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UPASAMPADZ

人 选 先 前 事 务
法 定 比 丘 僧 团 人 数 宣 布
集 会 的 地 界    

接 纳 (为 比 丘 僧 团 成 员)

在 历 史 上, 曾 经 有 过 前 贤 履 行 了 指 导 他 人 修 习 佛 法 的 工 作, 因 为 他 们 相 信 这 么 作 将 会 为 公 众 带 来 利 益, 并 且 不 让 他 们 白 费 了 那 一 生。 这 些 人 士 崇 高 的 道 德 就 是 他 们 宁 愿 放 弃 自 己 的 财 产、 地 位 和 情 欲, 来 过 着 出 家 的 生 活, 游 方 四 海 去 说 教 和 劝 导 大 众 守 法 或 按 照 他 们 自 己 所 拥 护 的 理 想 去 作。 这 类 人 物 被 众 人 钦 佩 为 导 师 或 领 袖。 一 代 又 一 代 地 受 到 公 众 人 士 所 接 受 和 尊 敬 的 教 义 被 称 为 信 条 或 宗 教。

我 们 的 导 师, 佛 陀 是 一 位 这 样 的 人 士。 他 怀 着 对 人 类 的 大 慈 悲。 虽 然 出 生 在 一 个 王 族 勇 士 家 庭, 并 且 是 一 位 王 储; 有 机 会 治 理 国 家 来 利 益 民 众, 但 他 还 是 选 择 为 民 众 说 教, 好 过 于 去 成 为 一 位 国 王。 这 是 他 出 家 的 原 因。

一 位 出 了 家 的 人 可 以 选 择 追 随 他 人 学 习 或 自 修。 我 们 的 导 师 在 一 开 始 就 选 择 追 随 他 人, 曾 经 在 两 大 导 师 之 门 下 学 习。 后 来, 因 为 他 们 所 教 的 都 不 能 满 足 他 的 欲 求, 所 以 他 才 出 来 自 修。 在 这 种 情 况 之 下, 自 自 然 然 他 就 应 该 选 择 追 随 什 么 方 式 和 如 何 施 教; 在 他 自 修 探 讨 之 后 , 他 发 觉 仅 仅 清 净 才 是 诸 善 之 根。 他 在 坚 忍 和 努 力 奋 斗 之 下, 直 到 他 证 得 清 净 之 后, 他 才 以 同 样 的 方 式 去 教 导 别 人。

一 开 始 他 只 教 那 些 和 他 一 样 已 经 出 了 家 的 人。 每 当 他 们 其 中 的 任 何 一 位 已 经 被 他 的 教 法 说 服 了 之 后, 再 要 求 追 随 他 时, 他 就 会 说: “来! 比 丘。" 来 接 纳 他 们 成 为 比 丘。 仅 仅 这 么 简 单 的 程 序 就 被 接 纳 成 为 团 员。 这 样 接 纳 的 程 序 被 称 为: " 来! 比 丘。" (ehi-bhikkhu-upasampadz) 接 纳 程 序。

当 他 的 团 体 成 员 人 数 开 始 增 大 时, 佛 陀 把 众 团 员 各 自 派 到 不 同 的 方 向 去 传 教。 其 他 的 人 也 被 说 服, 并 且 要 求 接 纳 为 比 丘, 那 个 门 徒 就 会 带 着 他 们 去 见 佛 陀 来 跟 着 原 本 的 方 式 接 纳 为 比 丘。 佛 陀 看 到 这 样 作 能 令 到 门 徒 和 新 人 选 的 一 切 不 便; 因 为 当 时 的 陆 路 很 原 始, 而 且 交 通 不 便, 所 以 他 就 允 许 他 的 门 徒 们 自 己 去 接 纳 新 人 选; 同 时 把 接 纳 程 序 设 得 比 原 本 的 也 更 清 晰 明 确 化。 那 个 人 选 必 须 先 剃 光 头 发 和 胡 须, 再 穿 上 袈 裟, 以 最 虔 诚 的 态 度 来 宣 布 他 要 归 依 三 宝。 他 只 需 要 依 照 这 样 的 程 序 被 接 纳 为 比 丘。 这 样 接 纳 的 程 序 被 称 为:"归 依 三 宝。" (ti-sara7a- gaman'qpasampadz) 接 纳 程 序。

如 此 在 佛 陀 觉 悟 后 的 初 期, 要 被 接 纳 为 比 丘 的 过 程 是 要 经 过 一 个 人 的 授 权 就 能 完 成 了。 那 就 是 佛 陀 或 其 中 任 何 一 位 门 徒。 随 着 时 间 的 过 去, 佛 教 所 传 授 的 范 围 也 更 广 了, 吸 引 了 更 多 的 追 随 者, 有 男 的 也 有 女 的, 有 在 家 的 也 有 出 家 的。 佛 陀 不 为 自 己 的 利 益 着 想, 而 为 大 众 的 利 益 着 想 地 要 把 佛 教 建 立 在 更 巩 固 的 基 础 上;因 此 他 把 治 理 僧 团 (Sa5gha) 的 权 力 交 给 僧 团, 让 僧 团 自 己 去 治 理 自 己。 在 此, 僧 团 这 个 词 并 不 意 味 是 某 一 位 比 丘, 在 泰 国 普 通 上 很 多 人 已 经 误 解 僧 团 是 指 某 一 位 比 丘。 确 实 僧 团 是 指 一 组 比 丘 集 合 来 处 理 团 体 的 事 物; 就 好 象 一 个 社 团 有 法 定 人 数 的 某 个 集 合, 这 个 集 合 有 权 力 以 那 个 社 团 的 名 誉 去 下 决 策。 一 个 合 法 的 僧 团 要 实 行 某 一 个 业 务 必 定 要 有 法 定 最 少 人 数 的 组 合 来 办 理。 普 通 业 务 的 最 少 数 组 合 是 四 位。 这 种 业 务 被 称 为 四 人 一 伙 (catuvagga) 的 僧 团 组 合。 但 是 有 些 业 务 却 需 要 最 少 五 人 一 伙 (pa9cavagga)、 十 人 一 伙 (dasavagga) 或 二 十 人 一 伙 (vfsativagga) 的 组 合。

当 达 到 这 个 阶 段 的 时 候, 接 纳 的 职 责 已 经 成 为 僧 团 的 义 务。 因 此 佛 陀 本 身 已 经 停 止 接 纳 的 职 责, 也 废 除 了 门 徒 各 自 接 纳 职 责 的 职 权; 再 允 许 僧 团 以 包 括 动 议 有 四 次 宣 读 的 接 纳 程 序 (9atti-catuttha-kamma-upasampadz), 在 此 必 需 要 有 足 够 法 定 人 数 组 合 的 比 丘 集 合 在 一 个 特 定 的 界 区 内, 而 且 所 有 集 合 的 比 丘 之 中 没 有 任 何 一 位 反 对 之 下 宣 布 接 纳 那 个 人 选 成 为 僧 团 成 员。 在 比 丘 很 普 遍 的 地 区, 所 需 要 的 法 定 比 丘 组 合 人 数 是 十 位, 就 是 当 时 的 中 恒 河 地 带; 在 比 丘 较 稀 少 的 地 区, 所 需 要 的 法 定 比 丘 组 合 人 数 却 是 五 位, 就 是 当 时 中 恒 河 地 带 以 外 的 任 何 地 方。 这 一 种 由 僧 团 来 接 纳 的 程 序 已 经 继 续 到 目 前。

由 佛 陀 本 身 以 "来! 比 丘。" 程 序 接 纳 的 比 丘、 或 由 他 的 门 徒 个 人 以 "归 依 三 宝" 程 序 接 纳 的 比 丘、 和 由 僧 团 以 "一 次 动 议 四 次 宣 读" 程 序 接 纳 的 比 丘 都 属 于 一 个 共 同 体 的 同 居 (sa1vzsa), 这 意 味 着 他 们 每 一 位 在 同 一 个 团 体 里 都 有 着 同 等 成 员 的 状 况。

在 废 除 了 以 归 依 三 宝 的 程 序 来 接 纳 之 后, 佛 陀 却 允 许 以 归 依 三 宝 的 程 序 来 给 那 些 不 足 岁 接 纳 为 比 丘 的 人 选 授 以 沙 弥 出 家 身 份。 这 种 程 序 却 由 有 职 权 的 个 人 去 实 行; 那 就 是 上 座 比 丘。 一 旦 沙 弥 已 经 被 允 许 之 后, 那 就 有 两 种 的 授 以 僧 侣 身 份 程 序; 一 种 是 授 以 比 丘 身 份 的 程 序 被 称 为 接 纳 (upasampadz)、 另 一 种 是 授 以 沙 弥 身 份 的 程 序 被 称 为 出 家 (pabbajjz)。 僧 团 只 接 纳 出 了 家 受 了 沙 弥 戒 的 人 选。 这 种 的 实 践 已 经 延 续 到 现 在。

接 下 来 我 们 将 讨 论 僧 团 接 纳 的 实 践:

人 选

① 那 个 要 接 纳 的 人 选 必 定 是 一 位 成 年 男 子; 即 所 谓, 从 母 亲 腹 中 受 胎 时 算 起 不 少 过 二 十 岁 的 年 龄。

② 他 的 个 人 男 性 上 不 可 以 有 所 绮 形; 例 如 : 太 监 或 阴 阳 人。

③ 他 不 该 犯 过 严 重 的 罪 恶; 例 如: 弑 父、 或 弑 母。

④ 犯 了 宗 教 中 的 严 重 大 罪; 例 如 : 若 他 过 去 曾 经 当 过 比 丘, 在 那 段 时 期 里, 却 曾 经 犯 过 波 罗 夷 罪; 或 当 时 乃 是 比 丘 身 份 时, 未 还 俗 却 转 去 加 入 外 道 门 下。

任 何 男 或 女 的 人 选 犯 有 以 上 的 违 禁 条 件 就 是 不 合 格 的 人 选 了。 这 被 称 为 不 合 格 的 人 选 (vatthu-vipatti), 不 可 接 纳。 若 有 一 个 僧 团 知 道 或 不 知 道 之 下 接 纳 那 个 人 选, 根 据 佛 教 的 接 纳, 这 种 人 选 不 能 算 为 比 丘。 当 这 种 错 失 一 被 发 现, 那 个 人 选 就 要 被 逐 出 僧 团。

一 位 人 选 没 有 以 上 的 违 禁 条 件 被 称 为 合 格 的 人 选 (vatthu- sampatti), 也 就 可 以 合 法 地 接 纳。 虽 然 人 选 并 非 不 合 格, 和 尚 对 人 选 应 该 加 于 挑 选, 以 避 免 囚 犯 或 惹 事 生 非 者; 若 人 犯 了 法 而 受 到 这 样 的 处 罚; 例 如 : 鞭 挞 或 纹 身 刑 罚; 残 废 或 残 缺 人 士、 或 身 有 绝 症 而 不 能 实 行 比 丘 义 务 者; 或 身 有 慢 性 或 接 触 传 染 病 症; 或 还 在 别 人 监 护 之 下; 那 个 人 还 在 依 靠 父 母 亲 的 扶 养、 或 在 政 府 部 门 工 作 下 乃 在 合 约 期 间、 或 乃 有 债 务 在 身、 或 为 人 奴 隶 (在 最 后 这 个 条 件, 若 儿 子 得 到 父 母 亲 的 允 许、 政 府 公 员 得 到 上 司 的 允 许、 债 主 或 雇 主 解 除 了 契 约)。 若 这 种 人 选 被 接 纳 为 比 丘, 那 个 接 纳 是 有 效 的, 那 个 人 选 不 必 被 逐 出 僧 团。

法 定 比 丘 僧 团 人 数

当 一 个 僧 团 要 去 接 纳 时, 必 要 集 合 足 够 法 定 人 数 的 比 丘。 这 被 称 为 合 格 的 法 定 人 数 (purisa- sampatti)。 若 集 合 的 比 人 数 少 过 法 定 人 数。 这 被 称 为 不 合 格 的 法 定 人 数 (purisa-vipatti), 这 种 僧 团 没 有 资 格 去 接 纳。

集 会 的 地 界

僧 团 在 接 纳 时, 必 定 要 一 致 的。 假 如 在 那 个 地 区 的 比 丘 人 数 多 过 来 参 加 集 会 的 人 数, 但 是 全 部 的 比 丘 并 没 有 来 出 席 集 会, 并 且 也 没 有 得 到 那 些 未 出 席 的 比 丘 的 同 意; 在 这 种 情 况 之 下 集 会 的 僧 团, 虽 然 有 足 够 的 法 定 人 数 也 不 能 接 纳。 这 被 称 为 不 合 格 的 地 界 (sfmz-vipatti)。 由 于 这 个 原 因, 一 个 僧 团 虽 然 拥 有 足 够 的 法 定 人 数, 必 须 在 某 个 地 界 内 集 会, 这 地 点 称 为 界 区 (sfmz), 也 要 事 先 得 到 界 区 内 没 来 出 席 的 比 丘 的 同 意, 才 能 接 纳 的 合 法。 这 称 为 合 格 的 地 界 (sfmz-sampatti)。

先 前 事 务

在 接 纳 之 前 , 僧 团 要 在 事 先 查 证 人 选 看 看 他 是 否 合 格。 虽 然 不 包 含 全 部 的 问 题, 但 是 那 些 问 题 都 归 纳 在 仪 式 里。 这 可 能 是 因 为 只 选 比 较 普 通 的 问 题 来 归 纳 在 仪 式 里, 或 可 能 这 些 都 是 原 本 设 下 不 合 格 的 问 题。 那 个 人 选 也 要 找 一 位 比 丘 来 作 担 保 他 的 人, 他 被 称 为 和 尚 (upajjhzya)。 那 位 和 尚 必 须 是 位 上 座 比 丘, 而 且 在 那 位 人 选 被 接 纳 后 要 有 能 力 指 导 他, 并 且 要 保 证 那 个 人 选 拥 有 一 切 基 本 的 必 需 品: 一 个 钵、 一 套 的 三 衣 (袈 裟)。 若 这 些 基 本 必 需 品 有 所 缺 失, 那 个 和 尚 就 得 补 给。 为 了 确 保 这 些 事 物 已 经 妥 当, 僧 团 选 择 一 个 或 两 个 成 员 去 对 那 个 人 选 查 证。 仅 对 申 请 者 僧 团 才 会 接 纳, 因 此 它 是 不 能 强 逼 接 纳 他 人, 所 以 那 个 人 选 必 须 要 真 实 地 声 明 申 请。 这 些 事 务 被 称 为 先 前 事 务 (pubba-kicca)。 这 些 事 务 也 要 在 实 行 宣 布 之 前 办 妥。 除 了 绝 对 的 不 合 格 条 件, 若 以 上 的 任 何 事 务 被 遗 漏, 这 并 不 会 令 到 一 切 行 动 的 不 合 格, 但 却 有 对 传 统 习 惯 的 突 破。

宣 布

只 有 以 上 一 切 的 事 务 都 办 妥 之 后, 才 是 要 宣 布 接 纳 那 个 人 选 的 时 候。 这 是 任 何 一 位 有 能 力 对 僧 团 宣 读 的 比 丘 的 义 务。 一 共 有 四 次 的 宣 布。 第 一 次 是 动 议 (9atti), 请 求 僧 团 接 纳 那 个 人 选。 继 续 下 去 的 三 次 宣 读 是 给 僧 团 商 量 的 机 会 看 看 要 不 要 接 纳 那 个 人 选。 这 被 称 为 商 议 (anuszvanz)。 如 果 在 这 三 次 的 宣 读 期 间, 有 任 何 一 位 比 丘 反 对 接 纳 那 个 人 选, 整 个 仪 式 中 止, 那 个 人 选 被 辞 退。 如 果 在 这 三 次 的 宣 读 中 僧 团 的 成 员 都 保 持 沉 默, 这 是 象 征 大 家 都 乐 意 接 纳 他。 接 下 来, 又 作 最 后 的 宣 读, 声 明 僧 团 已 经 接 纳 了 那 个 人 选, 那 个 宣 读 的 比 丘 将 会 提 醒 他 已 经 被 真 确 的 接 纳 了。

在 宣 读 的 过 程, 人 选 与 和 尚 的 名 字 都 要 提 到, 并 且 要 向 僧 团 请 求 接 纳 人 选。 这 些 重 点 都 不 能 够 省 略。 宣 读 的 次 数 都 要 充 足, 并 且 要 根 据 规 定 的 方 式, 次 序 也 不 可 以 有 何 倒 转。 这 一 切 被 称 为 合 格 的 宣 读 (kammavzcz-sampatti)。 相 反 的 就 是 不 合 格 的 宣 读 (kammavzcz-vipatti)。

一 个 僧 团 若 要 根 据 佛 陀 所 规 定 的 方 式 去 接 纳 必 须 符 合 这 五 个 合 格 的 条 件。