死而於諸界生者、不生者而作如上之考察。
(3) 關於在無色界死而生於諸界者、不生者,作同樣論究。
逆是以上的否定形。細說分是總說分的解答。
第八品 心雙(Citta-yamaka)
分為總說分與細說分。總說分的論述如次。
(1)
「心生而不滅者心正應滅而不生耶?或又心正應滅而不應生者心生而不滅耶?」其次將前面的「生而不滅」「正應滅而不應生」代替以「不生而滅」「正不應滅而應生」而論。以上是現在與未來。
(2)
「心生者心已生耶?或又心已生者心生耶?」及其否定形。
(3) 前面的「生者」換為「滅者」的形式。
(4) 心生起之現在與過去的關係,及其否定形。
(5) 現在與未來的關係,及其否定形。
(6) 過去與未來的關係,及其否定形。
(7)∼(9) 係將(4)∼(6)的「生」換成「滅」,其他同形。
(10)
「心生者心已滅耶?或又心已滅者心生耶?」及此之否定形。[319]
(11) 前之過去形換為未來形。
(12) 「生」是過去形而「滅」是未來形的場合。
(13)
「心生者心不滅耶?或又心不滅者心生耶?」及此之否定形。
(14) 「生」的現在分詞與過去分詞的關係,及否定形。
(15)
「滅」的現分詞與「生」的過去分詞之關係,及此之否定形。
(16) 「生」的過去分詞與過去的關係,及否定形。
(17) 「生」的過去分詞與未來的關係,及否定形。
(18)
「生」的過去與過去分詞及未來之否定形的關係及此之否定形。
(19)
「已生(過去分詞)是正在生(現在分詞)耶?或又正在生是已生耶?」「已滅是正在滅耶?或又正在滅是已滅耶?」及此等之否定形。
(20) 以下其他有多數。
如上,就心的生滅關係以過去現在未來及順逆(肯定形、否定形)考察可得存在的一切場合。
以上係以「於生者是」「於滅者是」而論,更以「生起的心是」「滅的心是」同樣論法,然後混合上面兩者而論述(3)。
又認為也應將向來僅以「心」的,更以有貪心等的三善根、三不善根、三無記之心,及依《法集論》中的論之論母百二十二門的諸心論究。
第九品 法雙(Dhamma-yamaka)[320]
在此有如於「蘊雙品」等的施設分,但無遍知分。
a.施設分
又再分為總說分與細說分。如於「蘊雙」論述「色與色蘊」等相攝關係,在此將「善與善法」等的相攝關係就善、不善、無記而論。
b.轉起分 i.起分 ii.滅分 iii.起滅分
此亦與「蘊雙」的轉起分同樣形式論述。
第十品 根品(Indriya-yamaka)
關於眼、耳、鼻、舌、身、意、女、男、命、樂、苦、喜、憂、捨、信、精進、念、定、慧、未知當知、已知、具知之二十二根,分為施設分、轉起分、遍知分三分,以於「蘊雙」所論同樣形式論述。但於最後的遍知分則,
(1) 「遍知眼根者斷憂根否?或又……」
(2) 「遍知眼根者修未知當知根否?或又……」
(3) 「遍知眼根者修已知根否?或又……」
(4) 「遍知眼根者証具知根否?或又……」
(5) 「斷憂根者修未知當知根否?或又……」
(6) 「斷憂根者修已知根否?或又……」[321]
(7) 「斷憂根者証具知根否?或又……」
(8) 「修未知當知根者修已知根否?或又……」
(9) 「修未知當知根者証具知根否?或又……」
(10) 「修已知根者証具知根否?或又……」
此十種成為根本,以在其他的遍知分論述的方法說明此。上述十種中,當知「遍知」是屬苦諦,「斷」是集諦,「修」是道諦,「証」是屬於滅諦。
《雙論》如其名,皆以雙對句之形式論述為其獨特的形式。如此形式的於其他部派論書見不到。本書全十雙品的名目,含有一般的蘊、處、界、諦、根(二十二根)等,其他有1根(mūla)、6行(saṅkhāra)、7隨眠(anusaya)、8心(citta)、9法(dhamma)。上面最後五雙也是非其他論書不作為問題的,所以想將其點指摘一番。
首先1「根雙」之根(mūla)係善根、不善根、無記根之根,也可稱為因(hetu)。巴利的八十九心都區分為有因、無因或一因、二因、三因,而在此未提及八十九心。又此因也含攝於「論之論母」百二十二門中,但在此也未言及。
其次6「行雙」之行(saṅkhāra)是指身行、語行、心行之三行,此亦可分為善惡等故,與1「根雙」是有關連的。根是作為因(hetu)的原因,行是由身、語、意所實現的善惡等行為。此行也是十二緣起的第二支。「緣無明而有行,緣行而有識」之場合的行可作為身、語、意之三行來說明。[322]但在本書全無言及緣起說,而論述諸禪定的出入息之身行、尋思之語行、禪定心之心行(意行)。
其次7「隨眠雙」之隨眠(anusaya)是指煩惱,關於煩惱,在《分別論》作為「17雜事分別」而說明。雜事(khuddaka-vatthu)是指煩惱,於《分別論》以「雜事分別」列舉一切煩惱,其中也有七隨眠之名。此語從原始佛教時代已存在,在巴利阿含的《長部》的三三《眾集經》、三四《十上經》的七法中,《相應部》的四五「道相應」一七五經《隨眠》中,《增支部》的七集之二「隨眠品」中有言及,但都沒有說明。
七隨眠在全佛教中所有煩惱中最具代表的,也可說網羅一切煩惱。何以故?1欲貪、2瞋恚、3慢、4見、5疑、6有貪、7無明之七隨眠,關於斷此的境位可視為a、b、c的三階段如次。
a. 4見(diṭthi)、5疑(vicikicchā),斷此二種則由凡夫成為初步的聖者(見道位)須陀洹道(預流向),依信者稱為隨信行(saddhānusārin)、依知者稱為隨法行(dhammānusārin)。係已除見惑(理論上的迷惑)而確立理法與信。
b. 1欲貪(kāma-rāga)、2瞋恚(paṭigha、此又稱為dosa, vyāpāda),於斷欲界一切煩惱的阿那含位(不還果)所斷的,感覺上的五欲之貪及瞋恚是欲界才有,色界與無色界的禪定位則沒有。
c. 3慢(māna)、6有貪(bhava-rāga)、7無明(avijjā)是捨斷一切煩惱的無學阿羅漢於究竟位(最上果)全斷。在其以前也可斷,但以究竟位為其斷滅的界限。
以上或許對於佛教理論的專家是常識的緣故吧,但整理成為七隨眠而論的,[323]在巴利論書也是除此之外見不到。
其次,8「心雙」9「法雙」之中,「心雙」可能應論及巴利的八十九心,但在此全未提到。只有以人之心與心所懷抱的善惡為問題。又9「法雙」之法是由心所懷抱的善、惡、無記之法,然而在此也全未言及八十九心或「論之論母百二十二門」之法。又此9「法雙」與說述善根及不善根等之業因的「1根雙」有類似而有關連的,但論述方式不同。例如在「根雙」論善根與善法之同異,而在「法雙」則論善法與善之同異。
其次考察《雙論》的十雙品之論述方式則7「隨眠雙」以外雖有具、略之差但大體上有類似的形式。最簡單的是1「根雙」與8「心雙」,那堨u有1施設分(paññatti-vāra)。其他的有2轉分及3遍知分等。施設分由i略說(upadesa總說)與ii詳說(niddesa廣說)之二分而成。《人施設分》是具有此形式,其施設同於由i略說與ii廣說之二部分成立。又《分別論》於各分別有i經分別(論母)、2論分別(論的解說)、3問分,其最初之二部相當於略說與廣說。此只就其論述方式而言,其內容全異。
其次無1施設分、2轉分之二部,而大部分具有3遍知分的三分。2轉分由i生(uppāda)、ii
滅(nirodha)、iii
生滅(uppāda-nirodha)之三分而成,i是生起發生,ii
是指消滅離去,iii是考察生滅的活動總體的。就i的生起而言,可依生起的場所、世界、有情各別論究。
又於6「行雙」的場合,特定身行、語行等,與禪定關連而論,即所謂身行是入出息(數息觀的呼吸),語行是尋、伺(粗與細的思念作用),心行是更微細的心作用。故認為於欲界與初禪是身、語、心之三行,第二∼第三禪則身、心二行,第四禪以上則唯有心行的作用。
[324]其次係3遍知分,此語用於學人証悟四諦的場合。知苦諦是遍知(pariññā),除集諦(渴愛煩惱)是捨斷(pahāna),體得滅諦(苦之滅)是作証(Sacchikaraṇa),修習道諦(向理想而修行)是修習(bhāvanā)。但本書非說述此等理想及實踐故,其用語是部分的是無一貫性。
例如於9「法雙品」,在他品是3遍知的,則作為3修習。又於「10根雙品」,3遍知分之中有使用捨斷(pahāna)、修習(bhāvanā)、作証(sacchikaraṇa)之語等。
以上是介紹《雙論》各品的一般的形式,最後說唯有7「隨眠雙品」與上述形式完全不同的由如次7分而成。
1. 隨眠(anusaya)分
2. 有隨眠(sānusaya)分
3. 捨斷(pajahāna)分
4. 遍知(pariññā)分
5. 已斷(pahīna)分
6. 生起(uppajjana)分
7. 界(dhātu)分
此是依人、場所、情況而一一論究七隨眠之有無、生滅、捨斷、已斷、遍知等,也多重複,極其繁雜。
總之,《雙論》十雙品之中,最後的「10根雙品」,因為對二十二根的多數項目之一一作單獨的、重複的、順逆的,如此場合之數多故,較其他諸品的分量甚多。第二多的是7「隨眠雙品」。此二品就占有全部的一半以上之量。那堣ㄘ謔陬L佛教教學上的必要性,[325]悠然自得地羅列著全無意義與價值的事項,反而妨礙於理解的場合也有。
然而其中也有使概念明確而注意到不令陷於誤解的場合。例如提及天眼及法眼非屬於十二處中之眼處,天耳、愛耳非普通之耳,戒香、定香、慧香等非以鼻嗅之味,義味、法味、解脫味非以舌嘗之味(3「處雙品」九一頁以下)。又說苦諦與苦不同,集諦與集(原因)、滅諦與一般之滅、道諦與道路等必須區別,又認為由以見者的體驗及智慧之有無優劣而對於同一對象也有各各不同的理解與感受等,提示著正確的佛教之立場(5「諦雙品」二七六頁以下)。
又於7「隨眠雙品」作為修道之階位,說有:
|
最上道具足者(aggamagga-samaṅgin漏盡阿羅漢) |
無學 | |
2. |
不還道具足者(anāgāmimagga-samaṅgin阿那含) |
修道 |
有學 |
3. |
二種具足者(斯陀含•須陀洹) | ||
|
第八人(aṭṭhamaka須陀洹向、隨信行、隨法行) |
見道 | |
5. |
凡夫(puthujjana) |
|
|
之五諧,又界地(世界)為:
1. 不繫(avyāpanna出世間)
2. 無色界(arūpa-dhātu含蓋滅盡定地)
3. 色界 梵天乃至阿迦膩吒天(有頂天)
4. 欲界 六欲天、人間界等
[326]之三界、出世間之四種,並詳述在五諧之境位的凡聖人眾於三界出世間之四界,有七隨眠之一一的隨增、斷盡、已斷、未斷、不定等。
如此看來,在巴利七論中具有第二多分量的《雙論》,雖有說多數的有益之事,但太過於錯雜而且形式上也重複者多故,反而成為難以理解。寧可縮小成為三分之一程度,而要點說成易解,則可能成為學人更有益的是可推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