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VINAYA

佛 陀 设 戒 的 缘 起 未 做 应 做 之 事 的 过 失
罪 过 世 俗 罪 与 戒 律 罪
基 点 罪 过 的 违 犯
有 意 的 因 素 戒 律 的 奖 赏

戒 律

在 佛 教 初 期 时 段, 比 丘 人 数 还 很 少, 那 个 时 候 的 他 们 并 不 需 要 管 理。 佛 陀 的 所 有 门 徒 不 但 都 遵 守 着 他 的 修 行 方 式, 而 且 都 理 解 他 的 教 法。 后 来 , 比 丘 人 数 增 长, 并 且 又 不 是 集 聚 在 一 起 而 是 分 散 到 各 处 去, 因 此 管 教 的 需 求 也 跟 着 增 加。

既 然 我 们 是 聚 居 的, 而 且 我 们 个 人 都 有 不 同 的 品 质 和 能 力, 就 不 应 该 跟 随 各 自 的 癖 性 任 意 而 为。 那 些 强 壮 又 粗 鲁 的 人 士 就 会 欺 负 别 人。 那 些 品 行 好 但 较 人 衰 弱 者 的 生 活 就 不 会 过 得 快 乐 了。 就 是 这 个 原 理 国 王 才 要 定 下 条 规, 禁 止 民 众 行 差 犯 错 并 且 要 处 罚 那 些 犯 错 者。 而 且 每 个 阶 层 都 有 各 自 的 风 俗, 例 如 那 些 家 庭 有 好 教 养 就 有 好 家 教。 同 样 的, 在 比 丘 僧 团 里 也 需 要 戒 律 和 礼 仪 来 防 止 分 裂 并 且 鼓 励 好 行 为。 佛 陀 本 身 既 是 法 王, 也 是 僧 团 的 家 长, 因 此 一 身 而 兼 两 职。 佛 陀 设 (Buddhapa99atti) 下 法 令 来 防 止 破 坏 性 的 行 为, 也 对 犯 到 者 定 下 处 罚 方 式; 有 重 的 也 有 轻 的; 就 好 象 国 王 设 下 法 律 一 般。 同 时 他 也 设 立 威 仪 和 传 统 风 俗, 称 为 好 的 行 为 (abhisamzczra)。 这 是 要 鼓 励 比 丘 都 依 好 行 为 而 行, 就 好 象 一 个 家 长 依 传 统 家 教 来 教 育 他 的 孩 子。

佛 陀 所 设 下 的 法 令 和 好 行 为, 两 者 合 称 戒 律 (Vinaya)。 戒 律 被 比 喻 如 一 条 线 把 花 儿 都 串 在 一 起, 以 防 止 它 们 零 散; 戒 律 维 持 僧 团 的 幸 福 和 巩 固。 也 为 了 其 他 的 理 由, 例 如: 那 些 被 接 纳 为 比 丘 的 人 来 自 不 同 的 阶 层, 有 上 层 阶 级、 有 中 层 阶 级、 也 有 底 层 阶 级 的, 各 有 不 同 的 家 庭 背 景 和 态 度。 如 果 没 有 戒 律, 他 们 之 中 会 有 下 贱 的 比 丘 团 体, 他 们 不 但 不 能 启 发 他 人, 也 不 能 博 得 别 人 的 信 心。 相 反 的, 如 果 每 个 比 丘 都 跟 着 戒 律 而 为, 那 就 会 有 个 值 得 敬 佩 的 比 丘 团 体, 他 们 能 博 得 别 人 的 信 心, 而 且 能 启 发 他 人。 就 好 象 一 盘 零 落 的 花 儿, 虽 然 其 中 有 美 丽 或 很 香 的, 由 于 零 落 而 令 到 人 们 对 它 们 失 去 兴 趣 或 欣 赏; 但 是, 这 同 一 堆 的 花 儿 一 经 过 花 匠 安 排, 就 会 变 得 很 可 爱 又 吸 引 人, 美 丽 的 花 儿 更 不 用 提 了, 就 是 那 些 不 很 起 眼 的 花 儿 也 会 变 得 很 招 眼, 它 们 的 有 条 有 理 美 化 了 它 们。

佛 陀 设 戒 的 缘 起

戒 律 中 的 戒 条 并 非 事 先 设 下 的。 它 们 的 出 现 是 随 着 事 件 一 一 的 发 生 而 一 一 的 设 下, 这 称 为 随 缘 而 设 (nidznapakara7a)。 每 当 一 有 比 丘 在 行 为 上 引 起 的 某 一 件 骚 乱 事 件 时 候, 佛 陀 就 会 在 那 一 个 时 候 设 下 一 个 戒 条, 以 禁 止 那 一 类 的 行 为。 例 如: 第 二 条, 波 罗 夷 戒, 坛 尼 亚 尊 者 (Zyasma Dhaniya) 从 一 方 面 引 用 频 毗 娑 罗 王 在 加 冕 礼 上 依 传 统 宣 布 时 说:"我 给 沙 门 和 婆 罗 门 用 草、 木 和 水。" 的 这 一 句 话 为 凭 据 到 国 家 木 材 场 去 领 取 木 材 说 是 国 王 已 经 给 了 他 的。 佛 陀 为 了 这 一 件 事 而 设 下 不 与 取 戒 (偷 盗 戒)。 那 些 好 行 为 都 是 这 样 判 定 的。

每 当 某 一 个 已 设 下 的 戒 在 某 些 理 由 之 下 乃 不 够 满 意, 佛 陀 会 多 加 定 义 来 修 补 那 个 戒 条。 如 果 已 设 下 的 原 本 戒 条 还 不 够 严 密, 为 了 提 防 骚 乱 事 件 的 重 复 佛 陀 会 在 原 本 戒 条 上 多 加 修 补 以 使 其 更 加 严 密; 例 如: 第 三 条, 波 罗 夷 戒, 当 佛 陀 已 设 下 不 可 摧 毁 人 命 的 戒 条 之 后, 那 原 本 的 戒 条 并 不 够 清 楚 地 指 明 赞 叹 死 亡 和 叫 人 寻 死 也 包 括 在 内; 后 来 佛 陀 再 修 补 时 多 加 上 这 些 明 文 规 定 来 确 定 这 些 也 包 括 在 那 个 戒 条 之 内。 如 果 哪 个 戒 条 的 原 本 定 义 过 于 严 密 了, 佛 陀 也 在 后 来 多 加 明 文 规 定 去 松 懈 那 个 戒 条; 例 如: 第 四 条, 波 罗 夷 戒, 当 佛 陀 设 下 了 故 意 扯 谎 自 己 证 得 上 人 法 这 条 戒。 它 的 含 义 太 粗 略, 它 包 括 那 些 自 大 的 人 自 以 为 是 自 己 真 的 证 得 了 上 人 法 而 去 自 称 自 己 的 证 悟。 过 后 佛 陀 再 修 补 这 条 戒 使 真 的 会 错 意 者 并 没 有 犯 到 这 条 戒。 如 此 佛 陀 并 未 除 弃 已 设 下 了 的 任 何 不 便 的 戒 条, 但 是, 佛 陀 只 加 以 修 补, 有 的 以 使 其 失 去 原 本 设 下 的 用 意; 例 如: 第 五 条, 波 逸 提 戒, 有 一 次, 佛 陀 设 下 一 条 戒 以 禁 止 比 丘 与 俗 户 睡 在 一 起; 为 了 不 使 俗 户 见 到 比 丘 睡 觉 的 丑 态。 后 来, 僧 团 里 有 了 沙 弥。 他 们 归 纳 为 未 受 具 足 戒 者, 因 此 而 无 处 可 睡。 佛 陀 因 此 而 松 懈 了 这 条 戒, 以 使 比 丘 可 以 跟 未 受 具 足 戒 者 一 起 睡 两 三 夜。 因 而 比 丘 也 可 以 跟 俗 户 一 起 睡。

依 据 巴 利 文, 戒 条 中 设 下 的 原 本 条 文, 称 为 "本 设” (mqlapa99atti)。 戒 条 中 后 来 修 补 而 设 下 的 修 补 文, 称 为 “加 设” (anupa99atti)。 两 者 合 起 来 称 为 一 个 戒 条, 称 为 “戒” 或 "学 条" (sikkhzpada)。 有 些 戒 条 有 很 多 的 加 设, 例 如: 第 三 十 二 条, 波 逸 提, 聚 餐。 这 个 戒 条 禁 止 成 群 的 比 丘 接 受 特 别 指 明 将 以 什 么 菜 来 招 待 的 餐。 但 在 特 别 的 情 况 之 下 却 被 松 懈; 例 如: 病 时、 送 袈 裟 时、 缝 制 袈 裟 时、 旅 途 上、 船 上、 大 (聚 合) 时 或 施 沙 门 食 时。每 当 发 生 某 一 件 骚 乱 事 件 时 候, 佛 陀 就 会 聚 合 僧 团。 在 这 个 聚 会 中 佛 陀 就 审 问 那 个 制 造 骚 乱 的 比 丘, 过 后 佛 陀 就 会 指 出 那 种 行 为 的 坏 处 和 约 束 的 利 益。 接 下 来 佛 陀 就 设 下 一 条 戒 条 来 禁 止 比 丘 在 将 来 再 犯 到 同 样 的 行 为。 同 时 也 定 下 刑 罚。 就 是 说 明 那 类 过 失 的 罪 的 轻 重。

罪 过

侵 犯 到 佛 陀 所 设 下 的 戒 条 而 要 受 到 处 罚 的 行 为, 称 为 罪 过 (zpatti)。 依 罪 过 的 刑 罚 可 把 罪 过 归 纳 为 三 大 种 类:① 重 罪, 必 需 自 动 丧 失 比 丘 的 身 份; ② 中 罪, 必 需 经 过 一 段 时 期 刑 罚 来 赎 罪; ③ 轻 罪, 必 需 向 一 个 或 更 多 的 比 丘 同 伴 吐 露 忏 悔。 犯 了 罪 必 需 经 过 刑 罚 才 能 清 罪。

另 一 方 面 来 说, 只 有 两 大 种 类 的 罪 过。 就 是: 无 可 治 的 (ate-kicchz), 就 是 重 罪; 和 可 治 的 (satekicchz), 就 是 中 罪 与 轻 罪。

如 果 以 名 称 来 归 类, 却 有 七 大 种 类。 就 是: 波 罗 夷 (pzrzjika), 重 罪; 僧 残 (sa5ghzdi- sesa), 中 罪; 偷 兰 遮 (thullaccaya)、 波 逸 提 (pzcittiya)、 提 舍 尼 (pzxidesanfya)、 恶 作 (dukkaxa) 和 恶 语 (dubbhzsita), 轻 罪。

基 点:

只 是 心 意 中 的 动 念 而 已 却 并 没 有 犯 到 任 何 罪 过。 就 是 说 单 单 只 是 在 心 里 要 犯 某 一 个 罪, 并 不 算 是 犯 了 那 个 罪, 或 是 企 图 犯 某 个 戒 的 罪。 罪 过 的 成 立 是 要 经 过 身 体 的 造 作 或 口 头 的 言 说, 有 时 也 会 有 心 意 的 参 入; 例 如: 故 意 的 造 作 或 言 说。 有 时 造 作 或 言 说 却 并 不 是 特 意 的, 但 也 会 有 罪。 在 这 里 提 出 一 个 仅 只 身 体 的 造 作 所 犯 到 罪 的 例 子: 第 五 十 一 条, 波 逸 提, 喝 啤 酒 或 烈 酒。 一 个 比 丘 无 意 中 喝 到 酒, 或 不 知 道 那 是 酒 而 喝 之, 也 同 样 的 犯 罪。 在 这 里 也 提 出 一 个 仅 只 口 头 的 言 说 所 犯 到 罪 的 例 子: 第 四 条, 波 逸 提, 一 个 比 丘 跟 未 受 具 足 戒 者 逐 句 同 诵 法。 就 是 很 小 心 避 免, 但 还 是 免 不 了 逐 句 同 诵 法。 也 同 样 的 犯 罪。 在 这 里 又 提 出 一 个 特 意 的 身 体 造 作 所 犯 到 罪 的 例 子: 第 二 条, 波 罗 夷, 偷 盗 戒。 也 提 出 一 个 特 意 的 口 头 言 说 所 犯 到 罪 的 例 子: 同 样 的 第 二 条, 波 罗 夷, 偷 盗 戒。 就 是 叫 人 去 偷 盗。 如 此 犯 罪 有 四 个 基 点 (samuxxhzna), 就 是 以 身、语、 身 与 意、 或 语 与 意, 才 算 犯 罪。 在 论 里 头 提 到 的 又 多 加 两 种: 身 与 语、 和 身、 语 与 意。

依 据 论 里 的 解 说: 身 与 语 的 罪 可 以 是 经 过 身 体 的 动 作 或 语 言 而 犯 到 的, 但 是 我 还 得 想 出 一 个 适 合 的 例 子 来。 (从 泰 文 翻 译 成 英 文 的 译 者 提 供 的: 第 十 条, 尼 萨 耆 波 逸 提 中 的 过 度 的 催 促 和 过 度 的 默 立 暗 示 执 事 应 该 可 以 符 合 这 个 说 法。) 身、 语 与 意 的 罪 可 以 是 经 过 身 体 加 意 识 的 动 作 或 语 言 加 意 识 而 犯 到 的, 例 如 以 上 所 提 到 的 第 二 条, 波 罗 夷, 偷 盗 戒。 这 样 的 解 释 可 以 支 持 我 们 提 出 一 个 身 与 意 所 犯 到 的 罪 的 例 子: 就 是 第 一条, 波 罗 夷, 性 交 罪; 而 一 个 语 与 意 所 犯 到 的 罪 的 例 子: 对 一 个 无 病 而 显 示 不 尊 敬 的 姿 态 的 人 说 法, 就 是 恶 作 罪。

在 论 里 提 供 更 多 可 使 犯 到 罪 的 基 点, 总 共 有 十 三 条 戒 可 基 于 一 个 或 更 多 的 基 点 而 犯 罪 的, 但 对 我 来 说 那 是 多 余 的, 所 以 我 不 想 在 这 里 多 谈。 谁 若 好 奇 可 以 自 己 去 参 阅 Phra Amarzbhirakkhit (Amara Koed) 的 《Pubbasikkhz Va77anz》。

有 意 的 因 素:

提 及 有 意, 罪 过 可 分 为 两 种: 一 是 有 意 的 (sacittaka), 那 些 错 误 的 行 为 只 有 有 意 时 才 有 犯 到 戒 条 的 罪。 另 一 是 无 意 的 (acittaka), 那 些 错 误 的 行 为 就 是 无 意 时 也 有 犯 到 戒 条 的 罪。 这 是 个 重 要 的 区 别 应 该 记 好 来 以 分 析 怎 样 才 是 或 不 是 罪 过。 如 果 我 们 以 个 体 来 看 罪 过, 我 们 会 觉 得 无 意 中 犯 到 戒 条 也 要 受 到 处 罚 实 在 太 严 厉 了。 但 如 果 我 们 拿 普 通 法 律 来 比 较, 我 们 也 可 以 发 觉 到 它 也 有 对 无 意 而 犯 错 者 加 以 处 罚; 例 如: 那 些 行 为 如 果 犯 到 会 造 成 很 大 的 破 坏。

一 个 罪 过 是 属 于 有 意 或 无 意 的 决 定 是 要 看 那 个 戒 条 的 意 思 和 条 文。 例 如: 第 二 条, 波 逸 提; "辱 骂, 波 逸 提。" 既 然 要 辱 骂 必 先 要 有 意 才 会 骂 出 口 来 这 种 情 况 是 属 于 有 意 的。 第 五 十 一 条, 波 逸 提;"喝 啤 酒 或 烈 酒, 波 逸 提。" 这 个 行 动 并 不 需 要 有 意 识, 这 种 情 况 是 属 于 无 意 的。 在 任 何 戒 条 里 有 明 文 指 定 "明 知" 或 " 故 意" 的, 犯 到 那 种 的 罪 过 是 属 于 有 意 的。 例 如: 第 七 十 七 条, 波 逸 提;"如 果 任 何 比 丘 故 意 使 比 丘 担 忧, 心 想: "这 样 他 将 不 自 在 一 时。" 的 确 是 为 了 这 样 而 作, 没 有 别 的 原 因, 波 逸 提。" 另 一 个 戒 条, 第 六 十 六 条, 波 逸 提; “如 果 任 何 比 丘 明 知 地 跟 盗 贼 走 在 一 起 安 排 好 的 同 一 个 旅 途 道 上, 即 使 只 是 隔 一 村 的 距 离, 也 是 波 逸 提。" 这 种 情 况 是 属 于 有 意 的。 在 任 何 戒 条 里 没 有 "明 知” 或 “故 意" 的 明 文, 而 且 其 中 也 没 有 暗 示 说 要 有 意 的 意 思 的, 犯 到 那 种 的 罪 过 是 属 于 无 意 的。 例 如: 第 六 十 七 条, 波 逸 提; “如 果 任 何 比 丘 跟 女 人 走 在 一 起 安 排 好 的 同 一 个 旅 途 道 上, 即 使 只 是 隔 一 村 的 距 离, 也 是 波 逸 提。" 是 属 于 无 意 的 (那 就 是 说: 如 果 一 个 比 丘 跟 女 人 约 好 了, 就 是 当 时 他 错 以 为 她 是 男 人 也 犯 了 罪)。 这 样 地 根 据 戒 条 条 文 来 作 出 推 断, 如 果 在 早 期 条 文 中 的 词 句 被 遗 漏, 或 在 流 传 中 间 时 期 被 记 错; 那 么, 那 样 地 根 据 戒 条 条 文 来 作 出 推 断 也 可 能 会 有 错 误。 那 个 罪 过 是 属 于 有 意 的 和 那 个 又 是 属 于 无 意 的, 这 就 是 它 等 的 矛 盾 根 源。

未 做 应 做 之 事 的 过 失:

人 们 不 只 是 要 经 过 造 作 才 能 犯 错。 有 时 他 们 也 可 以 没 造 作 些 什 么 而 犯 错; 犹 如 一 个 人 被 征 兵 而 没 去 报 到。 同 样 的 法 则 运 用 在 罪 过 上: 那 也 有 些 是 没 造 作 些 什 么 也 可 犯 到 的, 例 如: 第 八 十 四 条, 波 逸 提; 在 自 己 的 居 所 或 寺 庙 里 看 到 珍 宝 或 被 认 为 是 珍 宝 的, 而 没 有 拾 起 为 物 主 收 好 来。 在 论 里 讲 解 的 彻 底, 但 我 们 不 必 要 在 此 谈 论。 如 果 谁 有 兴 趣 可 以 去 参 阅 《Pubbasikkhz Va77anz》。

世 俗 罪 与 戒 律 罪:

有 些 罪 过 在 世 俗 上 也 是 过 失- 就 是 世 俗 民 众 而 非 僧 人 犯 到 也 错 误 和 破 坏 性 的- 例 如: 盗 贼 和 凶 手, 就 是 轻 罪 中 的 攻 击 和 辱 骂。 这 种 的 罪 过 称 为 世 俗 罪 (lokavajja)。 那 也 有 罪 过 只 在 佛 教 僧 人 戒 律 中 才 是 过 失- 就 是 世 俗 民 众 而 非 僧 人 犯 到 却 没 有 错 误 或 破 坏 性 的; 如 果 比 丘 犯 到 才 有 错 误, 这 是 基 于 他 们 违 反 了 佛 陀 的 戒 律。 这 种 的 罪 称 为 戒 律 罪 (pa77attivajja)。 这 些 辩 解 是 我 自 己 对 内 容 的 解 释。 在 戒 律 的 论 文 中, 虽 然 论 师 说 世 俗 罪 是 当 心 意 邪 恶 时 犯 到 的, 论 师 给 个 例 子 说 故 意 地 喝 酒; 而 戒 律 罪 是 当 心 意 善 良 时 犯 到 的, 论 里 没 给 例 子, 但 我 们 可 以 举 例 : 采 花 来 共 佛; 犯 第 十 一 条, 波 逸 提。

如 果 我 们 小 心 地 对 内 容 思 考, 我 们 可 以 观 到 普 通 一 般 人 把 世 俗 民 众 的 行 为 认 为 是 错 误 就 属 于 邪 恶 的, 而 世 俗 民 众 的 行 为 被 认 为 是 没 有 错 误 就 不 是 属 于 邪 恶 的。 因 此 两 个 解 释 就 一 致 了, 只 是 论 里 没 有 讲 得 这 么 清 楚。

在 这 里 我 要 劝 告 我 的 同 修 们 如 下: 当 犯 到 世 俗 罪, 它 的 破 坏 性 是 很 利 害 的。 虽 然 犯 罪 者 经 过 处 罚 去 赎 罪, 它 的 破 坏 乃 存 在 犹 如 一 个 伤 疤 不 是 很 容 易 痊 愈 的。 每 个 比 丘 都 应 该 对 这 类 罪 特 别 小 心, 而 不 要 把 它 看 成 小 事。 关 于 戒 律 罪, 那 些 普 通 上 比 丘 们 乃 会 严 厉 地 守 持 的, 当 犯 到 时 也 会 造 成 破 坏。 由 于 时 间 和 地 点 上, 那 些 不 被 严 重 地 看 待 的, 犯 到 了 所 造 成 破 坏 也 不 大, 那 就 不 应 该 拿 来 显 证 自 己 的 严 厉。

有 一 个 一 群 施 主 所 讲 的 故 事, 他 们 邀 请 一 个 比 丘 去 讲 佛 理 在 一 个 絮 了 棉 的 座 位 上。 那 个 比 丘 拒 绝 坐 上 那 个 座 位, 并 解 除 整 个 讲 法 会。 照 我 的 看 法 来 说, 这 样 的 做 法 不 大 恰 当 过 坐 上 那 个 座 位 一 阵 子。 如 果 我 们 要 严 厉 地 对 待 这 条 戒; 我 们 只 可 以 在 寺 庙 的 范 围 里 严 厉 待 之。 为 了 民 众 的 利 益 和 避 免 争 论, 有 事 例 佛 陀 曾 经 因 这 种 情 况 而 允 许 放 宽 戒 条 的 严 厉 性。 而 那 些 不 严 厉 的 比 丘- 他 们 认 为 犯 罪 的 机 会 实 在 太 多 而 使 到 他 们 不 能 避 免, 因 此 完 全 放 弃 守 持 戒 律, 并 且 不 懂 得 怎 样 去 取 舍- 这 是 太 随 便 了。 每 个 人 应 该 会 对 自 己 的 行 为 有 平 衡 的 感 觉 而 能 行 于 中 道, 不 要 堕 于 沉 溺 在 情 欲 的 极 端, 或 自 我 虐 待 的 苦 行 极 端。

罪 过 的 违 犯:

罪 过 有 六 种 违 犯 的 条 件: ① 不 知 羞 耻, ② 不 知 道, ③ 有 怀 疑 也 照 办, ④ 不 该 作 的 当 作 该 作 的, ⑤ 该 作 的 却 当 作 不 该 作 的,⑥ 忘 记。 一 个 比 丘 明 知 地 犯 到 佛 陀 所 设 下 的 戒 条 而 无 动 于 衷, 没 有 道 德 心, 犯 了 不 知 羞 耻 的 罪 过。 一 个 比 丘 不 知 道 某 个 行 为 已 被 某 个 戒 条 所 禁 止 的 而 破 了 那 个 戒, 犯 了 不 知 道 的 罪 过。 如 果 一 个 比 丘 不 能 肯 定 某 个 行 为 是 否 有 被 戒 条 所 禁 止 的,而 不 理 它 照 办, 那 么 如 果 那 个 行 为 是 被 禁 止 的, 他 就 犯 了 那 条 戒 的 罪; 如 果 那 个 行 为 是 没 被 禁 止 的, 他 却 犯 了 恶 作 罪 因 为 他 有 怀 疑 也 照 办。 一 个 比 丘 吃 十 种 禁 止 食 用 的 肉 的 任 何 一 种, 认 为 它 是 允 许 食 用 的 肉 类, 犯 了 不 该 作 的 当 作 该 作 的 罪。 一 个 比 丘 把 允 许 食 用 的 肉 类 当 作 禁 止 食 用 的 肉 类, 但 乃 照 吃 那 块 肉, 犯 了 该 作 的 却 当 作 不 该 作 的 罪。 蜂 蜜 被 认 为 是 药, 而 且 当 比 丘 接 受 了 只 可 储 存 最 多 七 天。 一 个 比 丘 因 为 忘 记 而 把 蜂 蜜 储 存 超 过 七 天,犯 了 忘 记 的 罪。

有 人 可 能 会 这 样 问:"一 个 比 丘 不 知 羞 耻 地 犯 戒, 或 有 怀 疑 乃 照 办 而 犯 了 戒, 他 们 受 到 处 罚 是 很 公 平 的; 但 是 那 些 因 为 不 知 道、 或 由 于 误 会、 或 忘 记- 难 道 他 们 不 该 被 宽 厚 吗?" 答 案 是: 虽 然 那 个 比 丘 看 起 来 是 值 得 宽 厚, 但 我 们 也 应 该 先 看 看 民 间 的 法 律。 如 果 不 知 道 法 律 的 人 都 被 例 外,就 没 有 几 个 会 去 研 究 它。 如 果 对 误 会 者 或 忘 记 者 都 要 例 外, 那 么 犯 错 者 都 会 把 这 些 来 当 作 理 由。 同 样 的 因 素 利 用 在 戒 律 里。 当 不 给 那 些 例 外, 新 学 比 丘 就 有 兴 趣 去 学 习 佛 陀 所 设 下 的 戒 律。 他 们 就 会 很 小 心, 很 留 意, 很 专 心, 而 不 忘 记。 这 些 都 是 帮 助 他 们 在 佛 陀 的 教 育 中 增 长 的 因 素。 同 时, 也 可 以 避 免 不 知 羞 耻 的 比 丘 为 他 们 的 行 为 制 造 理 由。

从 这 方 面 我 们 可 以 看 到, 不 应 该 免 除 的 佛 陀 就 不 免 除; 应 该 免 除 的 佛 陀 就 免 除; 例 如: 穿 袈 裟; 一 个 刚 刚 被 接 纳 的 新 学 比 丘 虽 然 不 能 把 袈 裟 穿 得 对, 只 要 他 有 心 要 学 就 没 有 犯 到 什 么 罪。 罪 过 在 这 种 情 况 只 处 罚 那 些 已 经 懂 得 怎 样 穿 好 袈 裟 却 穿 得 不 好 也 不 理 它。

一 个 比 丘 的 职 责 是 当 他 经 以 上 六 种 之 一 法 犯 了 戒 就 应 该 根 据 以 上 所 解 释 去 面 对 适 当 的 处 罚。 如 果 他 不 理 自 己 的 职 责 而 隐 瞒 那 个 罪 过, 那 么, 那 个 职 责 却 应 该 由 那 些 知 道 他 的 那 个 情 况 的 同 修 比 丘 以 慈 悲 的 心 怀 去 责 备 他, 或 者- 如 果 他 乃 是 顽 固- 也 只 好 在 僧 团 聚 集 中 告 发 他, 由 于 对 佛 教 的 敬 仰, 也 得 把 他 隔 离 而 不 让 他 参 加 听 诵 波 提 木 叉。这 个 时 候 职 责 就 要 由 僧 团 依 佛 法 与 戒 律 来 处 理 那 种 情 况。 因 此 一 个 比 丘 的 举 止 应 该 要 有 规 矩 诚 实, 他 应 该 保 持 佛 陀 对 比 丘 的 信 任。 失 信 于 佛 陀 是 很 可 鄙 的, 而 不 值 得 沉 思 的。

戒 律 的 奖 赏

戒 律, 当 比 丘 以 正 确 的 方 式 去 守 持 它 时, 得 到 的 奖 赏 是 没 有 后 悔。 一 个 对 戒 律 不 严 格 的 比 丘 当 然 要 受 后 悔 的 痛 苦, 不 是 因 目 无 王 法 地 行 事 不 道 德 的 行 为 而 被 扣 留 或 受 到 处 罚;就 是 被 人 轻 视 而 没 人 会 尊 敬 他。 如 果 他 要 去 参 入 一 群 好 修 行 的 比 丘, 就 会 担 心 将 被 谴 责。 虽 然 没 有 一 个 出 声 说 些 什 么, 他 也 乃 是 觉 得 不 自 在。 最 后, 当 他 对 自 己 作 反 省, 他 也 会 挑 剔 自 己, 他 将 没 有 怡 悦。

一 个 自 愿 服 从 戒 律 的 比 丘 但 他 却 不 理 解 戒 律 的 原 则, 他 很 愿 意 照 着 戒 律 原 文 中 佛 陀 时 代 的 生 活 去 办- 虽 然 他 本 身 是 生 长 在 不 同 的 国 家 不 同 的 时 代 中: 在 他 的 修 行 中 将 面 对 很 多 的 困 难 而 且 也 活 得 不 自 在。 并 且 只 执 著 的 那 些 行 为 的 重 点 多 数 是 在 于 不 重 要 的 细 小 风 俗 与 传 统。 这 被 叫 做 执 著 戒 律 而 得 不 到 期 望 的 果 报 却 得 到 困 难 的 果 报。 而 且 那 些 这 样 盲 从 戒 律 的 比 丘 都 会 很 骄 傲 和 自 大, 自 以 为 好 修 行 戒 守 持 得 比 他 人 严 格, 而 轻 视 他 人 为 较 差 者。 这 种 行 为 是 不 合 适 的 而 且 应 该 被 指 责; 当 那 些 比 丘 要 去 跟 他 们 以 为 是 守 持 戒 律 较 差 劲 的 比 丘 来 往 时, 他 们 会 感 觉 得 厌 恶 作 起 事 来 也 不 大 愿 意, 因 而 也 为 自 己 带 来 很 多 的 麻 烦。

一 个 行 为 正 确 的 比 丘, 他 将 因 感 觉 得 自 己 的 行 为 很 合 适 而 觉 得 怡 悦。 他 不 但 不 会 被 扣 留、 处 罚、 责 备 或 怪 罪, 反 而 处 处 没 遇 到 什 么, 只 遇 到 赞 叹。 如 果 他 要 去 参 加 好 修 行 的 比 丘 团 体, 他 会 很 有 自 信 而 没 有 什 么 好 忧 虑。

如 果 依 戒 律 修 行 来 得 到 它 的 奖 赏, 那 么 就 要 观 察 和 理 解 戒 律 的 目 的。 有 些 戒 条 及 好 的 行 为 是 要 提 防 那 些 恶 习 能 致 使 比 丘 去 犯 到 法 律 所 限 制 的 罪; 如: 杀 人 或 偷 盗, 这 类 罪 行 在 民 间 法 律 里 要 面 对 很 严 重 的 刑 罚。 有 些 戒 条 如 妄 称 证 得 上 人 法 是 要 提 防 比 丘 以 老 千 手 法 来 谋 生。 有 些 戒 条 如 禁 止 辱 骂 和 攻 击 他 人 是 要 提 防 比 丘 粗 暴。 有 些 戒 条 是 要 提 防 下 贱 的 行 为 如 扯 谎、 离 间 及 饮 酒; 或 提 防 不 老 实 的 行 为 如 探 听; 或 小 孩 的 行 为 如 胳 肢、 水 中 嬉 戏 及 隐 藏 他 人 的 必 需 品。 有 些 戒 条 如 砍 伐 树 木 及 挖 掘 土 地, 这 些 是 在 佛 陀 时 代 人 们 相 信 树 木 及 土 地 有 神 灵 居 住 的。 有 些 戒 条 的 设 立 是 为 了 方 便 比 丘 的 传 统, 或 是 普 通 上 出 家 修 行 者 的 一 般 传 统, 其 中 有 在 中 午 至 黎 明, 这 一 段 时 间 禁 止 进 食, 及 除 了 水 一 切 食 用 的 食 物 都 要 正 式 供 养 过 才 可 以 食 用。 这 些 只 是 种 种 戒 条 的 目 的 的 一 些 例 子 罢 了。

还 有, 比 丘 应 该 对 前 面 曾 经 提 过 的 那 些 戒 条 被 设 立 后 基 于 某 些 理 由 不 大 妥 当 而 过 后 又 再 被 修 改 加 以 沉 思 看 看 它 等 是 否 乃 达 到 它 原 本 的 意 思 或 被 改 成 其 他 的 意 思 了, 但 基 于 比 丘 的 传 统 乃 应 该 守 持 的。 而 且, 应 该 注 意 到 一 些 戒 条 是 在 佛 陀 时 代 和 地 点 的 情 况 比 较 普 遍,但 在 其 他 时 代 及 地 点 却 会 造 成 不 便; 虽 然 谁 都 不 能 废 除 戒 条, 在 那 个 时 代 及 地 点 的 比 丘 会 设 法 避 开 或 完 全 放 弃 它 等。

这 样 子 沉 思 之 后, 比 丘 的 举 止 应 该 遵 照 戒 律 的 目 的 而 去 获 得 它 的 奖 赏; 那 就 是 因 举 止 恰 当 而 感 到 愉 快, 没 有 因 疏 忽 或 不 正 确 的 举 止 而 要 去 面 对 的 懊 悔 或 忧 虑, 并 且 不 自 大, 也 不 骄 傲 及 没 有 轻 视 别 人。 比 丘 应 该 以 慈 悲 的 心 怀 去 对 待 那 些 举 止 乃 有 缺 点 的 同 修, 因 而 那 些 比 丘 将 会 提 升 他 们 的 举 止 去 达 到 水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